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性侵犯罪记录者一律不予招录!重庆放大招了
7月4日上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会签《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教职员工入职前涉罪信息查询系统正式上线运行。
为了把有“前科”的人员阻挡在门外,从源头上防止教职员性侵学生事件的发生,《办法》规定,全市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新招录、聘用或以劳务派遣方式聘请的教学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教职员工,在入职前应当进行涉罪信息查询。对经查询发现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原则上不得建立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有性侵犯罪记录的,一律不得建立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有相关案件在办理中的人员,做暂缓招录处理。
同时,《办法》还规定了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其中,第十六条规定,各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未按本办法对教职员工涉罪信息进行查询,或查询有相关犯罪记录仍录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学校和相关工作人员责任;第十七条规定,学校教职员工入职后实施犯罪行为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其入职前的涉罪信息进行倒查,若学校未按本办法在入职前对该教职员工涉罪信息进行查询,或查询有相关犯罪记录仍录用的,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
重庆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系统上线后将会由重庆市检察机关38个检察院向全市教育行政部门招录人员时提供查询服务,可查询2013年4月以来重庆市检察机关受理的所有刑事案件信息。
据介绍,《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查询应当提交加盖教育行政部门或高校公章的查询申请,同时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查询事由、被查询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查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查询单位和个人。
对于教育部门如何开展具体查询工作,《办法》也作了具体规定。其中,第九条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职员工涉罪信息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查询,高等学校由其人事部门负责查询;第十条规定,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应当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教职员工入职前涉罪信息查询工作,并将工作人员名单报送至市教委。市教委应当将名单提交给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将名单下发至各区县检察机关。
此外,《办法》还规定,各区县检察机关应当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教职员工入职前涉罪信息查询工作,并将工作人员名单报送至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名单提交给市教委,市教委将名单下发至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
据重庆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查询系统还将进一步完善。在查询范围上,今后或将把与未成年人工作相关的,如校外培训机构等单位的员工入职也纳入查询;同时,查询信息的数据库还将进一步完善,如发生在重庆之外的刑事犯罪信息,包括查询时间上进一步延伸等,这需要与相关司法机关加强配合,共同完善。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程德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办法》的出台使得教职员工的入职条件具体到个人行为、品质的高低,提高了教职员工的入职门槛,是非常务实的举措。同时,对提高整个教职员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将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我们过去衡量一个教职员工的品行好坏,更多的是流于纸上,对其过去有无刑事犯罪无从查起。重庆检察机关主动出击,将其掌握的刑事犯罪信息与教育部门对接,这样教育部门对聘用人员的品行考核就有了切实的法律依据。”程德安说。
程德安认为,教师职业的崇高来自从业者人格的崇高,需要高标准、严要求,《办法》出台后将助推教师队伍更加严于自律,以高度的自律、崇高的人格去珍惜这份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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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翟巧红 | 编辑:田晓丽
来源:法制日报,记者:战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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