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构成要件
侵犯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的犯罪对象。为稳定公司注册资本及其正常运行,国家特别规定了中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金额、转让出资或收回股本的原则,实现国家对《公司法》规定的各类公司的监督管理。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虚假假出资,实际上会使公司的注册资本远低于其注册资本,甚至陷入虚无,使公司成为没有权利或者责任能力的空壳子公司;未经授权逃避公司出资或者股本的,实质上是其他股东未经授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当然,这种单方面终止的后果也是注册资本的减少,容易导致公司因难以正常运营而终止。由于公司是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主要商业实体,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本及其设立和终止是否稳定对于稳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秩序非常重要。然而,从广义上讲,犯罪的受害者不仅是公司的其他股东和发起人,还包括欺诈公司的债权人及其客户单位、用户单位、合作单位和其他社会特定和不特定的公司合同对手。
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转让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逃避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违反公司法有关投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独特性决定了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的投资,直接关系到股东在公司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真正的全额投资直接关系到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承担责任的能力以及债权人和公众的利益。因此,《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法》第八十条规定:发起人可以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价格出资。必须对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核实财产,并转换为股份。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10%。
值得强调的是,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股东不得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只能以货币购买公司股份的方式成为公司股东。
《公司法》上述规定是对公司发起人和股东出资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是违反《公司法》有关出资规定的行为。
2.必须有虚假出资或逃避出资
一是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转让财产权,虚假出资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其中,发起人应当认购公司应当发行的全部股份,设立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总股份的35%,其余股份应当众公开募集。但由于认股人响应其募集,在公司成立前既没有发起人身份,也没有股东身份,即没有犯罪主体资格,因此所谓违反公司法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转让财产权,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只指发起人,一般不包括发起人以外的认股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会议前支付认购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登记前支付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出资或支付股份的方式大致相同:可以是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基于此,所谓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转让财产权的虚假出资,主要表现为:(1)以货币形式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其认缴的货币全部存入银行开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账户:(2)以货币形式支付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认缴全部股份的股东、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抵销股份的,未依法办理财产权转让手续。
二是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后逃避出资的。《公司法》第二百九条明确禁止公司发起人、股东公同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行为。所谓抽逃出资,包括公司成立后非法抽取出资和转让出资。例如,收回其股本,转让存入银行的资金作为股本,转让出资的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但要注意抽逃出资与合法转让出资的区别。合法转让出资只是股东的更换,其资金仍属于公司占用的资本。
3.必须是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是划清犯罪与非犯罪的主要界限。犯罪人虚假出资或者逃避出资,数额小、后果不严重、无其他严重情节的,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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