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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十大反洗钱典型案例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4-20 阅读数:人阅读

 

案例一:非法集资

张某组织发起10万元至100万元数额不等的“经济互助会”,变相非法吸收存款共计4000多万元。为隐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获资金,张某以他人名义购买多处房产及车辆。叶某在明知该项资金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得情况下,将自己在上海开设的银行账户提供给张某。2007年4月至10月,张某先后将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资金1900万元转入叶某账户,由叶某代为购买上海某高档别墅。期间,张某将其中的500万元转账给陈某委托其炒股,另将部分资金转借他人。案发后,为逃避追查,叶某将该银行账户注销。2009年12月,张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万元;叶某因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案例二:网络赌博

顾某团伙为境外“皇冠“赌博公司提供代理服务,并向下发展了二级、三级代理进行网络赌博,发展参赌会员近6000人。刘某团伙私接境外“宝马”、“波音”、“新球”、“金沙”赌博公司服务器,自己坐庄进行非法网络赌博活动。两个团伙共同接受投注赌资近83亿元。顾某、刘某等人作为不同级别的代理,均按不同比率获得相应提成,并采取开设公司、投资股市、购买房产、汽车、理财产品、贵金属、保险产品以及转账取现等一系列方式清洗非法所得。某省人民法院对两个网络赌博团伙犯罪行为依法宣判,认定顾某、刘某等16人犯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1年至9年不等有期徒刑;认定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案例三:地下钱庄

2020年4月底,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合瑶海分局成功破获了以胡某为核心的“4.22”特大地下钱庄案件,涉案资金流水近百亿元。本次集中收网行动,成功斩断了一条跨越国境的地下钱庄犯罪通道。目前,专案组已扣押各类银行卡100余张,冻结涉案账户48个,冻结资金1500万元。同时,专案组正在对案件深度经营、深挖拓线,力争研判出更多地下钱庄线索,积极发起集群战役,实现战果最大化。

地下钱庄主要包含两种类型:支付结算型、非法买卖外汇型

支付结算型

不法分子利用其控制的大量空壳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采用网银转账等方式协助他人将资金从对公账户转到对私账户、套取现金等,从而实现偷逃税款,非法套现等不法目的。

非法买卖外汇型

非法买卖外汇型地下钱庄有以下两种交易方式:

“对敲型”外汇交易:不法分子在境内收取“客户”人民币后按照汇率计算好对应外币,然后通知境外合伙人将对应外币扣除佣金后划转到“客户”指定的境外账户,反之亦然。通过这种方式,实现非法资金的跨境转移。

“换汇黄牛”:不法分子在国内外汇黑市低买高卖,从中赚取汇率差价,俗称“换汇黄牛”。这种交易规模不大,现金交易较多。

案例四:电信诈骗

2016年6月至8月间,以陈某结成的犯罪团伙,通过群发“淘宝”、“奔跑吧兄弟”等虚假中奖信息,诱导接到信息的“中奖者”登录“钓鱼网站”填写个人信息领奖,并冒充客服人员以兑奖为由诱骗“中奖者”缴纳“保证金”,而后,又冒充法院工作人员、律师以“中奖者”未按要求缴纳“保证金”或领取奖品构成违约,要对“中奖者”起诉或已经起诉,继续缴纳手续费方可撤诉并获得奖品为由进行恐吓、利诱,再次对“中奖者”实施诈骗,骗取多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4.1万余元。其中,即将就读大学的学生蔡某被骗取学费和生活费9800元后跳海自杀死亡。12月28日上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等七人电信网络诈骗案一审公开宣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范某、高某、叶某十五年至十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五:金融诈骗

占某以刷POS机方式协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其无正当理由,协助杨某、刘某二人将骗取的公积金贷款通过其超市的POS机刷卡提现,每笔收取手续费2000元,并将部分骗取的公积金贷款通过银行转账至杨某、刘某指定的账户。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占某用其本人绑定POS机某银行账户共向杨某、刘某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323.1万元,占某收取手续费共计6万余元。某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嫌为金融诈骗犯罪提供资金账户,并协助掩饰、隐瞒金融诈骗资金的来源和性质的案件进行宣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等规定,判决被告人占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六万二千元。

案例六:利用疫情诈骗

2020年2月4日至8日,张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使用微信发布虚假信息,谎称其有口罩销售。被害人王某等人看见后信以为真,先后通过微信向张某转账共计5908元,用于购买口罩。张某在收到转账的钱款后,先后将各被害人的微信及联系方式删除。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用于作案的手机两部依法予以扣押。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对被告人张某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手机两部,予以没收。

案例七:骗税洗钱

某银行工作人员在整理客户企业银行回单时发现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回单特别多,款项用途为差旅费,每笔款项均为X.99万元,具有明显地逃避监管的意图,于是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交了可疑交易报告。经过人民银行和警方的调查,该公司利用我国对软件行业的优惠政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72张,骗取出口退税约2900万元。为了逃避银行的大额交易监测,该公司将骗税所得拆成了每笔X.99万元,并以差旅费的名义进行转移。聪明反被聪明误,不法分子拆分交易的手法露出了马脚,最终被抓获归案。

案例八:涉黑洗钱

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利用公司账户转移犯罪所得洗钱,其明知熊某从事多种违法犯罪活动,仍应其要求,利用自己公司的账户帮助熊某接收犯罪所得款500万元。另外,熊某特意安排朋友陈某和洪某合伙成立了实业有限公司,由熊某本人实际控制,并由该公司账户先后接收犯罪所得款,共计3200万元。

曾某还以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掩饰犯罪所得,其在得知熊某被立案侦查后,曾某以A公司的名义与B公司补签了一份虚假的工程预付款合同,用于掩饰帮助接收犯罪所得款500万元的事实。此外,A公司与B公司签订虚假工程施工合同,以掩饰3200万元巨额资金转款的非法性。

曾某将犯罪所得资金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其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所得,仍采取提供、使用A公司及实业有限公司资金账户进行转账、提现等手段,帮助熊某将上述3700万元巨额犯罪所得款在多个银行账户之间进行频繁划转,以此来模糊资金往来关系,规避监管,逃避打击。

某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嫌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资金账户,并帮助掩饰、隐瞒共计3700万元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的来源及性质的案件进行宣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等规定,判决被告人曾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追缴被告人曾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七万元。

案例九:信用卡套现

小李交了一个女朋友,爱情甜蜜的同时花销也增加了不少,一次偶然的机会小李在墙壁上看到宣传信用卡“诚信提现”的小广告,他“灵光乍现”立马联系了小广告上的中介,中介向小陈保证只收取低廉的“手续费”就可以帮他迅速成功套现。小陈信以为真,便开心的按中介要求,在对方提供的POS机上将自己几张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消费”掉了。然而2个月后,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小陈发现自己多张信用卡都被盗刷了,一下子损失了7万多元。某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POS机为他人刷信用卡套现进行非法经营,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正常使用信用卡会为大家带来许多资金上的方便,减少资金占用,但信用卡套现行为却可能面临被骗或被盗刷的风险,占小便宜吃大亏。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的,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所以替他人套现更可能面临法律风险,要三思而后行。

案例十:恐怖融资

目前,我们可以把恐怖活动融资的方式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的恐怖活动融资是指持续地为恐怖活动融资的过程,第二种类型的恐怖活动融资是为特定目的的袭击发生的融资。

国外最为典型的恐怖袭击活动莫过于美国的“9.11”事件。2001年9月11日,美国发生一起系列恐怖袭击事件。两架被恐怖分子劫持的民航客机撞向世界贸易中心,两幢楼在遭到撞击后相继倒塌。第三架被劫持的客机撞向美国国防部五角大楼,第四架被劫持的客机坠毁在宾夕法尼亚州的空地上。“911”事件是发生在美国本土的最为严重的恐怖攻击行动,遇难者高达2996人,对美经济损失达2000亿美元,对全球经济造成的损害高达1万亿美元左右。该事件中,所有劫机者用他们自己的名字开立账户,使用自己的护照和其他身份证件。劫机者的交易与一般的存款模式类似,这些大额存款都是通过ATM机和借记卡交易频繁地累积。他们也通过现金提取和开支票的方式获取资金。因为“911事件”美国国会在2001年10月颁布了《爱国者法》来阻止和避免恐怖主义活动,所以反洗钱也是保护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来源:长安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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