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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获准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4-27 阅读数:人阅读

 

来源:北京商报

为促进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丰富保险资金运用工具,5月15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允许险资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业务。

据了解,《通知》旨在允许和规范保险资金参与信用衍生产品业务行为,规定保险资金参与信用衍生产品业务仅限于对冲风险,不得作为信用风险承担方。所谓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通知》认为,是指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产品。其中,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包括合约类产品和凭证类产品,信用保护工具包括信用保护合约和信用保护凭证。

对于参与方资质条件,《通知》明确保险机构需具备衍生品运用能力、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方可参与信用衍生产品业务。同时,《通知》还明确,保险资金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业务仅限于对冲风险,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作为信用风险承担方。

《通知》还明确业务开展遵循“监管+业务”双规范原则,既要遵守银保监会对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监管规定,也要遵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事实上,为将险资“活水”引入实体经济,1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表示,险资可以通过投资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来扩大自身资金配置渠道,同时为商业银行充实资本、优化资本结构、进一步释放信贷投放空间带来可能性,更为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扮演好防护伞角色。

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下一步,银保监会还将继续研究通过多种渠道为实体经济提供长期资金,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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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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