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的界定标准
死亡是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目前死亡标准分为心死亡和脑死亡两种。心死亡是人的血液循环完全停止,脉搏,呼吸停止,这是人类公认的死亡标准,也是最容易观察和确定的形式。脑死亡是脑组织或脑细胞全部死亡,包括大脑,小脑,脑干在内的全部功能完全而永久不可逆的丧失和停止。
在医学上我国目前判断人死亡的科学标准采用脑死亡诊断标准,是包括脑干在内全脑功能丧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临床诊断深昏迷,脑干反射完全消失,无自主呼吸靠呼吸机维持,呼吸暂停试验阳性,以上必须全部具备。确认实验脑电图平直,经颅脑多普勒超声成脑死亡图形,体感诱发电位P14以上波形消失,此三项中必须有一项。
要注意的是脑死亡跟植物人是不一样的,因为植物人的脑干功能是正常的,他陷入昏迷了,那昏迷只是由于大脑皮层受到了严重的损害,或者处于突然抑制状态。植物人他是可以有自主的呼吸心跳和脑干的反应,但是脑死亡他是没办法自主呼吸的,脑死亡是永久性且不可逆的。只是因为现在有许许多多生命的维持技术,在这个脑部机能停止之后,还可以通过这个上人工呼吸机来维持这个心肺活动。所以在医学上死亡分为三档,第一档就是脑死亡,但是脑死亡之后还可能存在心跳;而第二档就是临床死亡,就表现为心脏停止跳动,但这其实也不是彻底的死亡;第三档就叫生物学的死亡,在心脏停止跳动24小时之后他的细胞就全部死亡。从生物科学的角度来讲这三种死亡都是不可逆转的。
什么是死亡,也是法律中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这里面争论的焦点就在于,是采取脑死亡说还是传统的心死亡说。脑死亡之后,这个患者的心脏等主要器官仍然在跳动,所以如果在法律上承认脑死亡作为人的标准,那么医生就可以摘除脑死亡患者的心脏等主要器官用于器官移植。但如果在心脏停止跳动之后,那其实大部分器官都没法再用了。综上来看,如果以脑死亡标准作为死亡的标准,这就可以为器官移植赢得宝贵的时间和资源,这在器官资源非常匮乏的我国显得非常的迫切。另外,这也可以节约宝贵的医疗资源,来降低患者的痛苦,让他们死得更尊严。总之你会发现,用脑死亡标准来取代传统的死亡标准,它其实还是具备一定的社会意义和医学价值。
但问题在于,我们在法律中可能并不能够都采取这种功利计算。当前我国采取脑死亡的标准可能还不太现实,因为中国人有很强的亲情伦理观念。脑死亡的家属可能很难接受,还有体温、心脏还在跳、呼吸还有,难道这就离开人世了吗。作为家属是很难接受的,那法律也要尊重民众这种朴素的情感。
另外,其实各个国家关于脑死亡的标准也不太统一,我国呢也没有出台足够科学严谨的脑死亡标准。当然啦,法律是一种平衡的艺术,所以协调这种社会矛盾跟器官移植的需要。有很多国家就提出了心脏死亡跟脑死亡并列的死亡标准,也就是原则上以心脏死亡作为死亡标准,但是允许患者本人或患者的家属选择脑死亡标准。如果患者本人或者家属同意,医生就可以以脑死亡作为死亡的标准。
我们每分每秒都在滑向我们生命的终点,也许我们需要去好好思考死亡的问题,而苏格拉底也曾说,所有的哲学都是对死亡的一种默想。最后,你觉得我国应该采取何种死亡标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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