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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庭投资处罚落地 投资者必看维权手册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5-28 阅读数:人阅读

 

绿庭投资处罚落地 投资者必看维权手册

绿庭投资(600695)2019年 9 月 16 日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绿庭投资因未及时披露对外借款事项、未及时披露投资进展情况,证监会对绿庭投资行政处罚。

10月28日上交所发布对绿庭投资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关注的决定。绿庭投资上述对外借款和对外投资进展事项金额均达到应披露的标准,但绿庭投资未按规则及时披露,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绿庭投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9.2条等有关规定。时任绿庭投资董事长俞乃奋作为绿庭投资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绿庭投资董事会秘书李冬青作为绿庭投资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绿庭投资前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上海绿庭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俞乃奋、董事会秘书李冬青予以监管关注。

2017年9月29日,绿庭投资(600695,900919)因涉嫌信息披露等证券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立案调查。

处罚决定书显示,公司及原董事长曾有申诉的举措。公告显示,当事人绿庭投资和俞乃奋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并申请听证。当事人李冬青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上海监管局于 2019年 8 月 29 日召开了本案当事人绿庭投资和俞乃奋的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但是,申诉未被认可。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维持事先告知的处罚。

绿庭投资(600695,900919)投资者索赔条件: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证券维权团队俞强律师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15 年6 月 5 日至 2016 年 11 月 17 日之间买入绿庭投资(600695)股 票,并且在 2016 年 11 月 17 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可准备提起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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