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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粤传媒(002181)已有胜诉判决, 适格投资者可积极索赔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6-18 阅读数:人阅读

 

一、基本情况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下午收盘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粤证调查通字160076号),于2019年2月2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27号),2021年4月29日,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9号)。

基于上述情况,部分投资者已对该公司提起诉讼,并获得一审胜诉判决:

2022年3月18日,粤传媒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初784号】。

判决内容: 1、被告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活仪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共计3872.4元; 2、驳回原告吴活仪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温馨提示

证券维权专业律师胡清(律师执业证号:13401201610578885)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粤传媒(002181)系披露义务人,其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投资者若因该违法行为造成损失,可积极发起索赔。

三、投资者索赔区间

综合目前情况,该案件的索赔条件为:于2013年10月28日至2016年10月19 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16年10 月20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粤传媒(002181)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搜索胡清律师网参与登记或直接与胡清律师团队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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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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