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股份回购?
风险投资最终一定要实现对投资项目的退出,并尽力获得理想的资本套现,以便能给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人要求的回报。通常而言,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一般有5种:(1)首次公开发行(IPO);(2)公司被并购;(3)股份出售:(4)股份回购;(5)公司清算。
IPO当然是皆大欢喜的情况,VC可以在公开市场出售股份实现资本套现退出。公司并购、股份出售及公司清算都应该算作是变现事件,在这些情况下,VC通过清算优先权条款来约定退出回报的方式。除此之外,如果公司发展的波澜不惊,没有发生变现事件,那VC如何实现退出,这就需要股份回购条款了。
股份回购权就是VC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要求公司购买他们持有的股票。通常VC给出的股份回购权条款如下:
如果大多数A类优先股股东同意,公司应该从第5年开始,分3年回购已发行在外的A类优先股,回购价格等于原始购买价格加上已宣布但尚未支付的红利。
尽管股份回购权是VC投资协议中很重要的一个条款,但在实际操作中,股份回购权几乎从来不会、也没有被执行。但股份回购权是有其存在道理的,并且对VC是有很大帮助的。
首先,VC会担心被投资的公司发展到活死人状态,就是能够产生一定的收入,维持公司运营,但是却无法成长到让其他公司有收购的兴趣,或是达到上市标准。这种情况下,投资人通过股份回购权,将会获得一条有保障的退出渠道。但是通常而言,如果公司达不到上市标准,又没有被并购的吸引力,公司也不会留存足够的现金来回购VC的股份。
第二,风险投资基金有生命周期,通常的基金运作周期是10年左右。而他们大部分的投资是在前4年进行,所以,VC通常要求在投资后5~7年左右变现,这样他们的投资项目才能在基金生命周期内回收资金,对基金经理来说,要求股份回购权才能保障基金在清盘时有变现渠道。
第三,通过这个条款,让被投资企业的经营者有更多的责任和压力,并且会让他们考虑如何善用投资和经营企业。
如果创始人对企业经营有良好预期的话,也可以约定在适当时候企业(创始人)有权强制回购投资方的股权。这种要求主动回购VC股份的模式,一般只在很多商业计划书里面见出现,而很少在实际的投资条款里出现。另外,创始人也可以约定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企业(创始人)有权回购投资人的股份。比如,投资人又投资了企业的竞争对手、投资人被竞争对手收购等。
股份回购权只不过是VC保障自己退出的一种手段,创始人应该给予理解,但要尽量提高回购权行使的门槛,降低行使回购权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另外,创始人也可以通过主动回购权的方式,维护企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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