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资投资BBB级以下债券划定集中度红线
● 本报记者 程竹 见习记者 石诗语
银保监会网站11月19日消息,为规范保险资金债券投资行为,防范资金运用风险,银保监会日前发布《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信用评级要求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通知》明确了保险公司投资BBB级(含)以下债券的集中度要求。
《通知》包含五方面内容:一是取消保险资金可投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白名单要求以及外部信用评级要求。二是根据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分类设置可投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最低外部信用评级要求。三是明确保险公司投资BBB级(含)以下债券的集中度要求。四是明确保险公司投资债券的大类比例核算。五是要求保险机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完善内部评级,审慎开展投资。
根据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通知》分类设置可投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最低外部信用评级要求。比如,保险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00%(含)以上且具备(或受托人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的,取消对所投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外部信用评级要求。
若保险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20%(含)以上且具备(或受托人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的,其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主体和债项,应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含)或相当于BBB级以上的信用级别。
若不满足上述条件,或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被银保监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或已被依法托管或接管,保险公司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应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含)或相当于AA级以上的信用级别,其发行人应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含)或相当于A级以上的信用级别。
《通知》明确了保险公司投资BBB级(含)以下债券的集中度要求。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含)信用评级以下的企业(公司)债券账面余额,不得超过该债券当期发行规模的10%;保险公司投资同一发行人发行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含)信用评级以下的企业(公司)债券账面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该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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