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九被告
●涉案的金额:陈洲洋等9名投资者起诉金额共计约人民币2,155,998.37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1、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已委任律师将在规定期限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公司作为第九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将及时采取追偿措施,且公司在2016年年报中已对该诉讼涉及相关金额计提预计负债。
2016年7月26日,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匹凸匹")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材料。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陈洲洋等9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时任董事长鲜言、时任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及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材料。上述9 起案件的起诉金额共计约人民币2,155,998.37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披露的《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临2016-107)。
2017年5月22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6)沪01民初166号,现将具体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诉讼判决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鲜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名原告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以及上述三项损失的利息共计金额如下:原告刘斌人民币375,165.89 元;原告陈洲洋人民币1,646,616.15 元;原告顾伟军人民币4,477.54 元;原告喻会会人民币25,406.14 元、原告卢淑萍人民币1,797.63 元、原告杨均人民币59,339.76 元、原告徐爱国人民币12,334.02 元、原告庄健人民币27,940.89 元、原告范建国人民币1,530.47 元、原告蒋晚秋人民币15,581.94 元、原告周岑人民币5,649.59 元、原告赵峻人民币6,370.53 元、原告何伟人民币1,041.81元及原告周继冉人民币155,641.97 元;
二、被告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恽燕桦对被告鲜言的上述第一项项下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被告鲜言、被告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恽燕桦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797.77 元(原告方已预交), 由被告鲜言、被告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恽燕桦共同负担,此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已委任律师将在规定期限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作为第九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将及时采取追偿措施,且公司在2016年年报中已对该诉讼涉及相关金额计提预计负债。如本案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16)沪01民初166号
特此公告。
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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