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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保险资金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仅限于对冲风险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4-27 阅读数:人阅读

 

5月15日晚间,银保监会网站发布《关于保险资金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旨在允许和规范保险资金参与信用衍生产品业务行为。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俊生向澎湃新闻表示,此前,央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重新推出风险缓释工具CRMW(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editRisk MitigationWarrant),以改善民营企业融资状况,其中参与CRMW的机构以银行为主。允许保险资金参与,有利于完善市场信用风险分散、分担机制,可以进一步促进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也增加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工具。

一家大型保险资产公司高管向澎湃新闻指出,此举可以进一步扩大保险资金债券投资范围,同时控制风险,是有促进作用的。

《通知》所称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是指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产品。信用衍生产品即以贷款或债券的信用作为基础资产的金融衍生工具,实质则是一种双边金融合约安排。其中,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包括合约类产品和凭证类产品,信用保护工具包括信用保护合约和信用保护凭证。

总的来看,《通知》共7条内容,主要包括明确参与目的、明确参与方资质条件、明确业务原则以及强化风险管理等。

根据《通知》,保险资金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业务仅限于对冲风险,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不得作为信用风险承担方。

朱俊生认为,上述工具属于金融衍生品,相对比较复杂,保险机构此前没有多少经验,需要审慎参与。只有具有相当的风险防范能力,才可以介入。此外,仍需进一步完善监管规则,监管部门需要明确“偿二代”中保险资金参与的这些业务的风险因子,以计算这一新型投资品种的最低资本。

《通知》还要求,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具备衍生品运用能力和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并符合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监管规定。

在开展业务时,保险机构应遵循“监管+业务”双规范原则,既要遵守银保监会对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监管规定,也要遵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与此同时,保险机构还应当制定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防范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在风险管理方面,保险机构应实时监测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的交易情况,定期评估相关风险,并按照《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要求,向银保监会报送月度、季度和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开展、风险对冲、稽核审计及合规等情况。

《通知》指出,银保监会将加强对保险机构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监管,依法开展现场和非现场检查。保险机构违反规定参与相关业务的,银保监会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银保监会表示,《通知》的发布有利于进一步丰富保险资金运用工具,为信用风险管理提供对冲手段;有利于充分调动保险资金的积极性,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健优势,加大对民企融资的支持力度;有利于改善民企债券投资者结构,提高民企债券的流动性并促进民企债券的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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