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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谷财富案进展梳理:至少11省市立案通报 超220人被抓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5-30 阅读数:人阅读

 

自2020年4月3日,“银谷财富”被立案至今已有九个多月的时间。当前,银谷财富案在国内各地的进展如何?金融虎旗下新金融探案近日根据案件通报对此进行了梳理。

最新情况是,1月14日,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发布通报,请“银谷财富”投资人到户籍地或常住地所在派出所登记报案,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据了解,2020年5月9日下午,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正式通报“银谷财富”案情况,2020年3月29日,依法受理东方银谷(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东方银谷)涉嫌非法吸收存款案,并于2020年4月3日立案侦查。经工作,于2020年4月29日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某(女,41岁)等100余名涉案人员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时,调查取证、人员审查、投资人接报案、资产追缴等工作全力开展。公安机关正告该公司其他从业人员,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说明情况。

需要指出的是,据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此前通报显示,按照公安部案件管辖规定,该案由北京市公安机关主办,并对资产进行处置。这也表明,银谷在线和银谷财富在全国各地分公司和门店的涉案情况,均将由当地辖区公安机关进行侦办查处。

据新金融探案观察,在银谷财富的立案通报发布后,2020年,黑龙江、安徽、山东、内蒙古、江苏、浙江、海南、云南、河北等多省份警方已接连发布“银谷案”通报。根据公开信息粗络统计显示,包括北京,银谷财富案各地涉案人员至少已超过220名涉案人员被刑事强制或执行逮捕,其中还有涉案人已被移送审查起诉。

通报信息明确,银谷线下门店参与投资且利益受损群众,请到各自投资门店所在地分县局经侦大队咨询报案事宜。通过线上平台参与投资且利益受损群众,请微信登录“朝阳分局涉众型经济案件报案平台”,进行在线报案。

黑龙江23家门店:哈尔滨及周边1.3万人参与 抓了80人

2020年8月3日,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清河分局发布警方通告称,2020年7月31日,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清河分局依法对银谷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河县分公司清河营业厅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受案初查。对通过线上平台参与的投资人,请微信登录北京“朝阳分局涉众型经济案件报案平台”进行注册报案,按要求提交证据材料。对在银谷财富通河县分公司清河营业厅投资的出借人,请携带相关材料到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清河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咨询报案事宜。据了解,经初查,银谷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清河营业厅业务员,以承诺 " 无风险、高回报 " 为诱饵,吸引公众进行投资,为银谷财富总公司非法募集资金300余万元,受害群众80余人。

2020年9月16日,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通报显示,2020年6月16日,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依法对银谷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万达营业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并向全市公安机关发布协查。警方敦促仍未向公安机关报案的银谷平台线上和线下的出借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按本公告的要求准备报案材料,并就近向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报案并按要求提供报案材料。依据法律规定,银谷财富从业人员积极退赃挽损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同时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银谷财富从业人员隐瞒不报、转移财产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的,扣押非法所得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9月8日,市公安局龙南分局通报要求,银谷财富让胡路区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行为人(包括业务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截至2020年10月30日,应将自己在“银谷财富”工作服务期间收取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费等赃款,全额退缴至市公安局龙南分局,并提供银行卡资金流水等证据,以备配合办案单位的追赃挽损工作。

2020年9月21日,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发布警方通告称,银谷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道里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由道里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并对相关涉案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2020年11月24日,黑龙江省公安厅经侦总队通报了哈尔滨市公安机关成功破获东方银谷(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相关进展。据介绍,“银谷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部位于北京市,2020年4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对该公司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据北京警方通报的情况,该公司以P2P网贷理财方式在全国设立门店665家,其中涉及该省23家(包括哈尔滨14家、牡丹江2家、佳木斯3家、大庆3家、双鸭山1家)。

据通报,4月14日,按照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的统一部署,哈尔滨市6区2县公安机关分别对东方银谷(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其辖区内分公司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经查,该公司自2013年成立以来,以高额返利为诱饵,通过P2P网贷平台以债权转让模式与投资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通过线下门店、互联网等形式进行公开宣传,向投资人承诺保本并高额返息,年化收益率9%-12%,以线下债权转让模式和线下线上相结合模式,向哈尔滨市及周边地区 1.3万余名参与人非法吸收资金上亿元人民币。

在百日攻坚行动中,哈尔滨市两级公安机关将此案作为重点案件,集中优势警力,全力推进案件侦办,加速办案进程,提升破案绩效。期间,专案组经过缜密侦查,一举抓获“银谷财富”分公司郭某某等18名犯罪嫌疑人,相继对数十万条账目明细梳理,对2000余人开展调查取证,先后对80名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侦办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安徽省多家分公司至少16名涉案人员被抓

2020年6月2日,安徽省宿州市公安局通报显示,根据上级公安机关部署,该市公安部门依法对东方银谷(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宿州市开设的分支机构开展立案调查。经工作,2020年5月23日萧县经侦大队对银谷萧县分公司负责人纵某(女,50岁)、张某(女,48岁)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0年5月24日涌桥区经侦大队对银谷宿州分公司负责人宋某(男,38岁)、王某(女,50岁)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0年5月26日灵璧县经侦大队对银谷灵璧分公司负责人任某(女,50岁)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0年5月29日场山县经侦大队对银谷公司场山分公司负责人朱某(女,57岁)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0年6月8日,安徽省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通报显示,5月7日,对东方银谷 (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2020年5月13日对滁州分公司负责人游某(男,44岁)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通过线上平台参与投资且利益受损群众,请微信登录“朝阳分局涉众型经济案件报案平台”,进行在线报案。通过公司线下门店参与投资且利益受损群众,请到各自投资门店所在地经侦部门咨询报案事宜。

2020年7月8日,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经侦大队通报显示,5月12日,依法对东方银谷(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蚌埠开设的分支机构开展立案侦查。经工作,2020年6月1日,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经侦大队对银谷蚌埠分公司负责人童某(男,37岁)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7月7日童某被禹会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目前,调查取证、人员审查、投资人接报案、资产追缴等工作正在全力开展。

2020年9月10日,宿州市公安局再度通报显示,经检察机关审查批准,宿州市公安机关已对银谷各分公司负责人宋某(男,38岁)、王某(女,50岁)、纵某(女,50岁)、张某(女,48岁)、朱某(女,57岁)等五人依法执行逮捕,并同步推进调查取证、追赃挽损等工作,该案将于近期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公安机关按照跨区域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统一协调指挥、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的规定,依法、公正、规范、阳光办理案件,最大限度维护受损投资人合法权益。请相关投资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工作,不信谣,不传谣,通过合法途径,理性反映诉求,对在网上恶意挑拨、散布谣言、煽动非法聚集闹事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20年10月26日,宿州市公安局再度通报称,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宿州市公安机关已对银谷各分公司负责人宋某(男,38岁)、王某(女,50岁)、纵某(女,50岁)、张某(女,48岁)、朱某(女,57岁)等五人依法执行逮捕,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此外,寿县公安局已于2020年5月8日对银谷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寿县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并已对犯罪嫌疑人王某(男,30岁)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2020年10月26日,据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通报,于5月18日对东方银谷(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并已对犯罪嫌疑人束某(36岁)、金某(30岁)、刘某(32岁)、疏某(41岁)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通报表示,为依法查清涉嫌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将围绕任职的城市经理、团队经理、业务员和其他为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人员,依法持续查处并全面追缴违法所得。上述人员应认真收集整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和违法所得资金明细,于2020年11月15日前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配合调查取证并退缴在职期间的全部违法所得(包括佣金、提成、绩效等款项)。

2020年10月26日,淮南市公安局发布通报显示,根据上级统一部署,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5月7日对银谷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并已对犯罪嫌疑人李某申(男,51岁)、荣某(男,36岁)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目前检察院已批准逮捕) 。同时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于5月7日对银谷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淮南第三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并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波(男,49岁)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淮南市公安局通报指出,为依法查清涉嫌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将围绕任职的城市经理、团队经理、业务员和其他为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人员,持续依法查处并全面追缴违法所得。有关人员应认真收集整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和违法所得资金明细,于2020年11月15日前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配合调查取证并退缴在职期间的全部违法所得(包括佣金、提成、绩效等款项),公安机关将依法宽大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对公告期间不配合调查、拒不退缴违法所得,或期满仍不主动说明情况的人员,将坚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20年10月26日,南谯分局再度发布“银谷案”通报显示,新增王某(男,38岁)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为依法查清涉嫌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将围绕任职的城市经理、团队经理、业务员和其他为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人员,持续依法查处并全面追缴违法所得。有关人员应认真收集整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和违法所得资金明细,于2020年11月15日前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配合调查取证并退缴在职期间的全部违法所得(包括佣金、提成、绩效等款项),公安机关将依法宽大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对公告期间不配合调查、拒不退缴违法所得,或期满仍不主动说明情况的人员,将坚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山东省多家分公司至少22名涉案人员被抓

2020年6月9日,山东省青州市公安局通报显示,2020年4月,依法对东方银谷(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通过线上平台参与的投资人,请自行微信登录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涉众型经济案件报案平台进行注册报案,提交相应证据材料。通过线下门店东方银谷(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参与投资尚未登记取证、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在青州市的投资人,请到青州市公安局相应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派出所进行登记取证。

2020年6月15日,蓬莱市公安局通报显示,2015年以来,银谷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蓬莱分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通过撒发传单、召开推介会等方式向不特定人群宣传银谷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多利”等理财产品,以高利息引诱投资,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目前,蓬莱市公安局已对该案立案侦查,为确保案件顺利办理、获取相关犯罪证据,切实保障广大投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请尚未报案的投资人立即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资及收益的银行卡复印件、投资协议复印件、银行交易流水、账单等资料,到各自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报案;并填写报案登记表。

2020年9月8日,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通报显示,持续加大对银谷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侦查,截至9月8日,涉案公司总经理刘某被批捕,3名团队经理被依法刑事拘留。

今年9月10日,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发布通报显示,已依法对银谷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立案侦查。银谷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位于东营区黄河路金领国际大厦A座15楼,按照公安部关于涉众型经济案件“三统两分”原则,以及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协查要求,请在东营区黄河路金领国际大厦门店进行线下投资的集资参与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银行转账凭证等相关书面资料,自通告之日起至2020年10月30日之前,尽快报案。

公安机关正告该案非法集资行为人(包括业务员、业务辅助人员、其他为吸收资金提供帮助的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说明情况,全额退还在该公司任职期间的违法所得(包括佣金、提成、绩效等款项),争取从宽处理。对拒不退回违法所得及不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

10月28日,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通报显示,截至2020年10月28日,银谷财富淄川分公司总经理刘某国已被批捕,其它17名从业人员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1月6日,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通报显示,银谷财富德州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立案侦查,并对相关涉案人员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凡是通过银谷财富德州分公司进行投资的人员,尚未到公安机关登记报案的,请尽快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资及收益的银行卡复印件、投资协议复印件、银行流水等资料,到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登记报案。截至2020年11月30日仍未到公安机关登记报案的人员视为放弃报案,由此造成个人损失的由放弃报案人员自行承担。

公安机关正告银谷财富德州分公司业务人员尽快到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说明情况,并全额退还在公司任职期间的违法所得(包括工资、提成、绩效等款项)。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涉案人员积极配合、主动退赃退赔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凡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拒不退赃退赔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按照跨区域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统一指挥、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的规定,依法办理案件,最大限度维护投资参与人合法权益,请相关投资参与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工作,不信谣、不传谣,通过合法途径,理性反应诉求。

11月17日,栖霞市公安局通报显示,2020年5月,栖霞市公安局依法对“银谷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栖霞营业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接受投资人报案。目前,还有部分投资人未报案,请未报案的投资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17日止,到栖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报案造成的不利后果自行承担,请大家相互转告。银谷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栖霞营业部从业人员及为该营业部吸收资金提供帮助的人员,立即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退缴收取的返点、提成费等赃款。

内蒙古包头分公司5人被逮捕

10月5日,包头市公安局发布通报显示,2020年1月16日,包头市公安部门依法对银谷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包头市开设的分支机构开展立案调查。经工作,2020年9月30日包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银谷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业务员李某(女,42岁)、王某(女,48岁)、武某(女,49岁)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调查取证、人员审查、投资人接报案、资产追缴等工作正在全力开展。公安机关正告该公司其他从业人员(不接触业务的后勤、行政人员除外),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说明情况。全额退还在公司任职期间的违法所得(包括工资、提成、绩效等款项),退款时注明退款人详细信息。确定退款人,以便公安机关比对花名册、工资表进行核查。拒不投案及退还违法所得的,公安机关将依法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11月27日,包头市公安局再发通报显示,2020年11月6日,银谷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负责人陈某、万某,团队经理李某、王某、武某被依法逮捕。目前,调查取证、人员审查、投资人接报案、资产追缴等工作正在全力开展。该局于2019年底开始进行利益受损群体接报案工作,并于2020年1月16日对该案立案侦查,其后又多次发布敦促利益受损群体及时到公安机关报案相关公告,为全面推进案件办理进度,保证诉讼工作的顺利进行,利益受损群体接报案工作将于2020年12月15日截止,逾期未报案者将视为放弃其挽损权益。

10月14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通报显示,已于2020年6月15日对银谷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和银谷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第二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与线上及线下投资且利益受损群众(尚未向公安机关提供证据材料的),请于2020年10月31日前,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相关合同协议复印件及银行交易明细等,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进行登记报案。未在规定期限内报案的投资人将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请广大投资人相互转告,及时到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正告银谷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和银谷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第二分公司从业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说明情况并退还在公司任职期间违法所得(包括佣金、提成、绩效等款项),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拒不退还违法所得又不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公安机关将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江苏省扬州第一分公司涉案人员需投案

2020年6月12日,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通报显示,2020年4月30日,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依法对银谷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

11月6日,扬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外发布了关于银谷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扬州第一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通告显示,2020年6月16日立案侦查,末报案的银谷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扬州第一分公司集资参与人,应尽快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合同或者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交款返款银行卡复印件、交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银行转账明细等和案件相关的所有材料,到扬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文汇派出所完成报案登记,避免因不及时、不如实报案登记而损害自身权益。参与银谷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扬州第一分公司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违法犯罪事实,并积极退缴非法所得的,将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浙江省温岭分公司展开参与人核实登记

2020年12月14日,温岭市公安局通报显示,2020年6月11日,温岭市公安局对“银谷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温岭分公司”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为确保案件顺利侦办、获取相关犯罪证据、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切实保障广大投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核实登记时间为2020年12月14日到2021年2月1日(工作日上午8时30分至12时,下午2时到5时)。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资及收益的银行卡复印件、投资协议复印件、银行交易流水及投资合同等资料前来登记。集资参与人应按照本通告要求进行核实登记,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登记的,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相关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天津开展相关门店涉案人员查处工作

2020年7月10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通报显示,于2020年5月29日依法对银谷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第四分公司(以下简称“银谷财富天津第四分公司”)和东方银谷(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银谷滨海分公司”)立案侦查。按照公安部案件管辖规定,该案由北京市公安机关主办,并对资产进行处置。我局负责天津滨海新区分公司和相关门店涉案人员的查处工作,现案件正在侦办中。我局将全力开展调查取证、人员审查、接待投资人报案及资产追缴等工作,最大限度保证投资人合法权益,相关工作进展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适时予以通报。银谷财富天津第四分公司、东方银谷滨海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相关涉案人员(包括部门主管、业务员或者其他为吸收公众存款提供帮助的人员),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应主动投案自首,将工作期间的提成、奖金等非法所得全额退缴。

海南珠海分公司1人被执行逮捕

2020年9月9日,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公安分局通报显示,经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9月1日,拱北口岸公安分局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嫌疑人范某执行逮捕,现正依法进一步办理。

公安机关告诫银谷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原从业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向拱北口岸公安分局经侦大队退缴在公司工作期间获取的非法所得,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赔的人员,依法从轻处罚,对拒不配合的人员,将依法从严处理。

公安机关按照跨区域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统一协调指挥、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的规定开展案件侦查工作,任何人员均不得阻碍群众报案。对在网上恶意挑拨、散布谣言、煽动非法聚集闹事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河北秦皇岛分公司开展登记报案

2020年7月15日,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通报显示,银谷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已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现正在侦查取证阶段。请涉及本案的受损群众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现已有部分受损群众到公安机关完成报案,请未报案的受损群众到所在户籍地或居住地(携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投资合同原件、复印件,银行流水等),递交报案材料并制作报案笔录。

云南昆明分公司开展登记报案

2020年9月23日,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通报显示,2020年4月6日,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立案侦办银谷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为彻底查清案情,更好地维护投资者权益,请在银谷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同德广场(A6地块)办公楼20层2005号]投资后尚未报案的群众,迅速到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如未在法定时间报案登记的,将影响自身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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