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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流程梳理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5-10 阅读数:人阅读

 

来源〡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郇海亮团队

作者|刘建海

前言

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包括修订后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本文拟根据《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流程进行梳理,以供交流学习。

一、重大资产重组的概念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标准,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1.实施主体: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通常理解为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公司);

2.实施行为: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资产交易行为,主要包括以下:

(1)购买、出售资产;

(2)与他人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

(3)受托经营、租赁其他企业资产或者将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租赁;

(4)接受附义务的资产赠与或者对外捐赠资产;

(5)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3.实施后果: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要求

根据《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

(一)判断标准

根据《重组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1.资产总额。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2.营业收入。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3.资产净额。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4.即便资产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如涉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违反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等重大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可以责令上市公司暂停交易、补充披露相关信息、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并披露专业意见。

(二)计算标准

在计算上述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资产净额指标时,需要注意区分购买、出售的资产是否为股权等,具体计算标准如下:

项目

股权

非股权

购买

出售

购买

出售

资产总额

乘以股权比例或成交金额孰高

乘以股权比例

资产的账面值或成交金额孰高

资产的账面值

营业收入

乘以股权比例

乘以股权比例

-

-

资产净额

乘以股权比例或成交金额孰高

乘以股权比例

资产与负债的账面值差额或成交金额孰高;如无负债,则不适用该指标

资产与负债的账面值差额

注:1.如购买或出售股权,导致取得或丧失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则相应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资产净额按被投资企业的全部相应指标计算;涉及与成交金额孰高者比较的,仍以孰高者为准;

2.如果同时购买、出售资产的,应当分别计算购买、出售资产的相关比例,并以二者中比例较高者为准;

3.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以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一般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四、重组上市的标准

(一)重组上市的判断标准

根据《重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组上市:

1.资产总额。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2.营业收入。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3.资产净额。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四)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五)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第(一)至第(四)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

(二)重组上市的基本要求

1.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基本要求;

2.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相关板块定位,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具体条件;

3. 上市公司及其最近三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三年,交易方案能够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5.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五、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

(一)初步磋商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初步磋商时,要注意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如在正式披露董事会决议前,已经有媒体传闻或股票异常波动情形的,需要及时披露相关重组计划、进展情况及风险提示,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在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可以按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申请停牌;亦可不申请停牌。

(二)聘请中介机构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需要聘请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意见。如资产交易定价以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的,还应当聘请资产评估机构。中介机构一经聘用,非因正当事由不得更换确有正当事由需要更换的,应当披露更换的具体原因以及证券服务机构的陈述意见。

(三)交易定价及支付方式

1.定价依据。

一般有以资产评估为定价依据或不以资产评估为定价依据即估值两种方式。无论哪种方式,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均应当评估机构或者估值机构的独立性、评估或者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明确意见。

2.支付方式。

针对相关资产的方式一般涉及支付现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资产置换、换股等方式,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各方协商确定。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如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无论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均需要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四)董事会审议及披露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董事会作出决议的次一个工作日至少披露下列文件:

1.董事会决议及独立董事意见。如涉及关联交易,注意需要独立董事事先认可才能提交董事会审议。

2.重大资产重组预案。

3. 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如已确定)。在发出股东大会召开通知时,需要同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估值报告,并可自愿披露盈利预测报告。

(五)股东大会审议及披露

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联股东需要回避表决:如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就受让上市公司股权或者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达成协议或者合意,可能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应当回避表决;

3.中小股东单独计票并披露;

4.作出股东大会决议次一工作日披露决议及律师事务所见证意见。

(六)审核注册(如涉及发行股份)

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2.交易所一般在收到申请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文件涉及补正的,补正时限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3.交易所一般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如涉及重组上市的20个工作日)发出首轮问询;后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问询。交易所初步审核后,将出具审核报告,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

4.交易所一般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涉及重组上市的3个月内)出具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交易所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时间总计不超过3个月。

5. 上市公司回复交易所所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得超过1个月(涉及重组上市的不得超过3个月);如难以回复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6. 主板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直接出具审核报告,并提交并购重组委员会审议:

(一)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5亿元;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发行的股份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且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10亿元。

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如达到上述标准之一,且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或重组上市的,亦可申请适用。

7. 中国证监会收到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审核意见等相关文件后,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在15个工作日内对上市公司的注册申请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七)实施

1. 自完成相关批准程序之日起60日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未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期满后次一工作日将实施进展情况报告,并予以公告;此后每30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实施完毕。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注册文件之日起超过十二个月未实施完毕的,注册文件失效;

2. 重大资产实施完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编制实施情况报告书,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对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过程、资产过户事宜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进行核查,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并同时报告、公告。

(八)持续督导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当年和实施完毕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15日内,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予以公告;涉及重组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限为实施完毕后三个会计年度。

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一)基本要求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2.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须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核查确认,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三年,交易方案有助于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4.充分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者资产认购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视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二)发行价格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八十。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六十个交易日或者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前款所称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三)股份锁定

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涉及重组上市的,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以及在交易过程中从该等主体直接或间接受让该上市公司股份的特定对象应当公开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36个月内不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除收购人及其关联人以外的特定对象应当公开承诺,其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24个月内不得转让。

七、其他事项

在中国证监会发布《重组办法》的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亦同步公布了各自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审核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因此,上市公司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时,亦需结合自身所处板块,事先了解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重组业务规则及配套细则,熟悉了解证券交易所关于重组业务的细节性审核要求及信息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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