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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枪入狱者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5-24 阅读数:人阅读

 

原创|程丽媛

景安朋没有想过他会因为卖玩具枪被判10年刑。

在山东临沂的永兴国际玩具城里,景安朋开了一家“鑫鹏玩具”店。除了玩具枪,他还卖遥控汽车、积木、芭比娃娃、橡皮泥等儿童玩具,和市场里其他小店没有什么不同。

2013年3月,景安朋被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买卖枪支罪指控。检方经鉴定认为,景安朋出售给青州人李秀兰的17支仿真枪中,12支为枪支。

此“枪支”的鉴定标准来源于2010年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文件规定,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一律认定为枪支。

这项改动后的鉴定标准,让景安朋和他的买家李秀兰均被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此案历经一审、二审,景安朋、李秀兰及其家属不断上诉。

2019年1月16日,李秀兰申诉成功。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给李秀兰下发再审决定书。山东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李秀兰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的证据不充分,指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仿真枪变“真枪”

临沂永兴国际玩具城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是鲁南苏北地区最大的玩具批发市场。景安朋的玩具店就在其中。

青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显示,2011年左右,景安朋在“鑫鹏玩具”店内,对外售卖电动玩具车、玩具飞机等。2013年2月后,景安朋通过物流对外出售仿真枪,其中销售给李秀兰的17支仿真枪中,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12支为枪支。同年7月30日,公安机关在临沂市兰山区景安朋租住的房屋内查获其尚未售完的仿真枪若干,经鉴定,其中3支为枪支。

李秀兰玩具店的仿真枪货源来自“鑫鹏玩具”店。2013年,不时有年轻的顾客上门询问有没有“威力”大一点的枪,李秀兰联系景安朋询问后,景安朋通过物流发过来一支盒子上标注M03的仿真枪。此后,景安朋分两次给李秀兰发来共15支枪,进价290元。

李秀兰因把仿真玩具枪售卖给李晓海和董冰冰而获刑10年。二审中,李秀兰供述,仿真枪长约1.2米,发射塑料弹和玻璃珠,枪托是硬塑料,枪身大部分是塑料,枪管应该是合金,利用枪膛弹簧发射。

二审法院山东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秀兰所提“买卖的仿真枪是玩具枪,不是真枪。”同时景安朋、李秀兰的辩护人所提的“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枪支鉴定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该研究所对青州市公安局查扣送检的涉案枪形物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定,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及鉴定所依据的标准均合法有效。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景安朋、李秀兰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擅自买卖枪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

景安朋和李秀兰不服,不断提起上诉。2019年1月16日,李秀兰申诉成功,山东高院给李秀兰下发再审决定书。

“(仿真枪)现在叫水弹枪,家家户户也都在卖。”在玩具市场里,当红的游戏和动画作品会带来一阵风潮。景安朋的哥哥景安邦回忆,2013年左右CS游戏正火,仿真枪是备受欢迎的货品。一些玩家会买来收藏或者去野外玩儿射击,直到现在,玩具市场里的仿真枪仍然在售卖,只是子弹材质从塑料改成了泡沫。

“小猪佩奇火了,三天之后整个市场都是小猪佩奇的玩具,玩具的更新换代就这样。”景安朋被调查后,市场里一些商家被陆续带走调查。

枪支判定标准之变

“我是永兴市场第一个因为卖玩具枪被调查判刑的人。”赵春和告诉中国新闻周刊,2009年,一个名叫左鹏的人提出希望赵春和帮忙寻找仿真枪的货源,赚到钱后分给他。

当年4月,赵春和参加广交会。在会上,他找到仿真枪的生产厂家,并帮忙购买。

“后来我一分钱没赚到,赚了个有期徒刑10年。”2010年,左鹏刚卖了一支玩具枪给东北买家后,警方就找上了赵春和。当年5月,赵春和被带走调查,罪名是非法买卖枪支罪。

赵春和赶上了国内枪支鉴定标准修改的第一年。

2010年,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据了解,此前有试验显示投射物击穿皮肤的临界值约为10~15焦耳/平方厘米。此前作为枪支鉴定标准的2001年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枪支鉴定的标准为枪口比动能在16焦耳/平方厘米。

枪支鉴定标准的枪口比动能大幅下降之后,众多玩具枪的制造商、售卖者成为了非法买卖枪支罪的嫌疑人。

对此,景安朋代理律师周玉忠曾在一审代理中认为,本鉴定意见不能作为景安朋案的定案依据。文件中“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系公安部内部适用的规定,不能作为法院认定枪支的标准。枪支的认定应适用《刑法》和《枪支管理法》。

根据《枪支管理法》,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即具备“自然构造上具有枪支结构”和“足以致人死亡或者丧失知觉的社会危害性”两项特征。

2013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陈志军曾就枪支认定标准的变化发表论文。陈志军文中介绍,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将鉴定临界值大幅度下降至原有标准的十分之一左右,导致出现了大量被告人坚称行为对象是“玩具枪”,但因为鉴定标准达到了,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陈志军写道,修改后的枪支司法认定标准和多数民众对枪支的认知相差悬殊,司法裁判难以获得公众认同,为维护社会治安对枪支进行必要的扩张解释是无可非议的,但是不能突破合理限度,不能超出大多数民众的预测可能性。

“玩具蒙冤之家”

杨铭难以预测自己生产的马桶通厕器也成了“枪支”。

2016年4月,杨铭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安徽省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颍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杨铭的注塑加工厂位于浙江省金华市桐琴镇楼王村,该村是浙江众多淘宝村之一,主要以生产五金配件、日常用品为主。2015年10月,杨铭接到一笔通厕器订单,订单方提供模具,并已经提交申请国家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

“我只负责给他生产塑料片。”中国新闻周刊在杨铭提供的成品图上看到,该通厕器为黑色类枪状物,一根长软管外附于枪状物上,软管插入马桶内进行疏通。

“模具一直修改,改到2016年初,我们开始生产。”杨铭提供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及商标注册证上显示,此外观设计专利名称为速通通厕器,设计人邵勇水。“加工的委托人是姜志平,通厕器塑料件也是行规加工费7毛钱一模。”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姜志平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设计人及专利权人,与本案无关联,且该专利属于外观设计,一般不涉及产品的实用功能。检方认为,以此否定姜志平委托杨铭生产枪支枪托的违法性无法律依据。

杨铭案的代理律师杨卫华对检方的指控无法认可。杨卫华透露,该专利的发明者原本是姜志平,但是专利的审批需要时间,还未等专利批复下来,姜志平已被拘留审查,故专利权人改为其亲属邵勇水。

“后来专利批复下来了,那么在此后的生产中,这些人是在生产枪支还是在生产塑料配件呢?”杨卫华认为,无论从不到2元钱的生产成本还是从生产者的主观意愿来看,都不能被认定为枪支,“瞄准器、弹夹、枪托等主要的组成部分都没有,只有两片塑料片,就是枪支了?”

和杨铭类似遭遇的人渐渐集中在一个名为“玩具蒙冤之家”的社交群中。群中人们的亲属大多因为制造、销售玩具仿真枪获罪,尽管家庭都不再完整,但他们还是用了“玩具蒙冤之家”这样矛盾的字眼来命名这个群体。

两高批复后

实际上,针对枪支鉴定标准修改后造成的争议性案件,2018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曾下发《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

《批复》对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作出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同时,《批复》指出,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气枪铅弹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气枪铅弹的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部分法律从业者认为,两高下发《批复》后,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的量刑确有一定程度减轻,但对《批复》中要求客观评估枪支材质外观、购买渠道、价格用途以及行为人主观动机等综合情节,仍没有发现实质性改变。

“在天津大妈的案子之前,我接了福建刘大蔚的案子。”2014年,福建少年刘大蔚网购了24支仿真枪,尚未收到货,就被以走私武器罪判处无期徒刑。法学教授徐昕的代理使得这一类型案件开始进入公众视野,“后来发现这类型案件的最大问题就是枪支认定的标准非常低。”

徐昕介绍,最早国内有关枪支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枪支管理法》,对枪支的界定相对严格,要求“足以致人死亡或使人丧失知觉”。2001年,公安部的枪支认定标准是16焦耳/平方厘米,近距离可以致伤人的皮肤,具备一定杀伤力。

“后来出现1.8焦耳/平方厘米后,开始大批量出现假枪真罪类的案件,关键就是把真正的玩具当成枪支。”徐昕认为,对于此类争议性案件,枪支认定标准是核心问题,“希望这么多典型案件能推动枪支标准科学的、相对的做出改变。”

“同案分审”

9月24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岛中院)将对“景安朋非法买卖枪支案”进行再审。只是,这次再审只针对第二被告人李秀兰,景安朋不被安排参与庭审。

青岛中院提出不安排景安朋参与庭审的理由为:一是认为本案主要是法律适用问题;二是将在庭外对景安朋提审;三是因疫情无法协调在押被告人到法院开庭。

对此,景安朋代理律师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尹良君认为,本案系李秀兰申诉成功而启动,但景安朋、李秀兰为同一案件被告人,本案不只是法律适用问题,山东高院再审决定书明确认定本案“证据不确实充分”,而李秀兰、景安朋作为买卖双方,意味着景安朋相关事实的证据也不确实充分,庭外提审严重影响查明该案的相关事实。

尹良君表示,庭外提审实质是景安朋被动接受讯问,与参与庭审的诉讼效果相去甚远,当事人和辩护人无法正常行使权利,以及全面呈现案件事实。

“案件的主要争议点其实还是枪形物是否能够被认定为枪支。”尹良君说,大众一般不能预见玩具仿真枪等能被鉴定为枪支,这和公众的认知严重不相符,“非法买卖枪支在我国是重罪,最低3年,情节严重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甚至死刑。”

2014年,景安邦开始为景安朋申诉。

“我觉得在大街上随便问,也没人认为玩一个玩具枪能被判10年刑。”景安邦回忆,景安朋被拘捕后,玩具市场近三分之二的商家也被带走调查,“这太荒唐了。”

景安邦发现,很多被带走调查的玩具市场商家出狱或者假释之后都不再从事玩具批发工作,“有些去给别人打工了,谁也不想担这个风险。”

两个月后,景安朋将出狱。景安邦说,他的“理想状态”就是景安朋无罪,这是一个名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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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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