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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朋友向她借款50万,还款时她交出了借条,却说没有拿到一分钱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4-29 阅读数:人阅读

 

故事梗概:三个好朋友,因为一笔借款,一个是借款人,一个是欠款人,一个是担保人,并且签订了借条。还款时,借款人交出了借条却没有拿到一分钱,一方说没拿到钱,另一方说已经还款,还款过程成谜。

今天的事件发生在北京市,王许(化名)女士与李潮琳(化名)女士是北京市一所学校的同事,两人都是该所学校的教师。 2012年,经过李潮琳的介绍,王许认识了李潮琳的同学刘婉莹(化名)女士。三个人年龄相近,相处融洽,很快就成为了密友。

2014年5月的一天,李潮琳告诉王许,刘婉莹需要一笔钱用来做生意,希望王许能借给刘婉莹50万元,一年后刘婉莹就能偿还,并付给王许9万元的利息,连本带利合计是59万元。

王许原本不想借,担心刘婉莹不能按时还款,但面对闺中好友的请求,又不好意思拒绝李潮琳。而且,李潮琳还给了她一颗定心丸,说刘婉莹砸锅卖铁也必定会把钱还你的,放心吧。即使她还不上,还有我呢,我把我的房卖了也要还你的,别担心。

2014年5月30日,听了李潮琳对自己的承诺,王许通过银行将50万元钱转给了刘婉莹,双方约定利息是9万元,一年后偿还。在双方订立的借条的最后一句写道,如在偿还期内刘婉莹出现任何意外,由见证人担保人李潮琳负责追讨偿还,李潮琳作为担保人见证人,在借据上签了字并按了手指模。

关于这50万元钱,对于王许来说意义非凡,既是她和已故丈夫多年积蓄,也是她的全部家底。夫妻两人都是教师,两口子精细地过日子,多年勤俭节约才攒下了这些钱。

王许这次同意将钱借给李潮琳的同学刘婉莹,是出于自己对李潮琳的信任。不仅因为李潮琳是她的关系很好的同事,而且在2013年自己的丈夫因病去世,李潮琳还刻意在她家住了很多天,陪伴她熬过了那段艰难的日子。这让她非常感动,也更加加深了她们之间的友谊。

2015年5月30日是约定的还款日期,刘婉莹却表示说暂时手头上还没那么多钱,无法按时还清借款,王许和刘婉莹以及李潮琳为此闹得很不愉快。于是,王许只能不停地通过短信和电话,催促刘、李二人还款。

一直到了6月11日中午终于有了结果,王许接到李潮琳的电话说,刘婉莹已经筹够了钱,可以将钱还给她了。王许在电话中与李潮琳表示说,待会下午去银行转账。但是她没想到,在接到李潮琳的电话后,大概也就10分钟的时间,李潮琳和刘婉莹竟然来到了她的家里。当时看到刘、李两人突然到来,王许特别吃惊,不说去银行转账吗?怎么上家来了?李潮琳回答说,上你家来还款来了。

据王许回忆,那天刘、李两人坐在王许家客厅的沙发上,王许拿出借条给两人查验,两人查验完借条的真伪,确认无误后,刘婉莹从随身携带的双肩包里,拿出一摞摞的现金,放在了她家的沙发上。

这时王许心里打鼓,验钞机是借款人刘婉莹带过来的,王许不能确定验钞机的真伪,于是她提出去银行查验后再完成还款。

这时李潮琳说:“那行,当时你俩借钱时是通过我做的担保人,那现在还钱,你俩既然都不互相信任了,刘婉莹把钱给我拿着,王许你也把借据给我拿着。”

王许本不想把借据交给李潮琳,但担保人李潮琳和借款人刘婉莹都要求,现金和借据都应该由中间人保管,加上中间人李潮琳是她的同事兼密友,王许便同意了。

王许回忆,随后李潮琳将沙发上的现金和借据,装入了自己随身带来的双肩包里,就先行出了门往楼下走。王许赶紧就追着跟她下楼,当王许追上李潮琳后,想坐李潮琳的车一起去银行。但被李潮琳拒绝了,理由是双方已经就还款的事闹得不愉快了,以后大家各走各路,谁也不认识谁,最好各自去银行。王许无奈,便和儿子一起打车去了银行。

王许母子赶到银行后,两人在银行门口等了许久,还是没见到李潮琳和刘婉莹过来,李潮琳不接电话也不回信息,王许联系李潮琳的弟弟,李朝龄弟弟回复说,他姐姐表示在王许家里已经完成了还款,三方已经没有欠款关系。王许一听当时就懵了,心说这熟人把自己的钱给骗走了。王许随即以诈骗为由,向110指挥中心和辖区派出所报案,在警方当天下午的调查询问中,李潮琳和刘婉莹均表示,在王许家里已经完成了还款,不存在未还款或者欺诈的事实。警方经过调查后,决定不予立案。

2015年11月,王许将借款人刘婉莹和中间人李潮琳起诉到了区人民法院,要求两人偿还借款及利息共59万元。

2016年9月26日,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庭审理时,原被告双方对借据和借款的事实都认可,对还款的前半部分过程也没有异议。有争议的部分是,在王许提出去银行查验后,她们出门的时候钱是被李潮琳拿走了,还是继续放在沙发上。这直接决定了被告刘婉莹和李潮琳是否完成了还款,这是个关键性的问题。

法官分析说从常理上讲,借款人刘婉莹在离开王许家时,对59万元如此大额的现金是否还在王许家,以及所放置的位置应该印象深刻。但对此关键性的问题,刘婉莹在公安机关的两次陈述中都比较含糊,在庭审中也未予以明确,她也一直是模糊性回答,说记不清楚,因为当时她一直在把验钞机往包里装,所以记不清楚那么大额的现金是否还在沙发上。

法庭经过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但中间人李潮琳和借款人刘婉莹在公安机关和法庭上的陈述存在疑点,不足以证明他们已经完成了还款, 2016年9月26日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刘婉莹继续偿还借款本金以及利息59万元,被告李潮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刘婉莹和李潮琳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二审法庭的调查和当事人双方的辩论,审判长征求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是否愿意调解解决。但是两个上诉的人都不同意调解,审判长决定休庭,择日宣判。

王许在庭中还补充说,当时她发现中间人李潮琳和借款人刘婉莹没有如约到银行后,随即打电话报了警,并向自己学校的严校长(化名)求助。严校长在学校还曾帮她们尽力调解过,但是没有调解成功,后期就没有再介入这件事情。王许通过李潮琳作为担保人借钱给刘婉莹这件事情,严校长早就听说了,关于还款的过程她也略有了解。在警方的一次调查询问笔录里,严校长陈述:还款纠纷发生后,她给王许和李潮琳调解时,她曾问李潮琳为什么说好的转账,怎么突然变成拿着现金到王许家还钱?李潮琳的反应是摔门走了。

20172月27日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借贷纠纷案做出了二审判决。判决认为刘、李二人提供的证据,不能够证明是王许同意现金还款。另外根据公安机关询问严校长的笔录以及其他证据显示,直至事发当日上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是转账还款而非现金还款。

判决认为,作为一个常人,对于如此大额的现金59万元,还款时候的相关细节应当是能够陈述清楚的。但是在本案一审过程中,作为借款人刘婉莹几次的陈述,包括对于还款的交付方式,现金交给王许时放在什么位置,都有前后不同的陈述或者模糊不清,这是有悖常理的。

另外小区外面的监控录像显示,王许走出小区大门时,身上没有携带可以放置大量现金的包袋。根据常理,他也不可能把大量现金放在家里。

法院最终认定,综合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刘婉莹和李潮琳已经偿还了欠款,刘、李两位上诉人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经过充分评议,最终的结论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的观点:又是一例民间借贷所引发的纠纷,因为一笔借款,让本来关系亲密的三个人对簿公堂,法庭相见,友情不再,让人感到惋惜。同时,随着经济发展,民间借贷的规模越来越大,民间借贷的纠纷也时有发生。还是那句话,诚信的行为是基本,守住诚信的底线,才能提升社会的诚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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