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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港(600317.SH):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部分股份事项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4-22 阅读数:人阅读

 

格隆汇 1 月 20日丨营口港(600317.SH)公布,公司于近日收到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转来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资委”)下发的《关于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非公开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批复》(国资产权[2021]36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攀钢集团有限公司(“攀钢集团”)将所持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攀钢钒钛”)51,538.4772万股股份非公开协议转让给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营口港务集团”)持有;作为支付对价,营口港务集团将所持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营口港”)46,582.8544万股股份非公开协议转让给攀钢集团持有。

二、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营口港总股本不变,其中:营口港务集团(CS)持有460,158.6834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71.09%;攀钢集团(SS)持有46,582.8544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7.20%。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攀钢钒钛总股本不变,其中:攀钢集团(SS)持有253,306.8341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9.49%;营口港务集团(CS)持有51,538.4772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6.00%。

三、请相关股东凭此批复办理股份过户手续,并按照国有股权管理的有关规定,正确行使股东权利,维护国有权益,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

四、请国有股东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在国务院国资委产权管理综合信息系统中填报。

五、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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