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 130 万、中标 1.17 亿大单:一局长被判三年半
陆某某,男,1966年出生,四川省南充市人,汉族,大学文化,营山县人民政府原副县长,营山县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
法院经审理查明:
陆某某在担任营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营山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发包、道路交通管理上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张某1、李某2所送现金共计135万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7年至2019年,陆某某接受张某1的请托,为张某1以四川民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和四川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义承建营山县“雪亮”工程一期、二期、三期项目及“高清天网”工程三期项目提供帮助,先后6次收受张某1所送现金130万元。
1、2018年春节前后的一天,陆某某在南充市顺庆区××小区收受张某1所送现金10万元;
2、2018年七八月份的一天,陆某某在南充市顺庆区××小区收受张某1所送现金20万元;
3、2018年12月份的一天,陆某某在南充市顺庆区××小区收受张某1所送现金20万元;
4、2019年春节前后的一天,陆某某在南充市顺庆区××小区收受张某1所送现金20万元;
5、2019年八九月份的一天,陆某某在南充市顺庆区××小区收受张某1所送现金30万元;
6、2019年12月份的一天,陆某某在南充市顺庆区××小区收受张某1所送现金3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自书材料。
证实他是在2017年下半年的时候在一个饭局中认识了张某1,张某1是做视频监控工程的。
后来张某1到他办公室找他,表示想做公安局组织实施的“雪亮”一期工程项目,并承诺分给他所得工程利润的三分之一。
他同意张某1投标,并授意县公安局主管该工程项目建设的何某1帮助张某1,但何某1具体怎么操作的他不清楚。
后来张某1陆续承接了营山县公安局“雪亮”一、二、三期及“天网”三期工程项目,工程项目是营山县公安局分别与四川民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的合同,但工程都是张某1在做。
张某1在2018年至2019年间分6次送他现金130万元。
分别是在2018年春节前后,张某1送他现金10万元;2018年七八月份的一天,张某1送他现金20万元;2018年12月份的一天,张某1送他现金20万元;2019年春节前后的一天,张某1送他现金20万元;2019年八九月份的一天,张某1送他现金30万元;2019年年底的一天,张某1送他现金30万元。张某16次都是在他居住的南充市顺庆区××小区楼下,将钱装在纸袋里放进他汽车的尾箱。他将收的钱中的一部分陆续存入自己的中国银行卡和天府银行卡,一部分用于生活开支了。
2、张某1的证言及自书材料。
证实2017年上半年,他听说营山县公安局要组织实施“雪亮”工程的消息后,就找营山县公安局机关党委书记何某1表示想承建“雪亮”工程,但何某1告诉他这个事情要副县长陆某某同意才行。
之后他通过别人引荐认识了陆某某,他在陆某某办公室向其表达了想承建工程的想法,并表示可以将工程利润所得三分之一给陆某某作为好处。
随后陆某某就叫何某1到办公室,对何某1说在“雪亮”工程上要和他多沟通配合,并让他们下去多交流。
过了几天,他一个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张某2带来一个叫何某1林的人,说也想做“雪亮”工程项目,因为工程前期资金投入大,他觉得有人合伙也可以,他就去征求了陆某某的意见,陆某某同意了,于是他就和张某2、何某1林约定好股份进行合作。
“雪亮”一期工程就由张某2所开办的四川民雯通信公司和营山县广电组成的联合体中标,实际上也就是他中的标。
之后的“雪亮”二、三期工程和“天网”工程,他也去找到陆某某表示希望由他承建,也一样表示会将工程利润所得三分之一作为好处,陆某某也都同意了。
“雪亮”二、三期工程和“天网”工程都是由他实际控制的豪天科技公司中标的。
为了感谢陆某某让他参与工程建设、及时签字拨付工程款,也为了兑现分利润的承诺,他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分六次给陆某某送去现金共计130万元。分别是在2018年春节前后的一个周末送现金10万元,2018年7月份的一天送现金20万元,2018年12月份的一天送现金20万元,2019年春节后的一个周末送现金20万元,2019年8月左右的一天送现金30万元,2019年12月左右的一天送现金30万元,这六次都是在陆某某居住的南充市顺庆区××小区楼下,将钱装在纸袋里放进陆某某的汽车尾箱。
3、何某1的证言。
证实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雪亮”工程一期项目正在准备实施阶段,张某1到他办公室说想做“雪亮”工程一期,他说要找公安局主要领导才行。之后张某1打电话约他吃饭,当时有他、张某1、陆某某等人,吃饭过程中,陆某某就认识了张某1。没过多久,陆某某把他叫到办公室,当时张某1也在场,陆某某说张某1为人实在,让他在“雪亮”工程方面多与张某1沟通交流,当时他就明白陆某某的意思是想把工程给张某1做。然后他把张某1叫到自己办公室,并叫来公安局负责科技通讯的技术人员青某,对青某说陆县长对张某1比较认可,让青某在“雪亮”工程项目上多与张某1沟通交流,青某也明白了他的意思。张某1之前一直用海康威视的产品,他给陆某某汇报之后,陆某某也同意用海康威视的产品。之后他们在招标文件的条件设置中,编制了倾向于海康威视产品的条件,青某把招标文件草案交给他审核后,再由陆某某签字审定,然后在县采购中心挂网组织实施。“雪亮”工程一期项目要纳入市上考核,工期要求紧,经县上和市财政局同意后以竞争性谈判方式选定承建方。为了避免招标流标,陆某某出面召集了本县的四家网络运营商(四川广电、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在营山县公安局会议室开会,让四家运营商都来投标,以免报名情况达不到开标要求而流标。2017年11月左右,竞争性谈判顺利进行,经过报价后“雪亮”工程一期项目由四川民雯公司与营山广电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标,具体实施的负责人就是张某1。2017年11月左右的一天,张某1到他办公室说想做“天网”工程三期,并说找过陆县长了。随后他去陆某某办公室汇报工作,并问了“天网”工程三期怎么实施,陆某某说张某1工程做得比较不错,让他加强与张某1合作交流,他心里就明白陆某某的意思是把“天网”工程三期项目让张某1做。他回办公室后向青某转达了陆某某的意思,让青某和张某1多商量沟通。在“天网”三期项目招标文件的条件设置中,还是编制了倾向于张某1提供海康威视产品的条件。2018年1月左右,“天网”工程三期项目由张某1的豪天公司与中国移动南充分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标,具体实施的负责人还是张某1。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张某1到他办公室表示想做“雪亮”工程二期项目,并说陆县长已经同意了。他给陆某某汇报之后,陆某某让他们继续加强和张某1沟通合作,他把陆某某的意思转达给了青某,在“雪亮”工程二期项目招标文件的条件设置中,他们还是编制了倾向于海康威视产品的条件。2018年10月左右,“雪亮”工程二期项目由豪天公司与营山县广电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标,具体实施的负责人还是张某1。2019年七八月份的一天,张某1到办公室找他说想做“雪亮”工程三期项目,说陆县长已经同意。他到陆某某办公室问了一下,陆某某让他们加强与张某1的交流合作,他回办公室后就把意思转达给了青某。之后他们在“雪亮”工程三期项目招标文件的条件设置中,还是编制了倾向于张某1提供的海康威视产品的条件。2019年10月左右,“雪亮”工程三期项目最终也是豪天公司与营山县广电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标,具体实施的负责人还是张某1。
4、青某的证言。
2017年下半年,公安局接到“雪亮”一期任务后,陆某某指示何某1和他尽快按照文件建设任务拿出初步建设方案,何某1安排他具体经办。过了不久,何某1让他到办公室去,他去后看见张某1也在,何某1对他说陆县长对张某1很认可,让他在编制“雪亮”一期工程方案时要与张某1多交流沟通,他就明白领导是想将这个工程交给张某1做。之后经过他和张某1等人的交流,为了实现领导意图,让张某1中标,他在编制方案时倾向性的选用了海康威视的产品新技术和参数。方案完成后,经何某1审核、陆某某审定后报给了县财政局审批和网上公示。由于市上要求的完工时间紧,县公安局按照程序报县委、政府、市财政局批准后,将“雪亮”一期工程的招投标方式定为竞争性谈判。在谈判开展之前,陆某某还组织了县电信、移动、广电、联通四家网络运营商开会,让大家积极参与。最后,“雪亮”一期工程由营山县广电公司与四川民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标,工程一直是张某1在实施。2017年下半年,县里准备启动“天网”三期工程,在此期间,何某1将他叫到办公室,张某1当时好像也在,何某1说“天网”三期的事情还是要和张某1交流沟通,并说这也是陆某某的意思。下来后,经与张某1等人交流,他将海康威视产品的参数融入到技术方案并写入招标文件,经过何某1审核、陆某某的审批签字后交采购中心实施招投标。2018年1月,“天网”三期工程招标结束,由中国移动南充分公司和四川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标,这个工程实际也是张某1在实施。2018年6月份左右,营山县公安局准备实施“雪亮”二期工程。在此期间,何某1又叫他到办公室,去之后他看见张某1也在,何某1让他在“雪亮”二期工程项目中和张某1多交流合作,并说明这是陆某某的意思。下来后,经过他与张某1等人交流,将海康威视产品的技术参数写入了技术方案,经何某1审核、陆某某审批后交采购中心编制招标文件实施招投标。后来,营山广电公司和四川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标,工程实际是张某1在实施。2019年年初,县里准备实施“雪亮”三期工程,在此期间,何某1叫他到办公室,并当着张某1的面安排他和张某1多交流合作,并明确说是陆某某的意思。下来后,他将张某1提供的海康威视产品的技术参数写入技术方案制作成招标文件。之后因他被下派到星火派出所,局里安排杜某接手他之前的工作,但因杜某是新手没有做实质性的工作。后来,营山广电公司和四川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标,工程实际上还是张某1实施。
5、黄某的证言。
证实他是四川省广电网络公司董事、南充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2017年下半年的时候,顺庆区公安局退休职工何某2找到他,说一个朋友想去营山县投标“雪亮”工程建设,但需要和网络运营商联合投标,何某2不认识营山县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总经理陈某1,希望他介绍。他记得和何某2一起的有两个人,一个是张某1,另一个是谁他记不到名字了。后来何某2他们一起合作中标了营山县“雪亮”工程,至于怎么合作的,他不清楚。
6、杜某的证言。
证实2019年5月,因青某下派星火派出所,他接手青某之前负责的营山县公安局“雪亮”工程、“天网”工程相关工作,主要是报送“雪亮”三期项目资料、协调施工中的问题、“雪亮”一期、二期和“天网”三期请拨款的初审签字等。他认识张某1,张某1是四川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老总,先后做了“雪亮”一期、二期、三期和“天网”三期工程。他不清楚张某1做这些工程的具体原因,也没有人跟他说。
7、张某2的证言。
证实他是四川民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2017年5、6月左右,何某2找到他一起合作去参加投标营山县“雪亮”工程,并提议找做视频监控业务的张某1一起合作。过了几天,张某1同意合作,他们三人商议之后确定了投资和分配比例,随后他在顺庆区注册成立了四川民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去参加投标营山县的“雪亮”工程。他们三人共同投资“雪亮”工程还签订了书面合作协议。2017年9月左右,张某1召集他和何某2说营山县“雪亮”工程一期投标要和运营商组成联合体去参与投标,之后何某2就带着他和张某1去营山县广电公司谈组建联合体的事情,他作为民雯公司法人代表与广电公司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之后就是张某1在具体联系投标的事情。2017年11月,通过竞争性谈判,他们中标了。中标后,是张某1组织实施,他和何某2都没有参与,工程验收后,他们三人进行算账,转账他都有依据。2018年5月,张某1给他和何某2说营山县“雪亮”工程二期即将实施,他和何某2都表示愿意继续合作,三人商定各自所占份额后,张某1提议由四川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去参加投标,他和何某2都同意。后来项目的所有事情都是张某1负责,他和何某2都没有参与。
8、何某2的证言。
证实2017年5、6月左右,他参加公安系统实施的“雪亮”工程,就找张某2合伙,张某2也表示同意。2017年7月,他找营山县公安局局长陆某某表示想参与“雪亮”工程,陆某某说还没有正式确定,他让陆某某消息确定了给他说一下。几天后,张某2说张某1正在跟踪营山县公安局的“雪亮”工程,已经有眉目了,叫他一起去找张某1合作。之后他们去找张某1合作,张某1几天后答复同意合作,他们三人确定了投资比例。在准备投标时,张某1提出找广电公司组成联合体去投标,他就找到南充市广电公司的总经理黄某,通过黄某引荐认识了营山广电公司总经理陈某1,并且谈好了组成联合体投标的事情,之后就是张某1具体和营山广电公司对接了。2017年11月底,张某2的四川民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和营山广电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标了营山县“雪亮”工程一期项目,中标后是张某1组织施工建设,工程验收后他们进行了结算。2018年5月,张某1给他和张某2说营山县“雪亮”工程二期即将实施,他和张某2都表示愿意继续合作,他们三人商定各自所占份额后,张某1提出由四川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去参加投标,他和张某2都同意。后来项目的所有事情都是张某1负责。
9、闵某的证言。
证实他是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南充地区负责人。张某1在他们海康威视拿货价格低,其他公司若要销售海康威视的产品没有张某1有市场竞争优势。他跟张某1去过营山县公安局介绍海康威视的产品,与一个叫青某的人交流过。
10、陈某1的证言。
证实他是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营山分公司总经理。2017年5、6月份,营山县实施“雪亮”工程,他们公司也想参与,南充市广电公司总经理黄某给他推荐了张某1。后来他们公司和张某1推荐的四川民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组成联合体,通过竞争性谈判中标营山县公安局“雪亮”工程一期项目。“雪亮”工程一期招投标之前,县公安局局长陆某某还召集移动、联通、电信、广电四家运营商的主要负责人在县公安局开了一次会,要求他们积极参与,全力配合“雪亮”工程建设。2018年和2019年,他们公司和张某1的四川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营山县公安局“雪亮”二期、三期工程项目,且都中标并建设完成。
11、袁某的证言。
证实他是中国移动营山分公司经理。“雪亮”工程招投标之前,县公安局局长陆某某召集移动、联通、电信、广电四家运营商的主要负责人在县公安局开了一次会,要求他们积极参与,全力配合支持“雪亮”工程建设。营山县“天网”三期工程项目启动后,他找过陆某某表达移动公司愿意参与“天网”工程,之后张某1找他说想和移动公司组成联合体去投标“天网”三期工程项目,之后他们公司和张某1的公司组成联合体中标了,施工完成后,经验收合格。
12、王某的证言。
证实他于2016年8月至2018年10月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营山县分公司总经理。2017年11月,营山县公安局“雪亮”一期工程开标前,县公安局局长陆某某召集移动、联通、电信、广电四家运营商在县公安局开会,要求他们积极参与,全力配合支持“雪亮”工程建设。
13、何某3的证言。
证实他于1997年7月至2017年11月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营山分公司工作,先后任副总经理、经理。2017年下半年,县公安局局长陆某某召集移动、联通、电信、广电四家运营商的负责人在县公安局开过一次会,要求他们踊跃投标“雪亮”工程。
14、张某3的证言。
证实他父亲张某1和张某2、何某2合伙做营山县公安局“雪亮”工程项目,合伙协议上他和姐姐的签字是父亲张某1叫他们签的。
15、李某1的证言。
证实她是四川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会计,张某1是公司的实际负责人。
16、张某4的证言。
证实她于2018年年初至2019年上半年在四川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任出纳,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张某1。公司在营山县做了“雪亮”工程和“天网”工程,具体详细情况她不清楚。
17、张某5的证言。
证实她是张某1的女儿,系四川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是她父亲。公司在营山做了“雪亮”二期、三期及“天网”三期工程,她不清楚具体情况,是父亲张某1在负责,她只是在投标和签合同时出面签字。
18、周某的证言。
证实他是营山县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2017年起,营山县公安局总共实施了“雪亮”工程一、二、三期和“天网”工程三期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除“雪亮”工程一期是通过竞争性谈判实施的,其余工程都是通过招投标的形式采购的。他们采购中心不负责制定相关技术参数,是由业主县公安局提供的,评分办法和商务条款也是由业主提供的。
19、营山县公安局建设的“雪亮”工程一期、二期、三期及“高清天网”工程三期项目的项目清单、项目文件、会议纪要、合同、工程款支付票据等。
证实“雪亮”工程一期由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营山分公司与四川民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中标;(预算 2160 万,2136 万元中标)
“雪亮”工程二期、三期由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营山分公司与四川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中标;(二期预算 4845 万,4788.9 万元中标)(三期预算 3667 万, 3441.6 万元中标)
“高清天网”工程三期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与四川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中标。(预算 1400 万,1355 万元中标)
四个工程的招标、建设及工程款支付的相关情况。
20、战略合作协议、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资料。证实四川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合作关系以及海康威视相关产品的情况。
21、张某5、张某4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张某5、张某4的银行账户交易情况。
二、2020年五六月份的一天,陆某某在营山县××室内,收受李某2为感谢其安排整治营山景阳大酒店门外新民路车辆违章停放问题所送现金5万元。
法院裁定:
陆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营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营山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3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陆某某在提起公诉前退清了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陆某某的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没收。
关于辩护人龚成曦建议对陆某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及辩护人杨倩建议对陆某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与陆某某罪刑不相适应,不予采纳。
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法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根据陆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陆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扣押在案的陆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三十五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九条第一款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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