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联乐牧(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风控负责人全部退赔依旧实刑
被告人背景
被告人郭xx,案发前系云联乐牧(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风控部负责人。
被告人李xx,案发前系云联乐牧(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务部负责人。
被告人曹xx,案发前系云联乐牧(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人事部负责人。
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两次变更起诉意味深长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512号起诉书及京朝检公诉刑变诉〔2021〕Z40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及京朝检公诉刑变诉〔2021〕Z139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郭xx、李xx、曹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xx、李xx、曹xx伙同俞某(已起诉)等人于2015年至2019年1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以云联乐牧(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媒体广告、口口相传等形式进行公开宣传,利用“云联牧场”P2P平台销售理财产品并与集资参与人签订《牧场三方合作协议》,年化收益率7%-15%,承诺到期返还本息。经初步统计,俞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1亿余元。现报案金额1.2亿余元。被告人郭xx于2020年8月2日经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麦子店派出所民警通知到案;被告人李xx于2019年11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麦子店派出所民警查获;被告人曹xx子2020年1月12日经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麦子店派出所民警通知到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集资参与人的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郭xx、李xx、曹xx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朝阳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xx、李xx、曹xx伙同俞某(另案处理)等人于2015年至2019年1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以云联乐牧(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媒体广告、口口相传等形式进行公开宣传,利用“云联牧场”P2P平台销售理财产品并与集资参与人签订《牧场三方合作协议》,年化收益率7%-15%,承诺到期返还本息。经初步统计,被告人俞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吸收集资参与人4000多人,投资资金共计人民币11亿余元,造成损失2亿余元。现有集资参与人报案金额1亿余元。被告人郭xx任职期间涉及金额700余万元。被告人李xx任职期间涉及金额4000余万元。被告人曹xx任职期间涉及金额1亿余元。被告人郭xx、曹xx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到案;被告人李xx被查获归案。
【全部退赔,但是没有指名退赔时间】被告人郭xx退赃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李xx退赃人民币42万元,被告人曹xx退赃人民币80万元,李连强退赃人民币25万元,共计人民币177万元现在案。
朝阳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日起至2023年2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曹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个月内缴纳)。
四、在案款人民币一百七十七万元,发还集资参与人(名单另附)。
田律师小结
本案注重的事实:
三个不同的职位,同样是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本案法院认定风控部在非吸犯罪中,社会危害性较大,尽管全部退缴违法所得,还是没有获得缓刑。相比较而言,法院认为财务部和人事部犯罪性质较轻,故而对财务部人事部负责人做了缓刑处理。另外本案还有非吸总金额与造成损失的金额2亿元也是重点考量的因素。
风控部,看样子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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