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了网的模式对律师个人和律师行业来说有没有价值?
看得出来,题主对赢了网进行了很多观察和思考,所以答主的回答得详细一点了,不然可就对不住这份关心了。
答主先卖个关子,说说赢了网对当事人一方的价值,再谈对律师行业和律师个人的价值。为什么要以这样的顺序来讲?因为一个良好的法律服务平台应当是实现当事人和律师共赢的,要实现对后者的价值,绕不开对前者考虑;同样,任何把律师利益和当事人利益对立起来的平台都是耍流氓。
有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是,为何中国的十四亿人中只有区区三十万不到的律师?是“以和为贵”的传统作祟,大家都不打官司吗?NO,从最高院和统计局披露的数据来看,每年的案件数量巨大且逐年上升。事实上,一边是律师感叹案源少,一边却是大多数案件由当事人硬着头皮自己上,并无律师代理,这是为什么?
我们来看看,(除了法律援助外)传统模式下普通人通常是如何找律师的,有什么问题需要解决。
1.线下:熟人推荐为主。要打官司了,问问身边有没有认识律师的,这可能是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问题在于,每个人的朋友圈很有限,“圈”里有没有律师都是一个问题,刚好有一个对口的律师就更是可遇不可求了。
如果考虑到六度分隔理论,那么任何人要“找到”一个律师应该并不难,但问题在于,朋友的朋友的朋友,恐怕已经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熟人推荐”,信任感还在吗,这与通过其他途径找到一个陌生律师的信息有何区别?
由于圈子有限,一些律师主动或被迫参加各种不同的线下活动,拓展自己的交际圈,以期能带来熟人的案源。弊端也很明显,参见我在另一个问题下的回答:
时间精力耗在上面,成本巨大(除了钱,律师最大的成本是时间),花在提升业务水平上的时间反而少了,(不过话说回来,要是没案源,也很难提升业务)
熟人来咨询的时候还不好直接开价
对于青年律师,案源一般来之不易,不会轻易拒绝,容易变成什么都接的「万金油」律师。
交际能力一定要强,人际关系一定要经营,那些擅长写胜于擅长说的律师怎么办?
律师如何做营销? - 杨明福的回答2.线上:“互联网+法律”已经存在了很多年,不过这多年来的模式对于普通人找律师这件事而言基本只有一种形态——广告,主要包括:
各类法律门户或相关网站上的律师分类广告信息
各类法律门户网站上的推广信息(名字五花八门,有“金牌律师”“首席律师”“本站推荐律师”等)
搜索引擎的竞价排名推广(严格来讲竞价排名似乎还没有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广告”,大家明白我是什么意思就行)
其他形式的信息曝光,如在线咨询时的头像和手机号展示在这种形态下,普通人上网找律师,无论是上网搜索,咨询律师,看相关网站的“推荐”,查律所电话等等,本质上都是接受广告信息后进行决策。那么问题来了,对于普通人来说:
我怎么知道哪个律师适合我?
咨询的律师都约我到律所见面谈,只去见一个担心被忽悠,多见几个的话哪有那么多时间和精力?
多见几个律师,同样的事情我要在不同的场合重复说N次,越重复越感到焦急,越焦急越表达不清楚,如何是好?
我怎么才能知道律师的报价合不合理?不会是忽悠我的吧?
法律本身的专业壁垒使得普通人对律师行业缺乏认知,也使得普通人与律师接洽时处于弱势地位,在此背景下,此类“上网找律师”的流程对提升沟通效率和帮助用户做出良好决策上并没有提供太大的帮助。简而言之,这类模式并没有解决信息壁垒问题,也未降低律师与公众的沟通成本;以付费多少决定信息曝光的商业模式,在某种层面上甚至变相加剧了信息不对称。
此外,这种从早期延续至今的“互联网+法律”的形态还意味着线上服务是缺失的,因为律师/律所花了推广费用,为了转化案源势必尽可能引导用户进行线下沟通,不管用户咨询的是什么内容,都可以用“问题比较复杂,最好到律所详谈”来回应(并附上手机号),这也是传统法律网站在线咨询解答的质量难以得到改观的原因。(换个角度想,律师在网站上花了推广费用,还为用户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凭什么?)
从律师角度看,传统模式下营销成本巨大(包括金钱和时间成本)、案源转化低、沟通成本不小。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那么赢了网是如何来做“上网找律师”这件事的?
用户填写一次信息,系统推送给对口领域的律师,律师查看信息参与竞标——有对比自然好判断一些,用竞标模式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为每种细分案件开发专属的信息提交模板,信息不仅涵盖“事实”描述,还有相关证据照片,如果是二审或申请再审案件,还要求用户上传判决书等——提升案件信息有效性,便于律师分析
系统+人工预判,确定“案件信息”是否构成诉讼需求进入竞标流程——为用户提供引导(例如有些涉案金额只有三五百的案子,请律师明显不划算,会建议用户取消);为律师优化案源质量竞标中的案件,用户与律师可在讨论区一对多沟通案件细节——当事人无需再向不同律师重复表达,并省去传统模式下前期接洽时不断排日程跑律所的时间用户委托律师后,委托协议在赢了网留一份副本存档;法律顾问会跟进案件进展,服务过程中如果发生律师失职的情况,当事人投诉查实后可获得律师费赔付——解决信任问题,对不好的律师是一种约束,对好律师则是一种保障
赢了网站内没有任何的律师广告,我们团队坚信,案源应当由律师以其专业水平和用心程度来争取,而不应由推广费用的多寡来决定。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不正是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所不可缺少的吗?而这正是我们正在努力打造的。
操作层面上,律师出具初步法律意见后,系统根据法律意见评分来决定法律意见的呈现顺序。无论从产品还是运营上,我们都引导客户在选择律师时以法律意见为核心,参考律师履历和过往业绩。
说了这么多,相信你已经有了自己的见解。答主再啰嗦几句,做点总结的同时补充一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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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对于律师的价值,总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点:
公平竞争的环境。这个前面已经说过,不再赘述。
高效的线上接洽流程。我们对于产品的用心打磨,已经使得律师与当事人接洽时的沟通大部分都可以通过线上有效实现,到线下见面时基本上就是签订委托协议了。(数据鉴于商业原因暂时不便公开。)
高质量的案源。在我们与律师沟通过程中,不少律师反映,赢了网的案源质量比其他渠道的要高。
减少营销成本(包括金钱和时间),能更专注于业务水平的提升。入驻的律师竞标案源时,PK的是各自的专业能力和用心程度,而不是那些华而不实的营销手段。更重要的是,在这种同行切磋中,业务水平也可得到提高,这比起到处拓展人脉的营销方式恐怕要好不少。
青年律师可通过网站定期开展的培训和交流活动,快速成长。我们会定期举办线下活动“赢了公开课”,可以免费参加(有时会象征性收点费用,比如9块9),关于这个都可以另开话题讨论了,还是不作展开。附一份往期公开课的部分嘉宾名单:
潘维力— 伊莱克斯法律总顾问
朱浩江 — 上汽通用汽车法律部高级法律经理
汪立庆 — 通江投资集团并购基金事业部总经理
陈 敏 — 瀛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mma Song — http://Tradechina.com联合创始人
余力 —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Vivien Ge — 微创医疗法律总顾问
蒋振伟 —上海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桑 林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站 — 年轻的技术派律师
洪攀 — 威科先行(全球领先法律信息库)
易波— 东南大学教授、律师、博士后
黄吉 — 坚果云(文件管理专家)
陶勇刚 — 赢了网线下活动铁杆会员
王静 — 曾做律师,现任天华建筑设计集团法务总监========
下面针对题主提出的几点疑问进行一些说明:
1.当事人对比律师的基本资料,会导致年轻律师难以获得案源吗?
题主之所以会有这样的疑问,是因为用户通过赢了网可以综合对比律师的法律意见、履历和过往业绩。那么用户选择律师时对于这三者最看重哪一个?答案是针对用户特定案件所提出的法律意见。我们后台的数据和客户回访结果都充分印证了这一点。
因此,答案就很明显了。资历如何并不能说明律师是否适合自己,关键是对于自己的案件能否给出专业、清晰的分析,给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用户很清楚这一点。
2.赢了网如何避免律师的恶性竞争?
采用恶意价格竞争的法律意见无法通过评审,当事人是看不到的。
3.“当事人和服务律师产生纠纷的时候,处理起来不亚于一场诉讼”?
我们为了保障用户的权益,如果律师失职,用户最高可以获得100%律师费赔付,律师费的50%要先垫在赢了网作为保证金,意义也在于此。那么如果当事人和律师产生纠纷,处理起来会很复杂吗?从实践经验来看,答案是否定的。非要分析的话,一是投诉要提供证据,律师大可不必担心遭遇当事人的恶意投诉;第二,我们的模式使得产品能够记录很多关键信息,例如前期沟通记录、法律意见、委托协议存档等,在双方产生纠纷时可以调取出来作为证据,例如“虚假承诺”问题,只要调取前期沟通记录基本上就能证明投诉的情况是否属实。
4.赢了网是否会压缩律师的盈利空间?
在思考这个问题的时候,其实很容易忽略一个成本,即传统模式下律师的营销成本——这一成本可能是隐性的,但却是巨大的,同时传统模式下的律师营销通常会影响律师个人业务水平的提升。而赢了网的出现将降低营销成本(包括时间成本),同时,律师的收入将会得到提高。目前全国各地律师收入与律所的分配方式多种多样,并无统一标准,但一般会区分案件是来自于律师个人案源还是律所的案源,律师通过赢了网接到的案子属于律师个人案源,在与律所分成时将会占据优势。
5.案件的层次问题
且不说“只有简单法律问题才能通过赢了网简单分类和沟通”这种先入为主的观点是否正确,答主可以透露的信息是,目前通过赢了网找律师的案件,不同标的额的都有,不同层次的律师可以各取所需。
以上,希望能解答题主的困惑。
现在越来越多的律师加入赢了网,我们的产品也在不断迭代中,十分欢迎律师提出宝贵的意见:)
最后答主想说的是,线上固然不能取代线下,但线上能做到的事情其实很多,关键在于怎么做。希望律师朋友们能抛弃成见,拥抱互联网即将带来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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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ssiexu 律师所说的几个问题挺有意思,但是大部分论述都与赢了网的客观事实存在出入(例如我们在“事实”与“证据”方面早就做了区分,律师也可在讨论区进一步询问当事人有关证据的情况),有时间我再进行补充说明吧。这条回答已经够长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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