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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发布公司治理监管评价办法,循环注资虚假出资将直接评为E级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5-01 阅读数:人阅读

 

11月29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旨在进一步加强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切实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

11月29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切实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促进银行业和保险业长期稳健发展。

《办法》所称公司治理监管评估是指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状况进行判断、评价和分类,并根据评估结果依法实施分类监管,《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和商业保险机构,保险行业方面,囊括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及自保公司。

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党的领导、股东治理、董事会治理、监事会和高管层治理、风险内控、关联交易治理、市场约束、其他利益相关者治理等方面。

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包括合规性评价、有效性评价、重大事项调降评级三个步骤,评估总分值为100分。评估等级分为五级:90分以上为A级(优秀),80分以上至90分以下为B级(较好),70分以上至80分以下为C级(合格),60分以上至70分以下为D级(较弱),60分以下为E级(差)。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直接明确存在下列情形的,可直接将保险机构评定为E级:一是拒绝或者阻碍公司治理监管评估;二是隐瞒公司治理重要事实、资产质量等方面的重大风险或提供虚假材料;三是股东虚假出资、出资不实、循环注资、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四是股东通过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隐形股东、股权代持、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约定等隐性行为规避监管审查,对银行保险机构的控制权或主导权造成实质影响;五是公司治理机制失灵,股东(大)会、董事会长期无法正常召开或做出决策;六是出现兑付危机、偿付能力严重不足;七是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公司治理机制失灵情形。

银保监会将根据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对银行保险机构依法采取不同监管措施。其中,

仅对A级机构不采取特别监管措施。

对B级机构,应关注公司治理风险变化,并通过窗口指导、监管谈话等方式指导机构逐步完善公司治理。

对C级机构,除可采取对B级机构的监管措施外,还可视情形依法采取下发风险提示函、监管意见书、监管措施决定书、监管通报,责令机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要求机构限期整改等措施。

对D级机构,除可采取对C级机构的监管措施外,在市场准入中,认定其公司治理未达到良好标准。同时,还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责令调整相关责任人、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等监管措施。

对E级机构,除可采取对D级机构的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机构及责任人进行处罚。(蓝鲸保险 雷赛兰 leisailan@lanjing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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