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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机构治理监管评估办法:存在股东虚假出资等情形可评定为E级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5-01 阅读数:人阅读

 

中新经纬客户端11月29日电银保监会网站29日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试行办法》指出,银行保险机构存在股东虚假出资、出资不实、循环注资、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等情形的,可直接评定为E级。   中新经纬资料图   《试行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党的领导、股东治理、董事会治理、监事会和高管层治理、风险内控、关联交易治理、市场约束、其他利益相关者治理等方面。   根据《试行办法》,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包括合规性评价、有效性评价、重大事项调降评级三个步骤。   其中,合规性评价满分100分,主要考查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监管部门对相关指标逐项评价打分。   有效性评价重点考查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机制的实际效果,主要关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监管部门在合规性评价基础上对照有效性评价指标进行扣分;对银行保险机构改善公司治理有效性的优秀实践可予以加分。   重大事项调降评级为当机构存在公司治理重大缺陷甚至失灵情况时,监管部门对前两项综合评分及其对应评估等级进行调降,形成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   《试行办法》显示,公司治理监管评估总分值为100分,评估等级分为五级:90分以上为A级,80分以上至90分以下为B级,70分以上至80分以下为C级,60分以上至70分以下为D级,60分以下为E级。   其中,评估等级为A级(优秀),表示相关机构公司治理各方面健全,未发现明显的合规性及有效性问题,公司治理机制运转有效。   评估等级为B级(较好),表示相关机构公司治理基本健全,同时存在一些弱点,相关机构能够积极采取措施整改完善。   评估等级为C级(合格),表示相关机构公司治理存在一定缺陷,公司治理合规性或有效性需加以改善。   评估等级为D级(较弱),表示相关机构公司治理存在较多突出问题,合规性较差,有效性不足,公司治理基础薄弱。   评估等级为E级(差),表示相关机构公司治理存在严重问题,合规性差,有效性严重不足,公司治理整体失效。   《试行办法》明确指出,存在下列情形的,可直接评定为E级:   (一)拒绝或者阻碍公司治理监管评估;   (二)隐瞒公司治理重要事实、资产质量等方面的重大风险或提供虚假材料;   (三)股东虚假出资、出资不实、循环注资、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   (四)股东通过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隐形股东、股权代持、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约定等隐性行为规避监管审查,对银行保险机构的控制权或主导权造成实质影响;   (五)公司治理机制失灵,股东(大)会、董事会长期无法正常召开或做出决策;   (六)出现兑付危机、偿付能力严重不足;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公司治理机制失灵情形。   《试行办法》还指出,银保监会根据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对银行保险机构依法采取不同监管措施:   (一)对A级机构,不采取特别监管措施。   (二)对B级机构,应关注公司治理风险变化,并通过窗口指导、监管谈话等方式指导机构逐步完善公司治理。   (三)对C级机构,除可采取对B级机构的监管措施外,还可视情形依法采取下发风险提示函、监管意见书、监管措施决定书、监管通报,责令机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要求机构限期整改等措施。   (四)对D级机构,除可采取对C级机构的监管措施外,在市场准入中,认定其公司治理未达到良好标准。同时,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采取责令调整相关责任人、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等监管措施。   (五)对E级机构,除可采取对D级机构的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机构及责任人进行处罚。 来源: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11月29日电银保监会网站29日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试行办法》指出,银行保险机构存在股东虚假出资、出资不实、循环注资、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等情形的,可直接评定为E级。

中新经纬资料图

《试行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党的领导、股东治理、董事会治理、监事会和高管层治理、风险内控、关联交易治理、市场约束、其他利益相关者治理等方面。

根据《试行办法》,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包括合规性评价、有效性评价、重大事项调降评级三个步骤。

其中,合规性评价满分100分,主要考查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监管部门对相关指标逐项评价打分。

有效性评价重点考查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机制的实际效果,主要关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监管部门在合规性评价基础上对照有效性评价指标进行扣分;对银行保险机构改善公司治理有效性的优秀实践可予以加分。

重大事项调降评级为当机构存在公司治理重大缺陷甚至失灵情况时,监管部门对前两项综合评分及其对应评估等级进行调降,形成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

《试行办法》显示,公司治理监管评估总分值为100分,评估等级分为五级:90分以上为A级,80分以上至90分以下为B级,70分以上至80分以下为C级,60分以上至70分以下为D级,60分以下为E级。

其中,评估等级为A级(优秀),表示相关机构公司治理各方面健全,未发现明显的合规性及有效性问题,公司治理机制运转有效。

评估等级为B级(较好),表示相关机构公司治理基本健全,同时存在一些弱点,相关机构能够积极采取措施整改完善。

评估等级为C级(合格),表示相关机构公司治理存在一定缺陷,公司治理合规性或有效性需加以改善。

评估等级为D级(较弱),表示相关机构公司治理存在较多突出问题,合规性较差,有效性不足,公司治理基础薄弱。

评估等级为E级(差),表示相关机构公司治理存在严重问题,合规性差,有效性严重不足,公司治理整体失效。

《试行办法》明确指出,存在下列情形的,可直接评定为E级:

(一)拒绝或者阻碍公司治理监管评估;

(二)隐瞒公司治理重要事实、资产质量等方面的重大风险或提供虚假材料;

(三)股东虚假出资、出资不实、循环注资、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

(四)股东通过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隐形股东、股权代持、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约定等隐性行为规避监管审查,对银行保险机构的控制权或主导权造成实质影响;

(五)公司治理机制失灵,股东(大)会、董事会长期无法正常召开或做出决策;

(六)出现兑付危机、偿付能力严重不足;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公司治理机制失灵情形。

《试行办法》还指出,银保监会根据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对银行保险机构依法采取不同监管措施:

(一)对A级机构,不采取特别监管措施。

(二)对B级机构,应关注公司治理风险变化,并通过窗口指导、监管谈话等方式指导机构逐步完善公司治理。

(三)对C级机构,除可采取对B级机构的监管措施外,还可视情形依法采取下发风险提示函、监管意见书、监管措施决定书、监管通报,责令机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要求机构限期整改等措施。

(四)对D级机构,除可采取对C级机构的监管措施外,在市场准入中,认定其公司治理未达到良好标准。同时,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采取责令调整相关责任人、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等监管措施。

(五)对E级机构,除可采取对D级机构的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机构及责任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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