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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咨解案】被迫杀人要不要被追究刑责?宜宾首富章英启案这样告诉你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5-30 阅读数:人阅读

 

【国咨点案】

坐标:四川省宜宾市。

案情:9月1日,四川宜宾警方的一条公告令人瞩目:宜宾伊力集团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立案侦查。伊力集团的创始人章英启是宜宾公认的首富,5年前他曾被绑架胁迫参与了一起杀人案件。绑架章英启的凶犯名叫刘强,他家就在和伊力集团仅一墙之隔的柏溪镇。刘强带人绑走章英启后,为了逼迫他就范,还从城区里的按摩店骗了一名女子甲谷某某过来,刘强等人拿枪逼迫章英启一起参与用绳子勒死她。章英启最终答应交赎金,才得以被释放。11月11日凌晨4点多,他仓皇来到公安局报警。

11日下午1点多,警方将凶犯火速抓捕归案。法院宣判,刘强等人犯故意杀人罪和绑架罪,刘强和岳某获死刑,陈某被判死缓2年,唯一的女凶犯冯某获刑16年。此番伊力集团被立案调查,之前坊间就已有传言章英启被控制了。

信源:《延边晨报》

【国咨解案-名律说法】被绑匪刘强胁迫杀害按摩店女子甲谷某某,比电影还刺激的场面就真实地发生在了章英启身上。

这起骇人听闻的杀人案发生在5年前,绑匪刘强等人已经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绑架罪,被判处死刑或死缓,唯一的女凶犯冯某获刑16年。

近日,被绑匪当时胁迫杀人的章英启,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四川宜宾警方立案侦查。

据了解,章英启所创办的宜宾伊力集团成立于1993年,主要从事水电、房地产等产业,被称为“宜宾首富”。

但人们的关注焦点并不在章英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上,而是他五年前的胁迫杀人行为。

胁迫杀人应当在法律上该如何认定?

学界众说纷纭。

一种声音认为,胁迫杀人应追究刑事责任。因为生命是平等的,一个人无权为了自己的生命而牺牲他人生命。

因此,被胁迫杀人的人应当受刑责追究,但可以免除处罚。被胁迫犯罪,也只是被强迫而已,自己仍有选择权。如果被胁迫杀害一人,对方就立即失去了生命,但不实施杀人行为,自己并不一定会死。因此,被胁迫者是共同犯罪,只是在量刑时,作为被胁迫者,属于胁从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另一种观点认为,胁迫杀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而是应当把犯罪行为算在胁迫者身上。

被胁迫者,是犯罪分子用武力强迫其服从的人。也就是说,被胁迫者在犯罪过程中所为的一切行为都必须按照胁迫者的要求,不能像胁从犯那样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胁迫杀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资深律师王洋

【国咨出招】

无论人们如何选择,肯定是权衡利弊之后的结果。

毋庸置疑,道德上所提倡的尊重人性弱点,但必须以合理限度为前提。

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人至少要有起码的人文素养和家国情怀,应当会审视现状,不能将自己沉底或完全置身事外,忘记人性的善与真。

诚然,人类有趋利避害的特性,但是对人性的宽容,并不等于纵容。

生命诚可贵。

“期待可能性”理论不能作为行为人无罪的理论支撑。

胁迫者提出杀人要求的一瞬间,每一个正常人都心知肚明接下来要做的事情的严重后果。

因此我们认为,无论如何都不能从人性弱的角度开脱罪责,否则将后患无穷。

综观本案,即便被绑匪胁迫,章英启也不能以他人的生命来换取自己的人身安全,该行为不属于紧急避险。

同时,章英启帮助胁迫者达到了杀人目的,实施了杀人行为,根据《刑法》第28条规定,“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为胁从犯,即为行为人是在他人的威胁下,参加共同犯罪不是完全自愿,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作用较小,章英启更符合胁从犯的构成要件。

胁从犯可以说是我国《刑法》的独特支撑,是减轻或免除刑罚的一种法定量刑情节。

本案最重要的还是由还是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用证据说话,有司法机关去调查清楚章英启被胁迫的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以现有案件事实来看,章英启的行为更符合故意杀人罪的胁从犯,但可以综合被胁迫程度、自首等情节,进行减轻或免除处罚。

【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国咨律师:捍卫国法,守卫国民!有冤屈,即刻倾诉!只要不绝望,永远有希望!名律出手,冤案必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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