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法律实务指引丨威科先行
编者按
私募股权投资中,投资者作为出资方往往不会参与公司的实际运营,因此产生了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如何在事前规避风险,事后应对风险是每个投资者必须了解的关键。鉴于此,威科先行推出由中伦律师事务所尚浩东律师团队撰写的《私募股权法律实务》,该专题通过对私募股权投资中所涉及的13个优先权条款、股份期权的机制设计及具体操作以及对股权投资中常见的股权代持、回购权、对赌协议纠纷进行深入解析,以期为私募股权投资者在交易实践中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提供有益参考。
本文节选自威科先行|并购与重组实务模块专题栏目《私募股权法律实务》,更多详细内容欢迎扫描申请免费试用
投资篇
新经济企业股权架构之思考
前言:
对于新经济企业而言,股权设计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股权结构是企业的根基,唯有良性、健康的根基能够支撑公司的长远发展,避免令创始人在股权纠纷中陷入两难境地,同时也为公司后续融资、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提供稳定支撑。
一. 股权结构设计不合理的影响
二. 公司股权结构设计
三. 团队股权激励设计
私募股权投资系列
系列序言:
私募股权投资中,投资者作为出资方往往不会参与公司的实际运营,因此产生了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为保护投资者免受信息不对称和其他风险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优先权条款在风险投资交易文件中被广泛使用。除了对风险的规避外,优先权条款还体现了私募股权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定时,对退出方案的设计。本系列文章旨在对私募股权投资中所涉及的13个优先权条款进行解读,使投融双方更加了解优先权条款的内涵与外延,以期在交易实践中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私募股权投资系列:优先权条款解析(上)
私募股权投资系列:优先权条款解析(中)
私募股权投资系列:优先权条款解析(下)期权篇
前言:
在我国,采用VIE架构(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VIE架构”)赴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总市值已近万亿美元。与此同时,股权激励计划也作为这些公司合理激励公司员工的创新举措,日渐成为市场主流。诸多拟海外上市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股权激励方式,包括股份期权、限制性股份、限制性股份单位等,其中,股份期权因为管理方便、灵活度高,已经成为较为普遍适用的主要激励工具。鉴于此,笔者将主要围绕股份期权的机制设计及具体操作,对VIE架构下非上市公司员工期权设计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介绍。
期权设计(上)
期权设计(下)
诉讼篇
私募股权投资纠纷系列
股权代持纠纷解析
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不时出现股权代持现象,由此产生的纠纷也较多。对于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法院主要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的规定,即只要没有合同无效的情形,一般会认定代持协议有效。但从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几个有关股权代持的案例来看,其审判思路更加趋向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许多代持协议会因被认定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同时,代持协议对投融资双方都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在实践中更加谨慎,并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
回购权纠纷解析
回购权纠纷是私募股权投资纠纷中的常见类型,对于回购权条款的法律效力,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及司法判例,投资人与目标公司股东的回购权条款是有效的;而投资人与目标公司的回购权条款可能会因损害资本不变原则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但随着最新指导案例的出台,该类回购协议的效力可能会逐渐得到法院的认可。......
对赌协议纠纷解析
对赌协议又称为“估值调整机制”(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作为西方发达国家金融市场普遍使用的一种投资工具,我国理论与实务界对其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因此在对赌协议“东渡”到我国后,由此而产生的纠纷屡见不鲜,法院针对对赌协议的判定似乎也并没有一个清晰的路径。基于此,本文拟从对赌协议的具体内容入手,结合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分析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判定对赌协议效力方法,以期对投融资双方有所帮助。......作者简介
尚浩东 / 合伙人
资本市场/证券,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收购兼并
尚浩东律师是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领域为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收购兼并和资本市场。尚浩东律师被Legal 500和LegalBand评价为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领域的受推荐律师。
在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领域,尚浩东律师代表众多美元和人民币基金管理人或机构投资者,参与数十家母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夹层基金、房地产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代表私募股权基金或被投企业,主办或参与数百家投融资项目;在收购兼并领域,代表收购方或目标企业,主办或参与数十家企业的并购与重组交易;在资本市场领域,经办多家企业的上市前重组、股票发行和债券发行。
尚浩东律师发表了近20篇专业论文,主要包括:《公司有限责任制度探悉》、《上市公司收购概念的界定》、《上市公司资产重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外资购并国内企业问题探讨》、《民营企业“借壳上市”应注意哪些问题?》、《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之并购模式探析》。
尚浩东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后就读于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和伦敦大学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后以伊默曼访问学者身份在美国纽约哥伦比亚大学研究私募股权。
尚浩东律师是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特聘教授和国际金融法律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国际律师协会资产管理和投资基金委员会委员及公司与并购委员会委员。
吴明 / 合伙人
诉讼仲裁,合规/政府监管,收购兼并
黄晨 / 合伙人
资本市场/证券,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收购
沈君洁 / 律师
诉讼仲裁,合规/政府监管,收购兼并
徐宓 / 律师
资本市场/证券,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收购兼并
张依桐 / 律师
资本市场/证券,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收购兼并
龚瑞阳 / 律师
诉讼仲裁,合规/政府监管,收购兼并
锁晖桐 / 律师
资本市场/证券,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收购兼并
邬骁骅 / 编辑
资本市场/证券,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收购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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