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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总结】长期股权投资之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子公司、企业合并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5-14 阅读数:人阅读

 

【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又称权益性投资,是指通过付出现金或非现金资产等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或股权,享有一定比例的权益份额代表的资产。投资企业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权,相应地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有关份额,通过被投资单位分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以及待被投资单位增值后出售等获利。

股权投资基于投资合同、协议等约定,会形成投资方的金融资产,而对被投资单位,其所接受的来自投资方的出资会形成所有者权益。股权投资一方面形成投资方的金融资产,另一方面形成被投资单位的权益工具,原则上属于金融工具。

根据投资方在投资后对被投资单位能够施加影响的程度,企业会计准则将股权投资区分为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核算和应当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进行核算两种情况。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范的股权投资,是根据投资方在获取投资以后,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影响的程度来划分的,而不是根据持有投资的期限长短。

会计意义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投资方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以及子公司的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第二条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对子公司投资】

对子公司投资,是投资方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控制的股权投资。

对子公司投资的取得一般是通过企业合并方式。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

第七条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本准则所称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

【联营企业投资】

联营企业投资,是指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

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控制或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这里所谓的“重大影响”,其实投资单位只要能够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即可,在此基础上不再衡量影响的重大程度如何,即不再衡量投资方有关提议的接受程度或是在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过程中发言权的比重等。

实务中,较为常见的重大影响体现为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通过在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决策制定过程中的发言权实施重大影响。

投资方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但低于50%的表决权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该种情况下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不形成重大影响。

在以持有股权来判断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时,应综合考虑投资方自身持有的股权、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的股权以及投资方或其他方持有的可转换为被投资单位的其他潜在因素影响,该类潜在因素通常包括被投资单位发行的当期可转换的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影响。

企业通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判断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①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利机构中派有代表。(享有实质性的参与决策权,投资方可以通过该代表参与被投资单位经营决策的制定,达到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目的)

②参与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制定过程,包括股利分配政策等的制定。(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可以为自身利益提出建议和意见,从而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③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有关的交易因对被投资单位的日常经营具有重要性,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

④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有权并负责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活动,从而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⑤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依赖投资方的技术或技术资料)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

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时,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方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的投资性主体且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财务

报表的情况除外。

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

等潜在表决权因素。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在确定被投资单位是否为合营企业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

【合营企业投资】

合营企业投资,是指投资方持有的对构成合营企业的合营安排的投资。投资方判断持有的对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当首先看是否构成合营安排,其次再看有关合营安排是否构成合营企业。

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2014)

第二条 合营安排,是指一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制的安排。合营安排具有下列特征:

(一) 各参与方均受到该安排的约束;

(二)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对该安排实施共同控制。任何一个参与方都不能够单独控制该安排,对该安排具有共同控制的任何一个参与方均能够阻止其他参与方或参与方组合单独控制该安排。

第三条 合营安排不要求所有参与方都对该安排实施共同控制。合营安排参与方既包括对合营安排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即合营方),也包括对合营安排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

【归纳总结】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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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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