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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改首先要讲“理”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6-06 阅读数:人阅读

 

如何避免反逻辑?

文·刘树杰

我国电力体制改革要有序推进,首先要“明理”,亦即了解电力市场的经济学原理和国际经验。明理才能“顺势”,亦即才能正确地将理论和国际经验应用于我国的改革实践。而只有顺势了,改革才能有序,“一步一个脚印”地向前推进。01

我国“电改”本身就是逻辑使然

我国电力行业所以走上市场化道路,固然与英国等先期电力市场化改革国家的影响有关,但内因还是自身的电力体制变迁。

1985年后,为了缓解电力供给严重短缺的局面,国家实施“多家办电”的政策,独立发电企业在缓解电源投资不足局面的同时,也获得了很高的投资回报,当时的说法是“十年八年就赚一个电厂”。到“5号文”发布的2002年,独立发电企业已在发电总装机中占有半壁江山。

但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的几年,阶段性的发电过剩局面开始显现,到“5号文”发布的2002年,独立发电企业之间以及独立发电企业与国家电力公司内部发电厂之间,围绕发电机组利用小时的争端越演越烈。重重矛盾之下,需要一个用市场化方式解决矛盾的想法,于是就有了国务院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

其实,电力行业的体制并无一定之规。“一体化”垄断与竞争各有好处。制度的选择,都是遵循成本与收益的关系。过去信息技术等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一体化”垄断制度的“性价比”是最好的;而现在相关条件具备了,竞争体制的“性价比”又比“一体化”垄断高了。从这个角度看,我国现在电力的市场化改革乃是大势所趋。

02

电力市场建设应先“理”后“兵”

引入竞争机制是电力体制改革的出发点和归宿,因而电力市场建设才是这一轮“电改”的核心。当前的首要任务,是要搞清楚,我们究竟要建设怎样的电力市场。这就需要弄清电力市场的基本原理。

现代意义的电力市场,当然也包含电力交易的场所和范围,但作为市场化电力体制的核心部分,它的内涵是广义的,是指与电力实时平衡特性相融合的竞争性电力交易关系的总合。而所谓电力市场模式,则是规范这种竞争性电力交易的规则体系或制度安排。所以,电力市场是一种经济关系,是电力交易的制度安排。应从“权利与责任对应”的视角理解交易模式的异同,基于“成本与收益的比较”选择适用的市场模式。从这个角度理解电力市场,就会发现,尽管国外的电力市场之间构架、规则多有不同,但作为电力交易的制度安排,基本的模式只有两种,即“强制性电力库”和“双边交易”。

“强制性电力库”是最早的现代意义的电力市场:一种由交易机构代负荷方(如超高压用户和售电企业)向发电商招标采购电力的批发交易方式。“强制性电力库”首先由英国于在上世纪90年代初建立,很多国家和地区如澳大利亚、新西兰、阿根廷、希腊、韩国、新加坡、加拿大的一些省份至今仍在使用。在“强制性电力库”模式中,所有发电商都必须到现货市场(库)内向交易机构投标售电;售电商、大用户所需电力只能向交易机构购买。交易机构是电力批发交易中单一的买者和卖者。除抽水蓄能机组等“可调度负荷”(也被称为“负的发电机”)外,负荷方亦即售电商、大型终端用户不参与批发竞争,为市场出清价格的被动接受者。系统能量平衡仍靠集中控制,平衡成本由市场成员共担。

所谓“双边交易”模式,就是发电方和负荷方双向交易亦即“交易自由,责任自负”的电力交易方式。在“双边交易”的电力市场(北欧、西欧各国及美国各州)中,发电商和负荷方拥有充分的自由选择权,95%以上的成交量及其价格,是经发电商和负荷方(售电商和大型终端用户)双向交易共同决定的。但“双边交易”必然出现能量不平衡问题,为此,必须有“平衡机制”(Balancing Mechanism)来平衡交易者“权益——责任”间的关系,以约束发电和负荷双方履行交易承诺,并使系统运行机构具备消除不平衡的经济能力。我国现在各地都在试点的“直接交易”,大用户们有利无责,不是真正的“双边交易”。

“双边交易”模式市场效率高,但制度成本也高。“双边交易”使供、需双方拥有充分的自由选择权,需方可对市场价格即时做出反应,交易方式与普通商品无异。因此,就其市场的效率而言,也最能体现经济学的“帕累托最优”原则。但另一方面,这种“自由交易、自负其责”的普通商品交易方式,要与电力系统的可靠性要求相融合,须有相应的市场构架和规则设计,如场外双边合同的日前分解及其同现货市场出清结果的衔接,主能量市场(中长期交易和日前交易)与平衡市场的衔接,不平衡责任的确定和落实,等等。此外,市场主体的交易策略、交易手段也须与此相适应,如:售电商要同时参与批发和零售两个市场的竞争;受平衡机制的约束,售电商还必须对客户的用电行为进行有效管理,以避免和减少不平衡责任及其导致的经济损失。这都使系统和企业管理的成本大幅增加。所以,“双边交易”在促进电力竞争效率提高的同时,也增加了社会的交易成本亦即电力市场化的制度成本。

“强制性电力库”市场效率较低,但制度成本也低。强制性电力库模式不许售电公司参与批发市场交易,也不允许场外的双边交易,需方不能对市场价格及时做出反应,竞争不充分,流动性较差,就竞争效率而言,肯定不如“双边交易”模式。但“强制性电力库”市场构架和规则设计比较简单易行。如:“强制性电力库”顺应电力消费的随机性及对市场价格的即时反应难度大的特点,不允许售电商参与批发市场竞争,从而使售电商不必为履行日负荷曲线承诺而用经济手段约束终端用户负荷,大大降低了市场构架及交易规则设计的复杂程度;由于所有售电商批发购电的价格相同,售电商营销的策略和手段也可相对简单,既可与客户单独约定价格合同,也可实施基于政府管制价格的浮动价格合同。此外,强制性电力库模式也不必须与售电侧市场化改革同步,只要政府管制价格能够与批发市场价格联动,则批发竞争也可先期进行。因此,比之“双边交易”模式,“强制性电力库”简单易行,并大大减少了社会的交易成本亦即电力市场化的制度成本。

03

我们如何顺势而为?

如果理解了上述电力市场的基本原理,新一轮“电改”路线图就容易确立了。可实施“三步走”战略:

第一步,在竞争性电力市场整体构架未设计出来之前,可以普遍推行“直接交易”(用不着试点),以快速降低用户的购电成本。但绝不能将其当做“长久之计”。

第二步,建立“强制性电力库”亦即发电企业单向竞争的现货市场。如前所述,“强制性电力库”市场构架及交易规则设计相对简单,对售电商的责任和管理负荷的能力要求不高,而且不必须与售电侧市场化改革同步,只要政府管制价格能够与批发市场价格联动,则批发竞争也可先期进行。阿根廷的电力市场就采取了这样的模式,批发市场为发电方单向竞争,售电侧价格与之定期联动。上世纪末由澳大利亚专家帮助浙江省设计的“全电量竞争上网、部分电量按市场价结算”的方式(后来的华东电力市场试点也与之类似),也很有利于改革的“有序”推进,可谓“进可攻、退可守”,不应武断地将至废弃。

第三步,在条件具备的地区可实施双边交易模式。最重要的条件有两条:一是法制完备,“诚信中国”基本建成;二是独立的售电公司具备管理负荷的能力,能够承担不平衡的责任。

作者系国家发改委经济所原所长;原载于《能源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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