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政策丨5月即将到来,这一大批环保政策、标准正式实施
来源: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南京省生态环境厅等
2023年5月
这些环保政策即将实施
从2023年5月开始,又有新一批环保法律法规,环境规范和标准开始实施。
全国文件及标准
01 | 《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及说明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及说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5月1日起施行。
通知中明确:可行性研究是投资决策的核心环节,加强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是提升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的必然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应按照《通用大纲》进行编写,并作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依据。《编写说明》是对大纲的解释和阐述。在编写、审核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同时借鉴和参考使用大纲及说明有关内容。
02 | 《污染土壤修复工程技术规范 固化/稳定化》
近日,为规范污染地块固化/稳定化处理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生态环境部制定了一则《污染土壤修复工程技术规范 固化/稳定化》的标准,自5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土壤固化/稳定化工程的污染物与污染负荷、总体要求、工艺设计、主要工艺设备、检测与过程控制、主要辅助工程、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施工、运行与维护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污染土壤固化/稳定化处理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可作为工程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的参考依据。
03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HJ 177-2023)
本标准是对《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 177—2005)的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5 年,本次为首次修订。标准自5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的污染物与污染负荷、总体要求、工艺设计、主要工艺设备和材料、检测与过程控制、主要辅助工程、施工与验收、运行与维护管理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可作为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参考依据。
地方文件及标准
01 | 四川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23年版)
据悉,《办法》共22条,对有奖举报的对象、途径、原则、奖励标准等作了具体规定,同时明确了举报要求、条件、途径和有奖举报的等级,自2023年5月7日起施行。
新办法在奖励范围、奖励金额和奖金的发放方面更具针对性、可操作性,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后,对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可获得500元至5万不等的奖励。举报人可不到现场,远程办理领奖。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线上转账等方式发放奖金。举报受理、查处和兑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02 | 《南京市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办法》
为不断优化环境执法方式,提升环境执法效能,《南京市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近日出台,5月20日起正式施行。4月21日,市生态环境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对《管理办法》进行解读。据悉,全市13612个各类污染源将实行自动监测,做到“无事不扰、违法必究”。
《管理办法》体现了四方面主要特点:
一是减轻相对人义务。
二是强化排污企业主体责任。
三是解决行政执法难点问题。
四是突出共建共治共享。
03 |
《云南省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管好用好项目建设资金,规范建设程序和行为,确保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云南省日前制发《云南省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3年5月20日起施行。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预算内投资实施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
该文件限定了支持范围和标准,部署了前期工作管理、投资计划管理、工程建设管理及资金管理绩效评价等多方面内容,合计三十三条款项。
04 | 《常州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作为全国首部对全行政区域水生态环境进行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常州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通过法规条款的制度性设计,强化了洮、滆两湖的水生态环境保护。明确了市域内滆湖、长荡湖湖体周边区域试行滨湖生态空间管控,划定了湖岸线外扩500米范围滨湖生态空间,特别强调滨湖生态空间内禁止开发性和生产性建设活动。同时明确了必须划定入湖河流的生态缓冲区及制定管控要求,地方政府围绕入湖河流污染物控制目标,开展区域水污染综合防治。
05 | 《赣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江西省赣州市发布《赣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条例》自5月1日起实施。
《条例》明确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生产经营等活动造成的扬尘污染,对污染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工作、生活等活动造成的扬尘污染,对污染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06 | 《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
近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等14部门联合印发了《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办法》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按照国家规定及本办法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省人民政府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及时缴纳赔偿资金和实施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全面履行赔偿义务,做到应赔尽赔。
07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月12日,新修订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明确在综合考虑市容环境卫生、交通安全、消费需求等因素的基础上,划定经营区域,明确经营时间和范围,配套设置供水、供电和污水、垃圾收集等必要设施,并确定管理责任人,管好市容的同时也要留住城市“烟火气”。据了解,修订后的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08 | 《乌鲁木齐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近日获悉,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查批准的《乌鲁木齐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乌鲁木齐市将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条例》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海绵城市建设目标以及本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建设技术标准对城市建成区进行分期分批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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