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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记录、收案回执等材料能否证明被告涉嫌刑事犯罪从而裁定驳回起诉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5-05 阅读数:人阅读

 

【裁判要旨】当事人提交公安机关发布的《关于公开征集被告“套路贷”犯罪团伙线索的通告》以及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收案回执等材料,主张被告等人涉嫌刑事犯罪,故本案不属于民事纠纷,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但公安机关报案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收案回执等材料仅表明公安机关已经受理举报,并不能依此认定被举报人构成违法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民申4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京津公路与北医道交口仓生大厦A区。负责人:李雪妮,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荣,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生,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杰新。

再审申请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北辰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胡杰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津高民一终字第0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人寿保险北辰支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2019年10月12日,天津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公开征集张明祥“套路贷”犯罪团伙线索的通告》,在本案一、二审诉讼程序中,张明祥系胡杰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杰新系该犯罪团伙成员。人寿保险北辰支公司根据上述通告就本案相关情况于2019年11月7日向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果园新村派出所报案,果园新村派出所于当日为人寿保险北辰支公司出具了受案回执。本案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处理。(二)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胡杰新所提交的收据中所加盖的人寿保险北辰支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是伪造的,人寿保险北辰支公司与胡杰新从没有过民间借贷合意,人寿保险北辰支公司也并未收到过胡杰新的任何款项。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胡杰新依据其与借款人人寿保险北辰支公司签订的案涉《借款协议》、银行转账凭证以及人寿保险北辰支公司出具的收据等证据,起诉请求人寿保险北辰支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人寿保险北辰支公司主张,《借款协议》上加盖的合同专用章系伪造,收据上加盖的财务专用章系其内部使用,对外不能发生法律效力,据此否认借贷关系的真实性。本案一、二审诉讼过程中,人寿保险公司未对案涉合同专用章申请鉴定,且其提供的备案印章中有一枚与案涉财务专用章内容相同,一、二审法院综合当事人的举证情况,结合张庆年在《借款协议》签订时担任人寿保险北辰支公司副经理的身份,认定人寿保险北辰支公司与胡杰新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无不当。人寿保险北辰支公司申请再审主张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系伪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人寿保险北辰支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时提交了天津市公安局发布的《关于公开征集张明祥“套路贷”犯罪团伙线索的通告》以及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收案回执等材料,主张胡杰新等人涉嫌刑事犯罪,故本案不属于民事纠纷,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院认为,公安机关报案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收案回执等材料仅表明公安机关已经受理举报,并不能依此认定被举报人构成违法犯罪。此外,人寿保险北辰支公司亦未充分说明《关于公开征集张明祥“套路贷”犯罪团伙线索的通告》与本案的关联性,故上述证据均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新证据。综上,人寿保险北辰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支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万 挺

审 判 员  汪 军

审 判 员  潘 杰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雅丽

来源: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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