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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火致8人被困!这个角落暗藏隐患!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4-27 阅读数:173人阅读

 

似乎很久没有见过,那辆破旧的小三轮,大喇叭里喊着“回收电视冰箱空调洗衣机”。

现在收废品的大爷不见了,攒废品的习惯却被保留了下来,用不到的旧物被堆放在楼道,隐患也随之而来。

楼道杂物起火,8人被困火场

近日,广东省阳春市一居民楼突然起火,楼上8名住户被困。

消防救援人员到场后发现起火点位于居民楼1楼楼梯口,现场堆放的大量杂物被点燃,浓烟向楼上不断蔓延。

消防员迅速上楼搜救被困人员,并用水枪扑灭楼道内的明火,冷却过火杂物。

消防员先后两次往返火场,共疏散8人,其中包括3名婴幼儿和1位60多岁的老人,本次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据了解,该居民楼楼梯口堆放了电线、自行车、纸箱等各种杂物,致使起火后火势迅速扩大。

楼道不仅是行走通道也是火灾发生时的逃生通道,在楼道内堆放杂物属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明文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应急管理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楼道内堆积杂物引起火灾,谁来承担责任?

应当结合消防救援机构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进行分析,引发火灾的原因不同,相应的责任人和赔偿义务人不能一概而论。

引起火灾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可能承担过失引起火灾的行政法律责任,应当承担火灾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在楼道内堆积杂物的责任人,违反了《消防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规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了《消防法》“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的规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另外,在楼道内堆积杂物的责任人,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因各自行为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还应当按照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提醒

请及时清理楼道内的杂物

彻底消除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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