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诺拆迁律师:铲除树,破坏道路还不认?法院:确认拆除行为违法
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从原则上来讲,相关部门在具体征收时,首先要保障当事人的各项权益,比如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等,同时相关部门还应当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征收原则。也就是说,在补偿没有到位的情况下,谁也不能强迫被征收人搬迁,强拆被征收人的房屋等构建筑等。
然而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征收方却常常违背上述征收原则,在补偿事宜没有与被征收人商量好,且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通常会为了尽快完成征收工作,占用土地进行建设,便趁被征收人不注意,不在家,采取断水、断电、阻断道路,甚至是强制拆除等手段达到提前占用土地的目的。
陆某某是江苏省泰兴市某村村民,其在该村庄有138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其在领取该证件后,在该土地建设了房屋,并在该房屋后面没有领取权证的空地上栽种了树木,且建设了附着物。
但是在2015年12月,陆某某房屋后面的树木被人铲除,道路以及墩柱、围栏等附着物被人破坏,并且拆除后的附着物还被人运离现场。不过,在拆除现场,有街道办工作人员在拆除现场。
那么,陆某某栽种的树木等为什么会被人铲除破坏呢?
原来,陆某某房屋所在地块以及其后院栽种树木的区域因建设被征收,在拆除之前街道办与陆某某就拆迁补偿进行过多次协商,但由于拆迁补偿一直没有谈妥,街道办便组织人员将陆某某房屋后院的树木给铲除,将道路等破坏。
针对街道办的这种行为,陆某某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街道办在未经过其允许的情况下强制铲除其栽种的树木以及破坏道路、破坏围栏等附着物的行为违法。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街道办以其是受征收项目所托在附近,其并没有实际参与强制拆除活动,拒绝承认拆除,破坏行为是其所为。对此,法院认为,街道办有工作人员在场,尽管其辩称系因受托征收项目在附近,并未实际参与拆除树木、破坏道路、围栏等活动,但是其并没有提供任何的证据来证明该行为不是其所为。
因此,在未有其他主体认领拆除行为或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街道办是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街道办拆除陆某某房屋后院栽种树木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
事实上,我们从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可以得知,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中,实施房屋征收都应当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都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在双方就补偿事宜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拿到土地并建设。
本案中,街道办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便直接破坏、铲除地上附着物,显然是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其应当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中,尤其是在补偿协议未签订的情况下,违法强拆,破坏地上附着物、损毁青苗的情况时有发生,所以,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做好提前收集证据的准备工作,比如在得知征地拆迁时,可以先对地上附着物、房屋等进行拍照、录像,一旦遇上强拆,那么我们便有证据证明我们的损失,其次,地上附着物、房屋等被强拆后,除了要对强拆现场拍照、录像之外,也需要及时地报警,这是很有必要的。
总之,拆迁律师最后要说的是,遇到拆迁补偿不合理、拆迁程序不合法、强拆等行为时,可以先第一时间咨询律师,如果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启动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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