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的原因
一、 破产的经济根源
破产的经济根源在于最基础的信贷交易,如果现实生活中的交易都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所有的交易都是即时交付,就不会出现欠钱不还的现象,也就不会出现破产,那类似于合同法等法律也没有存在的必要。
在现代商品社会中,要求生活中所有的交易都是即时交付显然不符合实际,例如:大宗货物的运输买卖,大型项目的施工建设等,其中不可避免会出现款项支付或工程交付迟延的现象。迟延的间隙,便属于信贷交易范畴。现实生活中,我们自身也或多或少地参与信贷交易,例如我们使用水电煤等。实际上信贷是整个现代经济社会最基本的元素,它有利于商品的交易和经济的发展。当有人超出自己能力对外负债无力偿还时,便出现破产。
国外破产包括企业破产和个人破产两方面,国内因个人诚信制度的不完善,个人破产领域仅在深圳市进行试点,申请条件及流程规定较严格,尚未全国推广。
二、 企业破产法的功能与目的
在国人的传统观念里,欠债还钱是真理。1992年我国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随之引进公司这一市场主体,破产概念随之而来。《公司法》规定,公司作为法人主体,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制度,降低了交易风险,减少交易费用和管理成本,促使公司有效率地经营和发展壮大。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周期,公司法人作为拟制的人,其设立、发展到消亡有自己的规律。市场经济越发达,公司活跃度越高,其设立到消亡的制度也越完善。
为了完善公司法人退出市场机制,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平等的清偿债权债务,《企业破产法》开始在市场经济中发挥强有力的作用。
三、 企业破产的原因
《企业破产法》认定企业具有破产原因,主要基于以下两点: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资不抵债);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主要以三点进行认定: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对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资不抵债),主要以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审计评估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为认定依据。
对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结合以下五点进行认定: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企业符合具有破产原因时,债权人或者企业自身可以向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公司被申请破产时,债务人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可驳回对方的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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