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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打死性侵女儿的男子,得知是局长儿子,法医称是窒息而亡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4-30 阅读数:人阅读

 

“畜牲,敢闯到我家强奸我女儿,”咚咚咚咚!高大强壮的男子李某倒在了地上一动不动。女儿王玲哭着喊着妈妈,我们杀人了,他是局长的儿子。张女士气喘吁吁,活该!于是母女俩再次合力把李某的尸体埋了。案发后经鉴定李某是窒息而死。

张女士刚刚回到家里,突然听到女儿在喊救命。顺手抄起一根约半米长的,两头一般粗的擀面棍奔向了女儿的房间,只见一男子正在性侵自己的女儿。

张女士冲上前去,当头一棒。李某挨了一棒后,一脚把张女士踹在了地上。然后骑在女士身上,打的张女士满脸是血。

女儿操起了家里的四方板凳狠狠地砸向了李某的头部。李某开始有点晕了,张女士忍着剧痛,趁机捡起滑落在桌子下面的擀面棍。朝着李某头部咚咚咚咚狠狠打去。

李某应声倒地后一声不响。母女俩见状,决定趁着天黑,把李某埋在了附近不远的地方。

很快案件被侦破了,经法医鉴定,李某当时并不是被擀面棍打死的。而是因为被活埋窒息而亡。

@木易聊法

很明显母女俩齐心协力打死了这个入室强奸的李某,属于正当防卫中特殊防卫权的行使。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母女俩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而问题是母女俩认为把李某打死了,而实际上当时李某并没有死。后来母女俩又把李某埋了。而李某是被埋死的。

因为法医鉴定是被埋死的。于是有人认为母女两人是故意杀人罪。

也有人认为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人认为,母女俩都是弱女子,对一个入室强奸的,身强力壮的年轻男子。齐心协力把李某打死后埋掉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属于特殊防卫权的行使。因为母女俩认为李某已经死了才埋掉的,所以不应当负任何刑事责任。

如果此时母女俩明知道李某没有死而将其活埋,那就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

然而,对母女俩埋死李某的案件,在《刑法》理论上有两种学说。一种是区别说,一种是合并说。

区别说把母女俩的行为分为两个阶段。第1个阶段属于故意杀人的未遂,因为正当防卫而被排除。

而第2个阶段把李某埋死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正当防卫无法排除的,因此母女俩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而合并说则认为。母女俩从打伤到埋死李某的行为是属于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中,母女俩主观上有杀死李某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死李某的行为。

都是在实施一个故意杀人罪。但因为正当防卫而排除了故意杀人的违法性。

@木易聊法 以为合并说,更能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更具有合理性。更能体现法治的精神,即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母女俩从擀面棍击打李某到埋死李某的过程,就是在完成一个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而母女俩的违法行为被正当防卫所阻却,因此母女俩成立正当防卫,不负任何刑事责任。同时也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你认为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正当防卫呢?欢迎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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