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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产经营罪构成要件及处罚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4-25 阅读数:人阅读

 

破坏生产经营罪构成要件及处罚

一、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基本概念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处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行为会导致危害生产经营的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的心理状态。本罪侵害的客体为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生产经营,就其范围而言,非常广泛,如工业、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与这些产业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建筑业、运输业、第二产业、商业等。就性质而言,既包括国有的,也包括集体的,还包括个体的、私有的、外资的等。只要属于生产经营,不论其属于何种性质,对之加以破坏的,都可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其他方法则多种多样、如切断电源,破坏锅炉、供料线,颠倒冷热供给程序、破坏电脑致使生产指挥、工艺流程产生混乱,以影响工业生产、破坏农业机械、排灌设备、农具,毁坏种子、秧苗、树苗、庄稼、果树、鱼苗等,毁坏农业生产;破坏运输、储存工具,影响商业经营,等等。至于其方式,则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如砸碎、烧毁,又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如明知有故障而不加排除。但不论方式如何,采用的手段怎样,破坏的对象都必须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联系,破坏用于生产经营的生产工具、生产工艺、生产对象等。如果是毁坏闲置不用或在仓库备用的机器设备、已经收获并未用于加工生产的粮食、水果,残害已经丧失畜役力的待售肉食牲畜的行为,则由于它们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联系,因此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定罪刑。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其他个人目的,一般是指出于个人恩怨而产生的不正当心理追求,如憎恨、厌恶、不满等。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如因受到领导或他人的批评而产生不满,自己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而产生不满,嫉妒他人的成绩而心怀不满,与他人发先冲突而心生不满,以及厌烦工作而产生不满,等等,行为人只要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故意给生产造成较大破坏的,即构成本罪。对于非出于上述目的而故意破坏生产经营的,是否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有不同看法。有的认为不能构成,因为“由于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必备要件。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出于故意破坏生产经营,不论有无上述目的,甚至间接故意的破坏都可以构成本罪,第一种观点是通说。

三、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

本罪的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是指行为人采取除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以外的,足以使生产经营不能正常进行或者已进行的生产经营归于失败的方法。例如切断电源、制造停电事故、偷改严材料的配比而导致质量事故、毁坏种子或者青苗、破坏电脑程序致使生产指挥或者工艺流程产生混乱等等。

(二)被破坏对象须正在使用中

本规定中的机器设备、耕畜等生产资料或者生产工具须正在使用中,包括正式交付使用或投入使用后,也包括使用过程中的待用状态。如果破坏对象没有处于正在使用中的状态,毁坏后不可能对生产经营产生足够影响。故破坏对象系非正在使用的话,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其他相应犯罪,比如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定罪处罚。

(三)不构成本罪或者免于处罚的特殊情形

根据《刑法》第276条规定,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被破坏的对象须正在使用中;破坏行为达到法律规定的追诉条件。

缺乏其中任何基本构成条件的,一般情况下不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比如没有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的;或者虽具有破坏生产经营行为,但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追诉标准的,一般不能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虽达到法律规定的追诉标准,如果具备犯罪主动投案自首,社会危害性不大,并且已经积极赔偿当事人等情节的,有可能被免于刑事处罚。比如河南省漯河市“赵某等人破坏生产经营案”,被告人赵某等人只因未享受到拉取石料的优先权,便不理性地采取围堵石料搅拌站大门扰乱企业生产经营的手段泄愤报复,造成被害单位生产经营损失人民币18900元的严重后果。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但考虑到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受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判决对被告人赵某人免于刑事处罚。

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这两种(类)犯罪,前者前者侵害的客体为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而后者侵害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以放火或者采取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果以故意破坏生产经营为目的,并没有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实施了放火或者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的,一般应当属于破坏生产经营行为;虽然以故意破坏生产经营为目的,客观上却具备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特别是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因为已经具备了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一般情况下应当以构成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

(二)破坏生产经营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

这两种犯罪,前者侵害的客体为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而后者侵害的客体为供电中的公共安全。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而后者客观方面则表现为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或危害结果。如果行为人以破坏生产经营为目的,毁坏了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并没有造成危害供电中的公共安全的危险的,一般以属于破坏生产经营行为为宜。比如江苏省扬州市“李某刀割三相电线案”,被告人李某割走的电线虽然属于法律规定的电力设备,但电线系电力设备的终端,直接使用于农户抽水灌溉农田生产经营,直接危害的是灌溉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而没有直接危害公共用电或不特定多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从现场电线杆及电灌站之间没有遗留电线这一点上看,也证明在该状况下足以危害公共用电安全。故李某的行为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特征,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虽然以破坏生产经营罪为目的破坏电力设备,但是客观上造成了具有危害供电中的公共安全的危险,特别是并且导致如此后果的,一般情况下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

(三)本罪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

上述方法也可能被用来破坏生产经营,这时,行为不仅触犯了破坏生产经营罪,同时也触犯了上述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这种同时触犯两种罪名的行为,刑法理论称想象竟合犯,从一重处理,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不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因为上述危害的公共安全的罪处罚更重。

(四)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备、破坏电力设备及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界限

破坏上述特定对象,往往会直接或者间接地使生产经营遭到破坏,对这种破坏行为定性,主要从犯罪对象和客体上分析,凡破坏生产过程中的上述工具、设备,危害的主要是生产经营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凡破坏的是用于公共生活的上述工具、设备。危害的主要是公共安全的,分别按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定性。

(五)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区别这两种罪,关键要查明行为人主观罪过的形式,首先查明破坏行为是故意实施的,还是过失实施的,其次查明行为人有无泄愤报复等个人动机。过失实施破坏行为,给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而出于泄愤报复等个人目的故意实施破坏生产经营行为的,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六)本罪与故意损坏财物罪的界限

两者在行为上有相似之处

四、处罚

(一)追诉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立案标准的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公私财产损失5千元以上的;破坏生产经营3次以上的;纠集3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处罚标准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生产经营罪规定于《刑法》第276条,即: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定罪量刑

1、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规定,本罪的追诉标准如下: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目前,尚无“情节严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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