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什么是公正?
本文节选自——文贝刀著《物质自由》
公正是指全社会对每一个个体及其行为的奖励或惩罚的评价是客观、合理的,在任何时候都能够经得起检验,没有偏颇。在社会中,每一个个体每天都会出于某种动机而做出各种各样的行为,发出各种各样的言论。这种动机就是为了获取资源,满足其需求。但社会能否给予其想要的资源?给多少?或者还是因为他的行为而惩罚他?这就需要评价体系。因此,社会需要对每个人的每一次行为做出反馈。人们做得好了,应该得到赞扬、奖励;做错了,应该会被批评和惩罚。上至国家法律层面的各种判罚,下至企业内的各种奖惩,老师课堂上的批评表扬,朋友圈的点赞、朋友间的赞扬等等都是一种评价。
奖励和惩罚的评价其本质都是对物质和精神资源的分配。奖励即意味着优先满足该主体的需求,惩罚则意味着劣后或不满足该主体的需求。如在学校里,老师口头表扬了某位同学,该同学由于获得了老师表扬这个精神资源的奖励,其身心会感到愉悦,精神需求得到了满足;而如果被老师批评,其精神需求不仅不会被满足还会产生负面情绪。人类社会的发展需要评价体系,正是有了评价和奖惩机制,才能促使社会中的每个个体扬长避短,弃恶从善,人类社会才能向大家希望发展的方向发展,人类社会也才能变得更美好。
评价体系由评价机制和评价标准组成。评价机制是指做出评价的方式、方法,如评价由一个人还是一群人来做出,还是由系统或由其他主体做出,再或者是抽签、抓阄决定的,这是评价机制。评价标准是评价者做出评价的理由和标准。以评价艺术品的艺术成就为例,一件艺术品的艺术成有多高是由一个人说了算,还是需要大家来判定,这是评价机制;评价标准就是这件艺术品是否“美”。
公正的评价体系下的评价机制首先是独立、客观、合理的。独立是指在评价时仅仅就评价标的进行评价,而不受其他因素干扰。如我们判断一件艺术品的艺术成就是看艺术品本身,而不需要看艺术家的人品、道德水准等等,这就是独立的评价。客观是指评价者个人的主观喜好、相关利益不应对评价结果产生影响。仍以评价艺术品为例,收藏者自身对艺术品的评价就不是客观的,因为其必然带有个人感情色彩和利益成分在其中;而如果由一个纯粹的第三方的评价,则会更加客观。合理是指评价方需要具备相关的常识和能力,以及基本的知识储备,以支撑评价者能对评价标的做出正常、合理的判断。如果让一个瞎子或者色盲来评价一幅画或让一个精神病患者来当法官,他们的评价和判断就不是正常、合理的。
评价体系的独立、客观、合理性在今天的法院判罚的应用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一般的案件都是由辩控双方充分陈述事实,发表观点,最后交由法官来判决,一些机制下甚至有陪审团。为了保证判决的公正,案件交由与辩控双方无关联的法官和陪审团裁决保证了判决的客观和独立;而由辩控双方充分陈述事实、发表观点是为了让法官和陪审团充分了解案情,再由拥有丰富法律知识的法官或陪审团制度裁决是为了让裁决合理。这一整套复杂的评价机制就是为了保证判决的独立、客观、合理。
公正的评价还需要一个不偏不倚的评价标准。法院对案件做出判决的标准则是经若干专家草拟审定,并早已对所有公众公布,完全透明的法律条文。我们无法保证世界上任何国家的法律条文都是不偏不倚的,但总体而言,法律条文不应该在制定之初就已经倾向性的有利于或不利于哪一方或哪一类人。只有这样,依据这种标准的所做出的最后的裁决或评价才会总体是公正的。如果法律条文是为了维护某一个阶层的利益而制定的,那么这种法律条文下的判决也难以是公正的。同样,如果评价标准在制定之初就已经偏向某一方,那么依据这种标准所做的评价也难以是公正的。
每个人每天都会作出很多的言行,理想的局面是这些行为和言论都会得到公正的评价,但显然这是无法做到的。例如在人们满足精神需求的过程中,就很难实现完全的公正。如当个体画了一幅画,放在一个很小的展厅中,希望获得大家公正的评价。首先从评价机制看,就很难说评价机制是独立、客观和合理的。当这幅画挂在小展厅中,观看的人很少,有的人可能根本不懂画,有的人可能特别喜欢或者不喜欢这个画家;其次从评价标准看,每个个体对美的标准一定是有差异的,也不会是一个公认不偏不倚的标准,因此,这种评价一定无法实现公正。换言之,我们希望在追求精神需求时能够实现最全面、彻底的公正也是不可能实现的。事实上,个体能够对他人或社会产生影响的言行会有很多,有一些即使无法获得惩罚或回报也无关紧要。
但目前来看,对每个个体而言最重要的是物质,如果社会当中能保证每个人都能在付出努力后能够公正的获得应有的物质回报,或者说如果社会中实现了物质分配的公正,也就可以说基本实现了物质公正。社会中每个个体是千差万别的,每个人获得物质的能力是有差异的,如果物质分配公正,那么能力强的应该获得更多的物质,能力弱的就应该获得较少的物质。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实现了物质分配的公正,就会导致个体之间会由于个体禀赋的差异而造成物质占有效用的实际不平等,社会又会出现不平等。但有一种情况是例外的,那就是当物质的分配与个体的能力、付出和贡献差异无关,仅与个体需求相关时,公正的物质分配也就不会导致物质不平等。也就是说只有在实现物质自由时,物质公正才意味着物质平等。
总而言之,我们追求的理想社会不是让每一个人在任何时刻都能在主观上感到自由、平等和公正的社会,而是能给人们带来自由、平等和公正感受的客观外部环境,因为影响主观感受的除了外部环境还有内在因素。因此,纯粹的能让每个人无时无刻都会感到自由、平等和公正的社会是需要人们一直努力追寻但却永远不可能完全实现的社会。我们希望追寻和实现的是一种外部环境,在这种外部环境下能够减少或避免外部环境对个体在追求满足需求的全过程中感受到的任何负面影响。
进一步,从必然性和可实现角度看,如果一个社会能够满足每一个个体的物质需求,人类就能初步实现物质自由;如果社会中每个个体都能平等的满足自身物质需求,人类就能初步实现物质平等;如果社会中能够公正的在个体之间分配物质,人类就能初步实现物质公正。可以说,实现了物质自由、物质平等和物质公正的社会就是我们要追求的可实现的理想社会,我们也可以把这样的社会作为理想社会的初级阶段。自然,理想社会的高级阶段就是努力实现自由、平等、公正的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
本文节选自——文贝刀著《物质自由》「链接」
https://kdocs.cn/l/cpm7iEGmHBG4
本站所有文章、数据、图片均来自互联网,一切版权均归源网站或源作者所有。
如果侵犯了你的权益请来信告知我们删除。邮箱:dacesmiling@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