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正
通常所说的公正,是指对于一个争议(自由冲突经常又称为争议,以下称为争议),假设我们是争议的当事人,不管我们是争议的哪一方当事人,对于争议的裁判结果,我们都觉得自己即不吃亏也不占便宜,我们都可以接受这种裁判结果,我们就说这个争议的判决是公正的。我们把这种公正称为“结果公正”或“实体公正”。
在这里公正是一种评价标准,是一种人们的主观心理感受。人们经常用天平来代表公正,意指就像天平两边所称的价值是相等的。
公正的不确定性,是指不同的人或者同一个人在不同时间,对同一个争议的判决结果是否公正可能会有不同的评价。
第一 对于同一个争议的裁判结果是否公正,不同人的评价可能会不一样。有的人认为是公正的判决,有的人认为是不公正的判决。那么是什么原因呢?因为每个人的经历、价值观、学识和喜好都不同,尤其是价值观,有的人认为生命比尊严重要,有的人认为尊严比生命重要,有的认为感情比金钱重要,有的人认为金钱更重要,名誉、尊严、金钱、感情在不同人的心里的价值排序也是不同的。持有不同价值观的人对于同一个争议的裁判结果是否公正,可能会有不同的判断。比如辱骂他人,有些受害人觉得这个应当拘留,这样才算公正;有的人认为只是一时冲动和气愤说的话只要道歉就行了;还有的受害人认为,
应当对侵权人给予罚款或补偿受害人,这样才算公正。
第二 同一个人不同时间,对于同一个争议的裁判结果是否公正,评价也可能会不同。
今天觉得裁判结果是公正的,明天也有可能觉得裁判结果是不公正。因为人们都在不断的认识事物,观点也在不断的变化,价值观也在变化。年轻时爱面子,年长之后可能就更注重实际利益。之前没有体会过别人的困境,后来体会和理解别人的艰难,观点也可能会发生变化。
比如,对于一个关于歧视争议的裁判结果,你在没有被歧视之前和被人歧视之后,对争议的裁判结果是否公正,你的评价可能都是不同的。
这就是公正的不确定性。
对于同一个案件的裁判是否公正每个人有自己的判断,而且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我们不能把我们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其他人,要求别人对公正的评判与我们的一样,那么怎么办呢?
既然世界上不存在一个让所有人都认为是公正的裁判。那我们就要对案件的裁判程序设定一些限制性规定,其目的是为了排除影响人们做出公正裁判的不利因素。有的学者把这个叫做“过程公正”或“程序公正”。
我认为把这个称为“评价程序”或“裁判程序”更好一点。因为称为“过程公正”或“程序公正”,在使用时,用着用着,可能就与“结果公正”产生混淆。
称为“评价程序”或“裁判程序”,更容易与我上面讲的“结果公正”区分。所以我把“结果公正”称为“公正”。而把进行评价和裁判的程序称为“裁判程序”。
根据特定裁判程序作出的裁判结果, 不会让所有人都满意和认同,但裁判程序的目的是排除影响人们进行公正判断的不利因素,而不是为获得一个让世界上所有人都觉得是公正的裁判结果。
具体的裁判程序有哪些要求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充实,下面就简单介绍实践中常见的同个裁判程序上的要求。
裁判中立原则:
是指裁判者不能与争议的审理有利害关系。这利害关系包括两层:
第一 争议的裁判可能会导致,自己或自己的亲朋好友获得利益或遭受损失。
第二 争议的裁判可能会导致,自己的仇敌获得利益或遭受损失。
这个原则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裁判者为了获利或报复他人,在权衡公正时,考虑了与公正不相关的因素,影响公正裁判。
听取辩解和禁止单方意见原则
指裁判者在做出裁判之前,必须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辩解和意见。
用中国的古话,“旁听则暗,兼听则明”,争议各方可能会基于利益编造虚假事实,或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听取各方意见,可以防止裁判者片面认识事物,更正确地认识事物和规律,全面衡量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品格证据限制
为防止人们产生偏见,证明嫌疑人品格的证据,不能在定罪程序中出示。 “以前是贼”不能得出“今后必是贼”的逻辑推论。同样“做一万件善事”也不能得出“今后必不会做恶”的结论。但是品格证据的出示,会对裁判者有心理暗示作用,影响裁判者的公正判断。不能因为你以前做过坏事,就说这个坏事就是你干的。但品格证据可以在刑事量刑程序中出示。
辩论的原则
真理和真相常常通过辩论而被人们发现,批判不会打倒真理,也不会掩盖真相,反而会让人们更容易发现真理和真相。
还有一些其他程序上的要求,有兴趣的同学可以阅读相关的书籍,此处不再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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