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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处罚」未取得烟草专卖证违规销售烟草制品被行政处罚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5-14 阅读数:人阅读

 

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销售烟草制品被行政处罚

【案例介绍】

2021年3月23日,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商品销售门店进行例行检查过程中发现黄石市城发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下陆分公司所属商店存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本图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黄石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黄石市城发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下陆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按当事人违法经营总额1985元的20%罚款595.5元的行政处罚,并上缴国库。

【法律法规】

A.《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B.《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C.《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D.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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