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业绩预告
证券代码:000150 证券简称:宜华健康 公告编号:2022-16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亏损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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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本次业绩预告有关事项与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预沟通,双方在本次业绩预告方面不存在重大分歧。
公司本次业绩预告相关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预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1、根据公司所投资企业形成商誉资产的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其行业政策等综合影响因素,公司判断因收购资产产生的商誉,部分存在减值迹象,公司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对商誉进行减值评估,公司根据评估结果计提相应资产减值损失。
2、公司年底对金融资产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进行全面梳理,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下,对应收款项计提预期信用损失准备。
3、公司下属部分收购企业尚处业绩承诺期,根据初步测算,公司预计业绩补偿款对本年度影响金额约10,000万元-14,000万元,该部分属非经常性损益。
4、受新冠疫情及宏观经济环境影响,公司流动性资金较为紧张,公司于2020年陆续出现部分有息负债逾期,导致公司本期财务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
5、公司子公司本期与东方资产公司进行债务重组,影响公司投资收益金额4,278.34万元,该部分属非经常性损益。
6、公司本期进行会计政策变更,将投资性房地产由成本计量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并将部分自用房地产改为出租目的变更为投资性房地产,该部分会计政策变更及将部分自用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预计增加公司本期末合并所有者权益28,926.41万元。
7、受部分医院托管服务业务及诊疗中心业务终止影响,公司本年度医疗投资业务收入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
8、受子公司部分后勤服务项目终止影响,公司本年度医疗后勤综合服务收入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
四、风险提示
1、公司目前存在部分可能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不确定因素,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于本期对奚志勇及上海亲和源会务服务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偿还亲和源业绩未完成导致的业绩补偿款17,493万元,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业绩补偿款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7),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诉讼尚未开庭。
若该诉讼在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前,形成一审判决,并收到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则公司可能存在期后调整事项。针对该事项,公司已与年审会计师进行初步沟通,若法院判决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预计可追加确认奚志勇业绩补偿款9,324万元。
2)根据公司子公司众安康后勤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康馨鹏城养老事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莲塘项目终止备忘录,公司于2020年底将与项目相关的资产类科目转入持有待售资产,相关负债转入持有待售负债核算。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取得该项目正式的终止协议。
若在《2021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前,公司未能取得该项目正式的终止协议或寻得新的购买方,公司需将其从持有待售资产及持有待售负债,重新转回相关资产、负债类科目,并按照相关科目要求进行资产减值测试。针对该事项,公司已与会计师进行初步沟通,由于公司目前仍积极与业主方就终止事项进行商谈,同时亦积极寻求新的购买方,具体不确定性因素仍较多,具体影响金额需以届时审计结果为准。
2、公司在披露年报后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17)。
3、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公司2021年度具体财务数据将在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公司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150 证券简称:宜华健康 公告编号:2022-20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2年1月28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1月21日以电邮和电话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7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子公司与债权人签署〈债务重组协议〉的议案》
公司、子公司众安康后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安康”)与债权人河源美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源美德”)签署《债务重组协议》,就债务所提剩余未清偿本金、还款期限、河源美德应尽的义务(向法院申请中止本案执行、解除本案所涉及的冻结、扣押、查封)等,公司、众安康、河源美德、各担保方进行确认。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表决票7票,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表决通过。
特此公告。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150 证券简称:宜华健康 公告编号:2022-21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与债权人签署
《债务重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债务重组的基本情况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1月因资金紧张,与河源美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源美德”)签署《借款合同》,公司向河源美德借款50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汕头宜华世纪投资有限公司等对公司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利息。河源美德于2019年12月,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9)粤1602民初4311号。
2019年12月31日,经公司与河源美德达成和解,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民事调解书》。双方一致确认,计至2020年2月4日,公司欠河源美德本息共计5448.755万元。由公司分期支付。
公司在偿还部分本息后,因资金紧张未能继续偿还剩余借款本息,河源美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期间,公司追加子公司众安康后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安康”)对剩余未支付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2年1月28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子公司众安康与债权人河源美德签署《债务重组协议》,就剩余未清偿本金、还款期限、河源美德应尽的义务(向法院申请中止本案执行、解除本案所涉及的冻结、扣押、查封)等,公司、众安康、河源美德、各担保方进行确认。
上述债务重组经公司第八届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债务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上述事项已取得债权人同意,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法院形成法律文书后执行。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无需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无需征得其他第三方同意。
二、债务重组对方的基本情况
名称:河源美德贸易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源市高新区兴业大道东边、科技四路南边生活配套区内“高升苑”一楼商铺113号
法定代表人:魏清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0MA52REEN0E
股东信息:
魏清海持有60%股权,陈德峰持有40%股权。
除上述借款外,河源美德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
三、债务重组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河源美德贸易有限公司
乙方: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1:汕头宜华世纪投资有限公司
丙方2:刘**
丙方3:刘**
丙方4:陈**
(以上合称“丙方”)
丁方1:众安康后勤集团有限公司
丁方2:汕头市恒康装饰制品有限公司
丁方3:汕头市龙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上合称“丁方”)
第一条 甲方及乙方确认,乙方在前述《民事调解书》项下的全部剩余未清偿本金为人民币36,658,867.01元,截至2022年1月27日的利息为人民币17,546,286.9元。
第二条 甲方不可撤销且无条件免除乙方就本协议第一条确定的剩余未清偿本金中7,331,773.4元的清偿责任,乙方仅需就剩余未清偿本金29,327,093.61元(即本协议第一条所述本金的80%)向甲方承担清偿责任。
第三条 甲方不可撤销且无条件免除乙方就本协议第一条确定的截至2022年1月27日的利息人民币17,546,286.9元,且自2022年1月28日起不再要求乙方按照《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标准计算应向甲方支付的逾期还款利息承担清偿责任。乙方承诺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月内协调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对乙方的重组债权。
第四条 甲方确认,本协议签订后,在《民事调解书》项下乙方对甲方的负债总额仅为本金29,327,093.61元(即重组债务)。若乙方在本协议签订10个月内支付第二笔款项27,327,093.61元或协调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重组债权的,则为乙方履行完毕本协议,本案立即执行结案,否则甲方有权申请恢复执行《民事调解书》,之前免除的本金和利息均不再免除,全面恢复执行。
第五条 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应立即向法院申请中止本案执行,并解除本案所有涉及到的查封、扣押、冻结(除丁方2汕头市恒康装饰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两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外)。
第六条 丙方及丁方就乙方对甲方的债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七条 乙方同意按照以下约定向甲方清偿重组债务:
1. 本协议内容经法院记入执行和解笔录后1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清偿重组债务本金【2,000,000】元;
2. 本协议签订10个月内支付剩余款项【27,327,093.61】元。
第八条 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经乙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若需)审议并通过之日起生效。乙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若需)未审议通过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四、债务重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债务重组的目的是推动公司逾期债务的解决,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本次债务重组取得债权方的理解与支持,有助于缓解公司流动性困难,降低负债率,促进公司经营发展。
若公司根据协议约定,在10个月内归还剩余本金,本次债务的豁免本息将计入公司2022年收益,对公司2022年度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特此公告。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150 证券简称:宜华健康 公告编号:2022-19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健康”)现任董事长刘壮青、时任董事长陈奕民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陈奕民、刘壮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健康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对外担保未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019年3月2日,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集团)与杜某(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5亿元。经查,宜华健康自身用章管理不善,导致宜华集团在未知会公司、未征得公司董监高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使用公司印章及法人代表印章出具《担保书》。该《担保书》被用于为宜华集团前述债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占上市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6.2%。相关担保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未及时进行公告,也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二、公司违规担保所渉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
由宜华健康提供担保的宜华集团上述借款经多次延期后仍未全部清偿,杜某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民事判决书》((2019)京01民初444号)判令宜华集团向杜某偿还借款本金8510.3449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宜华健康对宜华集团未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相关金额占上市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5.45%。因不服一审判决,宜华集团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民事判决书》((2021)京民终223号)显示,该案于2021年3月2日立案,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宜华健康自身用章管理不善,导致宜华集团在未知会公司的情况下,私自使用公司印章出具了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委托有关律师参与该案的一审、二审出庭应诉。公司未及时公告相关立案、进展、判决等情况,也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三、公司前身麦科特光电对惠阳国资办的借款担保事项所涉重大诉讼未披露
原告惠州市惠阳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惠阳国资办)与麦科特集团有限公司、麦科特集团精密有限公司、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科特光电)等12名被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惠州中院)审理,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判决,经缺席审理认定被告麦科特光电对惠阳国资办主张的借款本息在4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惠州中院执行局于2021年9月7日通过邮件形式向宜华健康提供了民事判决书电子版,并在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后,冻结了公司的部分银行账户,合计冻结金额为4792.59元。宜华健康未及时公告相关诉讼及进展情况,直至2022年1月13日才予以披露。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陈奕民作为宜华健康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任期为2016年4月8日至2021年8月19日),刘壮青作为宜华健康现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任期为2021年8月20日至今),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陈奕民对公司第一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刘壮青对公司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陈奕民、刘壮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问,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150 证券简称:宜华健康 公告编号:2022-17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根据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公司预计2021年度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若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后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可能在披露《2021年度报告》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3.1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情形,其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1月修订)》第 9.3.2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预计将出现第 9.3.1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应当在相应的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再披露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经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部门测算,预计公司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36,000万元–54,000万元(未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46,000万元–68,000万元(未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17,500万元–0万元(未经审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21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2-16)。
二、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8.1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四)公司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鉴证报告”、“(七)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其股票交易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于2022年1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公司存在违规对外担保,2022年1月21日披露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已解除。另,公司于2022年1月22日披露公司子公司下属医院存在违规对外财务资助。如公司因该违规担保事项及违规对外财务资助事项,导致公司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鉴证报告,公司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预计2019、2020、2021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如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被出具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审计报告,公司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三、风险提示
1、若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后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的规定,公司A股股票将在2021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若公司2021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鉴证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的规定,公司A股股票将在2021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3、若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A股股票将在2021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2021年度报告审计工作仍在进行中,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21年度报告》为准。
如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与上述一致,公司将在披露《2021年度报告》、《2021年审计报告》、《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同时,披露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司股票于公告后停牌一个交易日,自复牌之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均以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150 证券简称:宜华健康 公告编号:2022-18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健康”)控股股东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集团”)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刘绍喜、刘绍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集团)作为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健康)的控股股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主导宜华健康对外担保事项,但未配合宜华健康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9年3月2日,宜华集团(借款人)与杜某(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5亿元。宜华集团在签署前述《借款合同》后,于2019年8月1日在未知会宜华健康、未征得宜华健康董监高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使用宜华健康印章及法人代表印章出具《担保书》,且事后未将该事项告知宜华健康。该《担保书》被杜某用于为宜华集团1.5亿元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占宜华健康2018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6.2%。宜华集团在知悉该情况后,未按规定告知宜华健康及时进行公告,也未告知宜华健康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二、主导宜华健康重大诉讼事项,但未配合宜华健康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因上述1.5亿元借款逾期引起民事诉讼案件,宜华集团作为该案的主要被告方和诉讼事务的主导方,于2019年11月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该案的《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其中《民事起诉状》列明宜华健康为被告之一。2021年1月、12月,宜华集团收到委托诉讼代理人转来的一审和二审判决书,其中判决宜华健康应对相关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宜华集团在明知宜华健康未收到上述诉讼材料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告知宜华健康披露有关涉诉情况及判决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三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316号)的有关规定,同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刘绍喜作为宜华集团董事长,刘绍香作为宜华集团总裁,对宜华集团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宜华集团、刘绍喜、刘绍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依法履行控股股东诚信义务,支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运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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