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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女童被保姆遗留电梯坠亡案”一审宣判:判处过失致人死亡罪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5-20 阅读数:人阅读

 

2023年5月18日上午9时40分,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秀芳过失致人死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吴秀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从法院出来的受害者家属表示:“我们绝不接受这个结果,一定会请求抗诉。”

受害者家属走出法院 记者 梁千石 摄

一审判决前的凌晨,一夜无眠的小樱桃爸爸陈长江给小樱桃写了一封信。信中他写道:你离开的这11个月,爸爸没有一刻不在思念你,经常会在脑海里回忆我们在一起的每一个瞬间,这些回忆是我生命中最珍贵的,也让我感受到生命的意义。

小樱桃爸爸陈长江的手写信

律师解读

金道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律师夏文忠早些时候在接受潮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为自己的过失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行为。一般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是行为人能否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应当根据行为人的知能水平、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以及客观环境,判断行为人对死亡结果能否预见,从而得出正确结论。

对于判决结果,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培新认为:从法院认定的事实来看,本案中保姆吴某对被害人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但从吴某在被害人被困电梯后的补救行为、被害人坠落原因、吴某在案发后自首且认罪认罚的表现来看,法院认定吴某犯罪情节较轻的认定是中肯的,法院对吴某判处刑罚与其犯罪行为相适应。

对于受害者家属庭审时递交的更改罪名为间接故意杀人罪的申请,王培新表示:间接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在构成中都有明知或应知结果可能发生的后果,但是放任结果发生的情形,但是在具体主观方面是不同的。间接故意杀人要求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的结果不是积极追求,而是采取放任的态度,但总体来说行为人内心是希望达到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的。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中,行为人虽然明知或应知可能可能发生后果,但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认为可以避免导致后果的发生,从主观上来讲行为人内心是抗拒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的。

案情回顾

2022年6月14日晚间,在杭州联合世纪新筑小区,保姆吴某某带着不到2岁的女童搭乘电梯下楼,因自顾自浏览手机,而将女童遗忘在电梯内。随后,女童被电梯带至8楼,从走廊窗户边坠至2楼平台处身亡。

电梯监控显示,当晚8时05分左右,保姆带着女童乘坐电梯到达1楼后,拉着滑板车先行走出。电梯门即将关闭时,保姆回头发现孩子并未跟出来,尝试用滑板车挡住电梯门,但电梯门随后关闭。

孩子呆立几秒后在电梯里大哭,大声呼喊“阿姨”。电梯静止约30秒之后开始上行,最后在8楼停止。8时06分07秒,电梯在8楼打开,孩子跑出电梯,在监控录像里消失。几分钟后,孩子从8楼走廊窗台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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