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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为寻求刺激多次放火烧林,因放火罪获刑六年六个月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4-30 阅读数:人阅读

 

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放火毁林行为危害巨大,不仅短时间内致森林大面积破坏,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还会导致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丧失。4月21日下午,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举行《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会上,延庆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章志祥发布典型案例,其中一案系延庆区首例涉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据了解,2021年6月21日13时许,李某在延庆区某村北山底及北山西梁山脊附近,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附近山上的杂草引燃,引发该山5处火情,山上油松、灌木等林木被烧毁,后火势被周边村民、防火人员、消防人员扑灭,经鉴定,造成受害森林总面积5923平方米(约8.9亩),受损林木总蓄积6.8立方米,价值损失共计人民币3400元。此后,李某又于同年6月22日、6月24日晚分别在延庆区某村西杏树地水泥路附近和另一村庄北侧田地间土路附近,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柴火垛及废弃布料后离开,该两场火势均被防火人员扑灭。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多次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公诉机关认为,李某因故意放火致使约8.9亩水土保持性质的生态公益林损毁,其中154株油松基本不具备存活能力,森林火灾直接损失人民币3400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李某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费用共计人民币110360.84元,同时,判令李某承担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共计18287.3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为寻求刺激,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关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李某实施放火行为,破坏了森林植被资源,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故以放火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决李某赔偿修复生态环境费用110360.84元、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费用人民币18287.38元。

校对 付春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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