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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环境监管职责被免职?莫让中央生态环境损害“党政同责”制度成一纸空文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4-20 阅读数:人阅读

 

导语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8月17日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文件内容精选。

2、事件回顾:湖北武汉市新洲区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副大队长查处企业“未批先建”违法问题,被当地纪委以“损害投资环境”、“对待群众态度恶劣,方法简单粗暴”为由问责免职。

3、环保部调查后结果:执法人员恢复原职,涉事企业停工、罚款。企业负责人强调执法人员只是态度强硬,纪委宣称的“对待群众态度恶劣,方法简单粗暴”为“莫须有”。

4、人民网评论“履行环保责任却被问责免职”是谁失职?

1、2017年8月1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其中有如下内容:

第三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

(二)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六)本地区发生主要领导成员职责范围内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处置不力的;

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责任的同时,对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及相关部门领导成员依据职责分工和履职情况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

(一)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门对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

(二)对分管部门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行为监管失察、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

(三)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应当依法由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停业、关闭的;

(四)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查处不力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限制、干扰、阻碍生态环境和资源监管执法工作的;

(三)干预、插手建设项目,致使不符合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得以审批(核准)、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

第十二条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第十三条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对发现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应当调查而未调查,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2、到底是谁在破坏投资环境?“两名环保执法人员损害投资环境被免职。

“两名环保执法人员损害投资环境被免职。”全国“两会”刚刚结束,小编的朋友圈就被这条新闻迅速“刷屏。”一身冷汗啊,因为“损害投资环境”就被免职?那环保工作还干不干?小编真的为基层的同志们捏一把汗。

来自北京、落户新洲阳逻经济开发区的国科弘大科技(武汉)有限公司项目推进前期还算顺利,可从去年11月至今,项目却卡在了环评审批手续环节,工厂迟迟不能投产。”

环境监察大队队长在调研中发现企业“没有办理环评手续就开始建设,认为会给其监管工作带来压力。”并在公共场合态度过激,发表不当言论。并安排副大队长对企业进行调查处理,在执法过程中态度恶劣,方法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对此,“第十二巡查组要求新洲区纪委对该案严查、快办,并责成区环保局党组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按照规定,“区纪委对大队长石某某违反群众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辖区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疏于监管、履职不到位等问题给予免职处理;对副大队长雷某某违反群众纪律,在执法过程中对待群众恶劣、工作方式简单粗暴等问题给予免职处理。同时,对两人进行党纪立案调查。”

因没有更加具体详细的信息披露,小编无从评价这件事情的孰是孰非。简单将新闻分享至朋友圈,留言就分成了两派。一部分说,行政执法工作要有服务意识,如果简单粗暴,态度恶劣,存在不按照规范、程序执法的问题,确实不能对执法人员姑息纵容。另一方观点则认为,企业“未批先建”问题存在,环境执法人员应该秉公执法,强力治污。

讨论太过热烈,小编没有办法一一回复,就依据现有材料简单梳理一下整件事情。

在这篇新闻稿件中,对于国科弘大科技(武汉)有限公司项目存在的问题使用的是“没有办理环评手续就开始建设”的描述。也就是说,这家企业是典型的“未批先建”。2016年新实施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没有环评批复,别说“项目卡在环评手续环境,工程迟迟不能投产”,压根就不能建设啊?环境执法人员所述“会给其监管工作带来压力”,完全合情合理。按照新闻中所述,该项目是2016年6月开始投资建厂,也就是说新环境保护法已经实施半年之后仍然顶风作案。

亲,你是真的没有好好学习法律法规啊!

为什么这位大队长会认为给其工作带来压力?环境保护部《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省级环保部门要落实“三个一批”(淘汰关闭一批、整顿规范一批、完善备案一批)的要求,加大“未批先建”项目清理工作的力度。要定期开展督查检查,确保2016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清理工作。从2017年1月1日起,对“未批先建”项目,要严格依法予以处罚。

今年2月,大队长、副大队长对该项目进行了调查处理,但是从这则新闻里小编没有看到对于项目的调查处理结果。却因为执法过程中“言论过激”、“态度恶劣”、“简单粗暴”等问题被查处。报道中引用了新洲区纪委有关负责人的话,“这是对招商环境极不负责任的做法。” 两名环保执法人员的行为与目前市委提出的大力推进招商引资“一号工程”、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实现赶超发展的精神背道而驰。

除此之外,两名执法人员还存在“违反群众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辖区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疏于监管、履职不到位”等问题。

脑补另一个画面,在强力落实环境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大背景下,因清理“未批先建”项目不利,新洲环境监察人员被上级主管部门问责是必然。

查处了吧?是对“是对招商环境极不负责任的做法”。不查处吧?是明显的失职甚至渎职行为,横竖都是一刀?到底挨哪刀?各位看官,欢迎留言啊。

事情分两面看,在调查处理中,环境执法人员是否存在不当言论和违规行为?相比企业的违法事实,报道中只是做了定性的表述。当然,小编不能为此就妄下结论,说执法人员没有问题。对于环境违法行为,我们绝不姑息,对于环境监管人员存在的问题,小编也绝不偏袒。

不论是不是“对招商环境极不负责任”,只要存在不严不实的工作作风,存在“疏于监管”的问题存在,那么执法人员被问责、甚至是免职也确实不太冤枉。

存在粗暴执法,态度恶劣等行为,确实会对一个地区的投资环境带来负面影响,但是如果任由环境违法行为横行,同样会给投资环境带来影响,甚至影响更加恶劣。因为这涉及到环境是否公平,执法是否平等。

对于环境执法人员,已经“严查、快办”。对于违法的项目呢?小编拭目以待!

新闻链接

作风巡查对损害投资环境零容忍

 新洲2名环保执法人员被免职

2014年达成投资意向,2015年项目签约,2016年6月开始投资建厂,当年11月份完成设备安装,开始进入调试阶段,截至目前已完成投资1.2亿元。来自北京、落户新洲阳逻经济开发区的国科弘大科技(武汉)有限公司项目推进前期还算顺利,可从去年11月至今,项目却卡在了环评审批手续环节,工厂迟迟不能投产。

新洲区委驻阳逻开发区专项巡查组发现这一线索后,市委基层作风巡查第十二组迅速介入,跟踪督办。巡查组调查发现,该项目是新洲区招商引资重点引进的创新型科技企业。今年2月底,新洲区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石某某到该公司调研过程中,发现企业没有办理环评手续就开始建设,认为会给其监管工作带来压力,其在公共场合态度过激,并发表不当言论,在被企业负责人拍照后还心生不满。随后,按照石某某的安排,副大队长雷某某又对企业进行调查处理,在执法过程中,雷某某对待群众态度恶劣,方法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对此,第十二巡查组要求新洲区纪委对该案严查、快办,并责成区环保局党组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这是对招商环境极不负责任的做法。”新洲区纪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即使行政执法也要有服务意识,两名环保执法人员的行为与目前市委提出的大力推进招商引资“一号工程”、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实现赶超发展的精神背道而驰。

新洲区纪委立案调查后认为,区环境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存在工作作风不实,服务企业态度恶劣等问题,“这样损害投资环境的行为坚决不允许”。按照相关规定,区纪委对大队长石某某违反群众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辖区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疏于监管、履职不到位等问题给予免职处理;对副大队长雷某某违反群众纪律,在执法过程中对待群众恶劣、工作方式简单粗暴等问题给予免职处理。同时,对两人进行党纪立案调查

3、武汉两环保执法人员被免续:处分撤销 涉事企业罚500万

环保部华南督查中心派调查组进驻新洲区调查,两名执法人员恢复原职,涉事企业受到停工和罚款。但企业正对处罚进行申诉武汉市新洲区两名环保执法人员对某未批先建项目进行执法,因“损害投资环境”被免职后,环保部华南督查中心随即对新洲区环境违法问题展开调查。4月7日,记者了解到,两名执法人员所受处分已被撤销,恢复原职,涉事公司被要求停工并罚款500万元。视觉中国武汉市新洲区两名环保执法人员对某未批先建项目进行执法,因“损害投资环境”被免职后,环保部华南督查中心随即对新洲区环境违法问题展开调查。4月7日,记者了解到,两名执法人员所受处分已被撤销,恢复原职,涉事公司被要求停工并罚款500万元。

3月15日曾报道称,2017年2月底,新洲区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石某某到国科弘大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下称武汉弘大)调研过程中,发现企业没有办理环评手续就开始建设,认为会给其监管工作带来压力,其在公共场合态度过激,并发表不当言论,在被企业负责人拍照后还心生不满;随后,按照石某某的安排,副大队长雷某某又对企业进行调查处理,在执法过程中,雷某某对待群众态度恶劣,方法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新洲区纪委接到举报立案调查后认为,区环境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存在工作作风不实,服务企业态度恶劣等问题,“这样损害投资环境的行为坚决不允许”。区纪委对大队长石某某违反群众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辖区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疏于监管、履职不到位等问题给予免职处理;对副大队长雷某某违反群众纪律,在执法过程中对待群众恶劣、工作方式简单粗暴等问题给予免职处理。同时,对两人进行党纪立案调查。

该事件发生后,各方反应不一。有武汉市环保局官员称,即便新洲区环境监察大队正副大队长“在公共场合态度过激发表不当言论、在执法过程中方法简单粗暴”属实,其“不良影响”未必真就“损害投资环境”,其“过错”远未达到“免职”程度。而涉事企业“未批先建”铁板钉钉,根据新《环保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文件未经批准就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环保执法人员认为“会给其监管工作带来压力”,完全合情合理。

记者了解到,环保部华南督查中心已派调查组进驻新洲区调查此事,并同时查出新洲区诸多环境违法问题。环保部华南督查中心和武汉市新洲区环保局均拒绝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未透露环保执法人员被处分的具体经过和华南督查中心的督查结果。

4月7日,新洲区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石华文向记者透露,他和另一名环保执法人员所受处分已被取消,目前已经回到了工作岗位上,对涉事公司武汉弘大也已进行了处罚。

武汉弘大副总经理张学平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也表示,两名环境执法人员只是态度比较强硬,没有骂骂咧咧,也没发生过肢体冲突,被免职处分的确不妥,但他对停工和处罚的决定并不接受。“企业从确定选址到开工建设一年多,直到建成收工开始招人,并没有一个政府机构人员制止企业施工,反而有多个区领导数次对企业负责人口头表态让企业放心建设,直到今年年初才突然被执法,令人意外。”他透露,自己参加过几次政府部门举办的专题会,都有会议纪要,“其中2016年6月份一次是新洲区副区长,也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要求新洲区环保局配合我们,尽快把环评手续办妥,当时企业已开工建设数月。但从2016年1月到现在,环评手续迟迟没有办下来。”

据他介绍,武汉弘大是弘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位于新洲阳逻经济开发区,是新洲区招商引资重点引进的创新型科技企业,主要生产气凝胶隔热材料。弘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是2013年12月由一批北大、清华毕业生共同倡议下创立的从事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战略新兴产业领域技术研发、生产及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张学平表示,企业目前正在对停工和处罚进行申诉,“为什么只处罚企业,政府官员渎职就没人管了吗?”

4、履行环境监管职责被免职,到底谁失职?

要根治“重招商、轻生态”的环保短视,必须明确,如果生态被破坏,再多的招商引资都无法成为升迁的砝码

履行环保责任却被问责免职,而后处分又被撤销,听起来匪夷所思,却是近日发生的一起真实案例。

据媒体报道,某地两位环保执法人员发现当地引进的一家企业未批先建,决定调查处理,却被当地以“损害投资环境”为由免职处理。虽然后来环保部华南督查中心在当地展开调查后,两人恢复原职,涉事企业也被处罚,但这背后折射出的环保执法困局仍然待解——在生态环境保护备受关注的今天,为何还会如此明火执仗地干扰环保执法?

这个案例暴露出的“重招商环境、轻生态环境”想法并非个例。当前,依然有一些地方嘴上喊着生态保护,暗地里却只顾经济发展,纵容未批先建甚至违法审批。去年,中央环保督察之际,就有省份自行清理排查出未批先建项目3000多个。

“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生态环境保护并非经济发展的绊脚石,而是催化剂。为什么有些地方依然对污染企业“网开一面”?归根结底,还是算不清楚这本大账。而要根治环保短视,一个有效的途径就是要筑牢制度这层屏障,必须明确,如果生态被破坏,再多的招商引资都无法成为升迁的砝码。

近年来,生态文明建设顶层设计日益完善,党政领导干部损害生态环境,有可能终身追责。去年,中办、国办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绿色指挥棒”的作用彰显。这些正在逐步建立完善的干部考核机制,对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方案,以此倒逼各地逐步转变发展观念。此外,正在推行的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也为防止类似情况的发生加了道保险。有了制度“撑腰”,环保执法人员的腰杆才能硬起来,才能敢于对破坏生态环保的行为说“不”。

(来源:综合人民网、中国环境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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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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