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课堂丨反洗钱经典案例三
案例三
刘某洗钱案——深挖非法集资案件中的洗钱犯罪线索,准确区分上游犯罪共犯与洗钱犯罪
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原任清贸易有限公司股东。
1.上游犯罪
2018年8月份至2019年1月份,邢台任和商贸有限公司老板冯某利用其网上商店,以高回报(4-8%)为诱饵吸引其部分员工和其他人在其网上商店刷单(虚假消费),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洗钱犯罪
2018年12月25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被告人刘某在明知冯某(已判决)支付宝中的资金为刷单款的情况下,为其提供三个支付宝账号。冯某把吸收的刷单款通过自己的支付宝账号向刘某提供的三个支付宝账号转账3547464.16元,后把其中3348907.4元资金提现到刘某支付宝绑定的中国银行及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刘某将其中3249500元通过手机银行转至冯某中国农业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掩饰、隐瞒冯某刷单款的性质和来源
二
诉讼过程
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被告人冯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在梳理吸收的公众存款资金去向时,发现冯某吸收的300余万元资金转入刘某支付宝账号。经过审查,认为刘某与冯某曾经系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关系密切,其明知冯某转入的资金系刷单款,仍为其提供资金账户并转移资金,掩饰、隐瞒冯某刷单款的性质和来源,涉嫌洗钱犯罪。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检察院将该线索及时移送邢台市任泽区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同步介入引导侦查。2021年8月16日,任泽区公安局以刘某涉嫌洗钱罪将案件移送起诉。刘某实施提供支付宝账户协助转款的行为,究竟应当认定为上游犯罪共犯还是洗钱犯罪成为该案难点,且资金最终去向不明。任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自行侦查,主动向人民银行调取所涉账户资金来源、去向证据,经过审查并多次提审犯罪嫌疑人,查明刘某未参与上游犯罪,故不能认定其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共犯。任泽区人民检察院认定刘某明知冯某非法集资,仍通过提供支付宝账号方式帮助冯某转移集资款,构成洗钱罪,于2021年9月11日以洗钱罪对刘某提起公诉。任泽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0日作出判决,认定刘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已生效。
三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洗钱罪上游犯罪案件,应当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工作机制,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犯罪,深挖犯罪线索,加大追捕追诉与各类上游犯罪相关的洗钱犯罪力度。在自行侦查、同步审查时,应当注意全面收集、审查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的去向相关证据。发现洗钱相关线索的,应当将犯罪线索和收集的证据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做好同步引导取证工作,依法惩治洗钱犯罪。
对于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的行为,要注意区分上游犯罪共犯与帮助洗钱的界限。由于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对自洗钱行为不另作犯罪评价,对于上游犯罪组织成员或者参与犯罪预谋后按照分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应当以上游犯罪共犯论处。对于事前对上游犯罪无通谋,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账、汇款等方式,协助上游犯罪掩盖隐瞒犯罪所得来源性质的行为,依法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检察机关根据刘某与上游犯罪的密切程度、参与程度准确予以区分,成功指控刘某构成洗钱犯罪。
在办理非法集资案件时,要注重查清资金流向,把追赃挽损与审查洗钱犯罪线索结合起来。非法集资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通过各种违法手段转移非法集资款,集资参与人损失惨重。查清赃款赃物的实际去向,本身就是准确认定上游犯罪和开展追赃挽损的重要内容。通过严惩转移非法集资款的洗钱犯罪,促进追赃挽损,提高追赃挽损工作成效。
检察机关要不断加强与人民银行在反洗钱方面的协作,形成反洗钱执法司法合力。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在追踪资金、固定证据、分析研判等方面的优势作用,为查处洗钱犯罪提供有力支持。不断加强双方信息沟通,强化检银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推进反洗钱工作深入开展。
文章来源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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