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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光发展收到终止上市监管工作函,已触及退市指标“天上人间”第一花魁梁海玲,双乳被割惨死家中,幕后凶手成迷!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5-26 阅读数:人阅读

 

5月10日,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公司股票将被交易所摘牌。

《工作函》显示,蓝光发展股票2023年5月9日收盘价为0.40元/股,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人民币1元,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9.2.1 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类退市指标。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公司股票可能被上交所终止上市交易。

此外,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蓝光发展股票自2023年5月10日(周三)开市起停牌。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9.2.7条的规定,上交所自上市公司触及第9.2.1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日后15个交易日内,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9.2.9条的规定,上交所在公告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之日后5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上交所提醒,根据《股票上市规则》9.6.1条第二款的规定,交易类强制退市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其中,投资者或托管券商等市场主体在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前及时了结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定购回、融资融券、转融通、沪股通等业务:对于自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后至进入退市板块办理股份登记、挂牌期间到期的司法冻结业务,建议有权机关在股票终止上市日前通过原协助执行渠道提前办理续冻手续。

上交所同时表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9.1.15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被强制终止上市后,应当聘请具有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在上交所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股份转让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45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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