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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十一)-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等个税规定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5-30 阅读数:人阅读

 

一、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规定(属于综合所得扣除中的其他扣除):EET模式

1.缴费

①单位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缴纳;

②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③超过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征税。

【提示】计税基数=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其中:企业年金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2.运营: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缴纳。

3.领取

①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年金,符合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

【提示】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②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③本规定实施前缴费已纳的个税,领取时可以扣除。

【提示】个人领取年金时,其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

举例

中国公民王某在国内一家企业工作,2019年1月份工资总额19300元,含个人缴付的年金500元和按照规定缴付的“三险一金”800元。(相关资料:王某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王某本年度取得的工资与上年度相同,假设王某无其他扣除项目)

请计算:王某1月工资收入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王某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3500×3=10500(元);10500×4%=420<500,因此个人缴付的500元年金不可以全部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

1月工资薪金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19300-800-420-5000)×3%=392.4(元)

二、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和提供担保的征税方法

1.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2.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个人所得税规定(属于综合所得扣除中的其他扣除)

1.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1年。

2.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示1】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提示2】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征税。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按月或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领取期限原则上为终身或不少于15年。个人身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或罹患重大疾病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商业养老金。

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提示3】个人按规定领取商业养老金时,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四、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规定(属于综合所得扣除中的其他扣除)

自2017年7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提示1】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自购买产品次月起)。

【提示2】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五、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1.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七、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下列情形不征个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2.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下列情形缴纳个税:

(1)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的所得,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所得,按“偶然所得”项目全额纳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2)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的获奖所得,按“偶然所得”项目全额纳税。

【提示】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税所得。

举例

张某在足球世界杯期间参加下列活动所获得收益中,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CD)。

A. 参加某电商的秒杀活动,以100元购得原价2000元的足球鞋一双

B. 为赴巴西看球,开通手机全球漫游套餐,获赠价值1500元的手机一部

C. 参加某电台举办世界杯竞猜活动,获得价值6000元的赴巴西机票一张

D. 作为某航空公司金卡会员被邀请参加世界杯抽奖活动,抽得市价2500元球衣一套

八、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的个人所得税征税方法

  企业为股东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

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九、企业资金为个人购房的个人所得税征税方法

1.情形

个人取得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1)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2.税务处理: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经营所得”

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其他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十、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一)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纳税。

  (二)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纳税。

1.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税费

  【提示1】以该项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其转让收入额。

  【提示2】财产原值,是指售出方个人取得该拍卖品的价格(以合法有效凭证为准)。具体为:

①通过商店、画廊等途径购买的,为购买该拍卖品时实际支付的价款;

  ②通过拍卖行拍得的,为拍得该拍卖品实际支付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③通过祖传收藏的,为其收藏该拍卖品而发生的费用;

  ④通过赠送取得的,为其受赠该拍卖品时发生的相关税费;

⑤通过其他形式取得的,参照以上原则确定财产原值。

【提示3】有关合理费用,是指拍卖财产时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拍卖费(佣金)、鉴定费、评估费、图录费、证书费等费用。

【提示4】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纳税人的财产原值凭证内容填写不规范,或者一份财产原值凭证包括多件拍卖品且无法确认每件拍卖品一一对应的原值的,不得将其作为扣除财产原值的计算依据,应视为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并按规定的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纳税人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但不能提供有关税费凭证的,不得按征收率计算纳税,应当就财产原值凭证上注明的金额据实扣除,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

中国公民张某有一件拍卖品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财产原值凭证金额栏没有填写,转让收入额为15万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C)元。

A.30000 B.0 C.3000 D.15000

十一、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十二、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提示1】享受上述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提示2】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满2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该企业股票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规定执行,其尚未抵扣的投资额,在税款清算时一并计算抵扣。

3.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略。

4.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略。

5.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略。

十三、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规定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1.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3年内不能变更)

2.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四、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1.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纳税。

2.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1)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2)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3)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4)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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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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