快递公司赔偿1万多元,济南法院判了
快递公司作为专业的快递营运商,应当在揽件时,对标的货物尽到检视义务,并能证明其在揽件之后,在分拣、运输、派件等各个物流环节均尽到了妥善保管义务,否则应当对快递的丢失、调包、窜货等情形承担赔偿责任。
4月10日,济南长清法院通报一起“调包案”:认定快递公司应赔偿委托方万元损失。
小张在长清区大学城开了一家二手手机、电脑等数码产品回收、维修、零售店铺。2022年5月的一天,买家通过网络购买苹果手机两部,价格分别为4850元和6099元,约定货到付款。接到订单后,小张先后间隔一天通过某快递公司向买家邮寄了手机,并委托某快递公司代为收取货款。
然而,两件快递到达后,买家打开包装验货,发现两件快递内并非真机,而是模型机,买家遂拒收。小张得知情况后怀疑快递公司将其包裹调包,因此拒收退件,并多次联系快递公司客服索赔,快递公司对“调包”一事不认可,不同意按货款赔偿,最多赔偿1500元,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小张遂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是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所涉合同标的物为苹果手机,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且被告接受了原告委托收款的服务,因此快递公司作为专业的快递营运商,其首先应当在揽件时,对标的货物进行检视,以确认所收货物与托运人的描述是否一致,货物是否完好、有无破损或瑕疵,其未尽到检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其次,快递公司作为专业的快递营运商应举证证明其在揽件之后,在分拣、运输、派件等各个物流环节均尽到了妥善保管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快递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尽到了妥善保管义务,因此应当对案涉标的货物的“调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快递公司赔偿小张货物损失10949元及快递费23元。
鲁网 记者:韩黟瞳
来源:掌上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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