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莹和徐翔离婚案一审判决不予离婚
本文作者:陈明东耳西来 文章转自:明律如是说
应莹与徐翔的离婚案一审判决了。
徐翔,原泽熙投资的负责人,曾坐拥数百亿身家的私募大佬。
2015 年 11 月 1 日徐翔在回宁波为祖母祝寿的路上,被青岛市公安局特警大队抓捕归案。
2017年1月23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徐翔有期徒刑5年6个月,违法所得93.37亿元依法追缴国库,并处罚金110亿元。该案没收违法所得和罚金的数额为一时之最。
一审宣判后,徐翔认罪愿罚没有上诉。
2021年7月9日,徐翔从青岛监狱出狱。
青岛城阳监狱
在等候徐翔出狱的人群中,并没有徐翔的妻子应莹。
应莹在和徐翔闹离婚。
2019年3月,徐翔妻子应莹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其与徐翔离婚,孩子由应莹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019年8月7日,应莹发布《关于离婚案的一点说明》称:我以徐翔要离婚的妻子的身份,要求分割我们家庭共有的合法财产,为我和儿子获得一份应有的资产,这一切是合法,也是合情合理的。
广受关注的徐翔和应莹离婚案,进展缓慢。
2019年8月,在青岛城阳监狱第一次开庭,开庭时,应莹与徐翔均表示愿意离婚。
2019年11月6日,应莹诉徐翔离婚案开庭因故取消,离婚案延期。
2020年5月1日,上海黄浦区法院通知,应莹诉徐翔离婚案,继续延长审理。
2021年7月9日,徐翔从青岛监狱出狱。
2022年12月14日,在上海黄浦法院第二次开庭,开庭时,应莹与徐翔再次表示愿意离婚。
2023年4月4日,应莹收到一审判决:不予离婚。
徐翔妻子应莹发微博称,她认为自己和徐翔一致要求离婚,黄浦区法院却违背事实以及婚姻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以“感情没有破裂为由”,判决不予离婚。
应莹还称,在离婚诉讼期间,青岛中院的原执行法院刘伟和现执行法官于江涛无视《民法典》,不依法分割,多次执行自己家庭的合法财产。
这两件事情都让应莹感到无奈。
徐翔和应莹的离婚案有两点比较特别:
其一,历时4年。
一般离婚案耗时没这么长的。这可能是因为案情复杂重大、徐翔服刑、新冠疫情等原因综合作用下,导致的历时较长吧。
其二,原被告均表示愿意离婚,法院仍为判决离婚。
这也比较罕见,让人觉得费解的。
理论上,在诉讼离婚中,即便双方都同意离婚,法院也可判决不予离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由此可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作出准予离婚判决的法定条件。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法律并没规定诉讼离婚中,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的,法院必须判决离婚。
因此即使双方都同意离婚,但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法定条件的,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话虽这样说,但婚姻本就是当事人自己的家事,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应该得到应有的尊重。一般法院碰到当事人诉讼中均表态愿意离婚的,基本都会判决离婚。
所以呢,黄浦法院在徐翔、应莹两次庭审中均表示愿意离婚的情形下,依然判决不准离婚,挺出人意料、挺罕见的。
徐翔与应莹
应莹表示她准备向上海二中院提出上诉。
诉权自由,应莹不服一审判决,有权依法上诉。
不过,从实务角度而言,如果徐翔现在仍然愿意配合应莹离婚,应莹的上诉其实有点儿“非必要”了。
因为,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如果双方仍同意离婚,两人完全可以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去民政局解除两人的婚姻关系。
也许,徐翔、应莹离婚案,不仅仅是要离婚,还要厘清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另外,他们可能觉得自主签订的离婚协议能在对抗两人之外的其他人时,份量和成色有点儿不足,人微言轻。所以,他们想拿一份有法院公章的生效法律文书帮自己增加话语权,做合法性背书。
估计他们希望这份法律文书是《民事判决书》,否则两人可以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离婚的,拿一份《民事调解书》的。
也许,徐翔、应莹离婚案,重点并不在离婚上,而是在财产分割上。
理论上,《民事调解书》和《民事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
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公民的婚姻自由应该得到保护,哪怕他们是富豪,理论上也不例外。
但量变引起质变,徐翔、应莹这种牵扯到百亿资产的离婚案,没一般离婚案件那么简单易处理的。
当然,理论上,人不论贫富,案不分大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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