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邓智毅:分类施策探索P2P风险化解
□本报记者 陈莹莹
近期P2P网贷行业风险多发,被称作“金融稳定器”的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AMC”)是否会承担推动P2P风险化解的重任,再次受到各方瞩目。
对此,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东方”)总裁邓智毅近日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专访时建议,应分类施策,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探索AMC介入P2P风险资产收购处置路径。通过对确有真实底层资产的问题项目参与收购、与地方政府合作对问题P2P平台进行托管清算、与地方AMC“协同作战”等模式,助力P2P行业风险化解。
据透露,中国东方已于近期召开会议,对P2P暴雷较多的几个重点省市,安排当地机构做好调研、摸排和处置策略初步探讨等工作。
厘清P2P业务六种模式及风险
中国证券报:目前P2P业务模式复杂,各种债权债务关系交织,您怎么看待这种乱象背后的业务实质,这些业务模式具有合法性、合规性吗?
邓智毅:我认为当前P2P主要有六种业务模式:
一是单纯的P2P,实质包含了民间借贷和居间等法律关系。这种模式坚持平台功能,只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
二是“P2P+增信”模式,实质包含了民间借贷、担保、远期债权收购承诺等法律关系。这种模式由P2P平台或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借款人提供担保,或向投资人承诺若产品违约,P2P平台将收购违约债权。
三是“P2P+资金池”模式,实质包含了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等法律关系。在这种模式中,P2P平台在资金匹配之前即归集资金,以期限错配形式形成资金池,放置于由P2P平台开设的中间账户中,再根据借款需求进行放款。
四是“P2P+债权转让”模式,实质包含了民间借贷和债权转让法律关系。在这种模式中,P2P平台先出借资金,取得对借款人的债权,再将债权或债权收益转让给投资人。
五是“P2P+资产证券化”模式,是指P2P平台通过对债权的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形成与原有债权性质不同的金融产品,然后进行发售。
六是“P2P+自融或假标”等模式。
其中,第一种模式是最符合监管要求的一种模式。十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肯定了P2P网络借贷地位合法性,将其定性为单纯的“信息中介”。第二种模式虽与《意见》不允许提供增信服务的要求相悖,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承认了这种担保的效力。
相对而言,以上两种模式具有法律保护的全部或部分基础。从合规性上讲,只有第一种业务模式合规。(下转A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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