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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提高至15-20%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5-19 阅读数:人阅读

 

日前,福建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6%-10%提高至15%-20%。

《通知》强调提高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6%-10%提高至15%-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5%-6%。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按照《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

《通知》要求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2022年下半年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结合项目实际,给予中小企业不低于采购合同金额50%的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和支付时间应当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予以明确。采购人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鼓励在投标(响应)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缴交比例上给予中小企业优惠支持。

此外,《通知》还明确加强预留份额公开。主管预算单位应于年度结束后6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执行”栏目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2021年度各主管预算单位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应于2022年8月31日前完成报告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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