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购二手车曾更换发动机未告知,优信构成欺诈,退一赔三
没有说清楚就属于欺诈!
中华网财经7月1日讯,据北京互联网法院消息,消费者在优信二手车平台买了辆“林肯”,几天后变速箱就渗油,送修发现车辆发动机被更换过,消费者将优信宁波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优信宁波公司构成欺诈,被判“退一赔三”,共计66.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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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200元购买林肯二手车发动机被换过
2020年12月23日,余某与优信宁波公司签订协议,通过“优信二手车全国购”平台购买一辆林肯MKZ2017款2.0T尊享版二手车,车辆价款共计166000元,另有GPS费用500元、物流运输费用2791元及过户代办费用1800元。协议中约定,优信宁波公司提供315项车辆检测、1年包退(符合规定的重大事故损伤情形)、1年/2万公里保修、全国联保、专属顾问等其他增值服务内容。
2020年12月23日,余某向优信宁波公司支付定金54891元。同日,余某与案外人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微车贷汽车金融借款抵押合同》,贷款金额为116200元,用途为支付涉案车辆的购买款,收款账户为优信宁波公司账户。
2021年1月7日,余某收到涉案车辆。
2021年1月10日,由于变速箱渗油,余某将车辆送至4S店保养维修后得知该车辆发动机总成全部被换过。
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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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信:车辆配置不属于应披露的范畴,不存在欺诈
优信宁波公司辩称,与余某签署的销售协议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更换发动机属于车辆配置范畴,不属于优信宁波公司应披露的车况范畴。余某在使用涉案车辆过程中并未发现该车存在任何历史或现实的质量问题,且据余某庭审中陈述涉案车辆仍在使用。因此,该车能正常使用,不存在车况方面的质量问题。涉案车辆属于厂家索赔更换原厂发动机,其性能与原装发动机并无差别。且本案属于二手车交易,余某购买涉案车辆的价格只有同款新车价格的六折,不能用新车的标准去要求二手车与之具有相同的配置。优信宁波公司作为二手车经营者只能在检测范围内确保出卖给消费者的是无车况质量问题的二手车,并不能确保该二手车是否为原装配置。若强行要求优信宁波公司披露二手车的所有信息,有违“权利义务相对等”的民法精神。
优信宁波公司作为二手车经营者,已履行了如实披露涉案车辆车况信息的义务,车辆配置并不属于其应披露的范畴。且作为涉案车辆的转卖人,优信宁波公司主观上不存在欺诈故意、客观上不存在欺诈行为,余某要求支付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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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优信的行为构成欺诈,“退一赔三”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优信宁波公司作为专门经营二手车辆交易的一方,其亦自称为“专业的二手车经营者”,应当对涉案车辆的状况具有高出一般消费者的、相对更加专业的认知水平和能力,消费者选择向其购买二手车,亦是基于对其专业能力的信任。二手车辆交易中,发动机的状况属于影响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的重要因素,且消费者一般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被告在检测车辆时,应对此项检测尽到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不应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为标准,而应以相对更加专业的认知为标准。
本案中,涉案车辆的维修保养记录查询结果为“查无记录”,按照通常认知,二手车辆不可能没有经过维修保养,在查询不到相关记录的情况下,被告应该通过其他途径进行查询,同时对涉案车辆进行更为认真、专业的检测。
本案中,被告没有进一步对涉案车辆的维修保养记录进行核实,明显对该重要信息的缺失存在消极、放任的态度。在对涉案车辆进行检测时,发动机号码牌明显存在异常,被告却称其对此不知情,对此本院实难采信。退一步讲,即使被告因为重大疏忽没有发现发动机更换的情况,其亦应当将维修保养记录查询无记录这种影响购买的消极事实如实告知原告,由原告决定是否购买。如果原告知晓涉案车辆未查询到维修保养记录,必然会坚持进一步查询,而本案审理中,亦发现该车辆的维修保养记录是存在的,如果继续查询,必然会知晓更换发动机一节。
综上,无论被告是明知发动机存在更换而故意隐瞒原告,抑或被告没有尽到专门经营者应尽的注意义务而未发现发动机被更换的事实,其在交易过程中,没有将其检测的情况如实告知原告是确定无疑的。在此情况下,被告对影响购买的消极事实沉默不告知,并对涉案车辆作出状态及性能正常的报告,与涉案车辆实际情况并不相符,使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而陷入错误认识,认为涉案车辆不存在问题从而进行购买,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法院一审判决如下:余某与优信宁波公司签订的二手车销售协议解除;余某将涉案车辆退还优信宁波公司,优信宁波公司收到涉案车辆后返还余某购车款171091元;优信宁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余某498000元;驳回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优信宁波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进行上诉。
2022年6月23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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