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思聪资产被冻结一审民事裁定书原文
中国裁判文书网于12月9日公布了关于王思聪股权纠纷的民事裁定书,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具体原文如下:
上海景岭投资中心与珺娱(湖州)文化发展中心、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3财保64号
申请人:上海景岭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景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邱军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睿静,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俊,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思聪,男,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被申请人:珺娱(湖州)文化发展中心,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投资人:王思聪。
被申请人: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龙飞,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景岭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被申请人王思聪、珺娱(湖州)文化发展中心、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因股权纠纷,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思聪、珺娱(湖州)文化发展中心、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景岭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俞翔海
审 判 员 俞雅蓉
人民陪审员 聂海涛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沈庆庆
(裁定书原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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