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超控股涉7千万小额贷款担保案,一审判“担保无效不承担责任”
文/张特律师
导读
中超控股涉7千万小额贷款担保,一审判不承担担保责任
一、2020年9月11日,中超控股(上市公司,002471)发布公告,公告编号2020-114,公告披露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借款的五起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涉及金额总计7千万元。
五起案件的原告均为揭阳市榕城区镛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黄某等从镛汇公司先后分5次借款合计7千万元,时任上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以上市公司为该7千万元提供还款担保,后逾期未还,镛汇公司起诉黄某等还款,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一审判决判决:上市公司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法院认为
(一)、黄锦光时任上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担保书》上签名并加盖其伪造私刻的公司公章,
据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规定,该保证行为是为上市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必须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决议并对外公告,但镛汇公司未能提供上市公司为借款担保已经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决议并对外公告的证据,
(二)、镛汇公司没有尽到审查义务,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善意相对人。上市公司的担保行为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被告黄锦光无权代表上市公司签署该担保,《担保书》上所盖公章是黄锦光伪造私刻的虚假公章,并上市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镛汇公司也并非善意相对人。
(三)担保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上市公司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镛汇公司请求上市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三、其它上市公司担保小额贷款的案例
通过公开信息,除中超控股外,其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高管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非常普遍,利息往往是之前民间借贷的法定顶格利息24%。比如:
南风股份(300004)编号为2020-080的公告就提到,公司原董事长杨某从佛山市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南风股份担保的三宗案件,判决南风承担责任并已经执行完毕。
其它如金贵银业(002716)、摩登大道(002656)等近期的公告也显示,有多起和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诉讼,上市公司多是担任担保方角色。
四、本案中的要点
(一)、依照《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十七条“为了防止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法》第十六条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即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
(二)、越权代理的合同是否有效,需根据《合同法》第50条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三)、本案中借款交易的出借人镛汇公司是否善意相对人,决定了担保合同的效力。目前的实践中,有四点对善意是否成立至关重要1、相对人存在恶意串通情形,2、相对人具有公司内部人身份,3、基于行业规定的重大过失,4、相对人在特殊交易事项中存在重大过失。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中提到的中超控股案件为一审结果,后续上诉如何,以有权机关的生效裁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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