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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环保政策、标准!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6-14 阅读数:人阅读

 

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环保政策、标准汇总整理如下。

【国家标准】

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等13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2022年4月28日,由国家生态环境局印发,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13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分别为:稀有稀土金属冶炼、聚氯乙烯工业、印刷工业、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储油库/加油站、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金属铸造工业、畜禽养殖行业、电子工业、砖瓦工业、陶瓷工业、中药/生物药品制品/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业。

2、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

由生态环境部发布,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

《声环境》强化噪声防治对策和措施,突出噪声源和规划控制,推动超标区域噪声整治,明确了监管、监测的相关要求;《生态影响》适度简化了部分污染影响类项目生态影响评价要求,全面契合“放管服”改革要求。

3、国家标准《含有色金属固体废物回收利用技术规范》

2021年12月31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发布,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

该规范规定适用于黑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冶炼、电子工业、金属表面处理、石油炼化、环境治理等行业产生的含有色金属的残渣、粉尘、烟尘、污泥和废液等固体废物的回收利用。

【政策法规】

4、《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2022年4月11日,由生态环境部发布,将于7月1日实施。

该办法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尾矿库实际情况,配套建设防渗、渗滤液收集、废水处理、环境监测、环境应急等污染防治设施。

5、《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22年5月13日,由广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贮存具有易燃性或者反应性的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6、《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2022年7月1日施行。

该条例所管辖的建筑垃圾包括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适用于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消纳处置等处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明确建筑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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